
招标投标项目强调招标人对代理机构的自主选择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详见下图:


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管部门规定比较复杂、需依据项目的重要性、所属行业及问题属性等进行综合判断,详见下图:

4. 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6种采购方式,其中第6种为兜底性规定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根据财政部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认定的采购方式主要有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及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5. 对投标人参与投标利益冲突的规定不同
一是关于与招标人或者采购人的利害关系。
政府采购:强调供应商与采购人员(即具体的人)存在利害关系,采购人员需要回避;
招标投标:强调某个主体与招标人(招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即投标人需要回避)。
二是关于与其他供应商或投标人的关系
政府采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