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办案札记-参加行业展会获取的“客户名单”就是商业秘密吗?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26 15:28:28     0
办案札记-参加行业展会获取的“客户名单”就是商业秘密吗?

近期,彭律师团队接受个人客户(本案被告)代理的一起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阶段成功抗辩,说服法官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系其商业秘密,并且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从200万直接减损到3万元,客户也对彭律师的专业能力表示高度认可。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因公司前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案件经过大致如下:我的当事人A原来在甲公司工作,岗位系销售经理,A从入职到离职前后在甲公司工作接近2年时间,从甲公司离职后大概半年时间,入职与甲公司属于同一行业的乙公司。

甲公司主营的产品主要与工业炉相关,而甲公司日常开发客户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参加各大行业展会及拜访各个科研院校;之后再根据自己的统计形成本案中其主张的“客户名单”,但是,甲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并未经过其深度加工和开发处理,仅仅是对一些从展会及高校获取的参展名单进行了罗列。

因为A在甲公司工作时,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专门的工作电脑和手机,在其离职时,工作手机上的通讯录名单和一些客户微信群发生了一些变化,为此,甲公司在起诉前专门通过“时间戳取证”证明A除了泄露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还利用其在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在入职乙公司后成交。因此起诉A及乙公司要求停止商业秘密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其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00多万元。

接受委托后,我们和客户商定了具体的抗辩策略,主要思路如下:

1、客户A主要负责向我们说明其在甲公司工作时开发客户的方法和渠道,并且着重证明甲公司所谓的“客户名单”只要是愿意参加相关行业展会的人,均可以轻易获取,这个属于公开信息;至于另外的高校教师名单,均是自己通过膜拜后统计形成的,这些老师的信息均张贴在实验室的公示栏。

2、我们则主要围绕原告主张“客户名单”,论证其不具备商业秘密的“三性”,尤其强调其不具备“非公知性”。

3、和乙公司的律师一起对原告认为乙公司利用甲公司原来的客户资源成交的名单逐一进行梳理说明,重点强调这些所谓的“重叠客户”均是乙公司通过自己的渠道和资源获取的,并非是因为A入职乙公司之后才有。

这个案子历经一次鉴定程序,三次开庭,现在终于收到了一审判决,当我把判决书发给客户时,他说:感谢彭律师,现在悬着的心终于可以放下了。毕竟原告起诉了200多万,而且光证据就有5000多页,加上诉讼周期确实拉的蛮长的,所以导致我的客户特别的焦虑。

虽然,现在只是一审判决,但我们不怕对方上诉,就像这个客户刚找到我时说的:彭律师,这个案子,你要做好二审的准备。

作为一名商事诉讼律师,时刻准备着,是我们的基本职业素养!。

备注: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添加作者微信交流(15051590962)!

专业       实用       及时

End

温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及时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新天秤股权】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或“点赞”,谢谢大家。

不急一时一事,着力一生一世!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