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李律师,本文阅读时长约 16 分钟)
事件时间轴
(截至 2026 年 5 月 21 日)
时间 | 事件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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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 | 项目筹备开始 | 据《大河报》报道,该片编剧秦晓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其从2018年6月开始筹备,为进入监狱采访拍摄做了大量申请工作。 |
2019年 | 电影开机,主演服刑期间参与拍摄 | 据《大河报》等多家媒体报道,电影于2019年开机拍摄,且主演赵箫泓(原名赵晓红)在当年拍摄时仍处于服刑期内。 |
2021年7月 | 完成备案立项 | 根据上海市电影局2026年5月21日的官方通报,该片于2021年7月备案立项。国家电影局官网公示信息也显示,该片备案立项号为“影剧备字〔2021〕第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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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 | 参加国际电影节首映并获奖 | 据《现代快报》《九派新闻》等报道,2025年9月,该片在第73届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举行全球首映,主演赵箫泓凭借此片获得“最佳主角银贝壳奖”。此时影片尚未取得国内公映许可证。 |
2026年5月10日 | 官宣定档国内上映 | 据《新黄河》等媒体报道,影片于2026年5月10日(母亲节)正式宣布定档,计划于5月30日在全国公映。 |
2026年5月18-19日 | 争议全面爆发,引发社会与监管关注 | 自5月18日起,多家媒体集中报道,揭示影片存在“先拍后备”、服刑人员参与商业拍摄、剧情与司法事实不符等多项争议,引发广泛社会讨论。国家电影局随后回应媒体称“已关注到相关情况,已在进行处理”。 |
2026年5月21日 | 主管部门介入,明令停止上映并启动查处 | 上海市电影局通过《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澎湃新闻》等官方渠道发布通报,明确指出该片“在申请备案立项及报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停止该片上映,并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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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企业全面风险评估
基于已知信息,合规行者团队认为,4 家备案单位面临多重风险,项目整体亦存在系统性、高等级的风险敞口,部分风险已实际发生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1. 法律风险
(为与“合规风险”加以区分,本文所述“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狭义“法律”)

2. 合规风险

3. 声誉风险

4. 运营和财务风险

附:涉事核心合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司法部《关于禁止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广发录字〔1988〕1014号)
一、严格禁止正在服刑的罪犯公开在社会上进行营业性演出包括为电影制片厂、电视台、电台当演员和为音像出版单位录音录像。各地劳改单位必须加强对犯人的管理,如有违反应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者的责任。
三、录制刑满释放一年内的人员演唱的录音带出版发行,应事先报省级音像管理部门审批。在内容上要严格审查,数量上要严格控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凡未经省级音像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出版的,应视为非法出版物予以查处。

基于“4PonD”模型的企业合规管理改进点
制度 (Policy) :制定与执行
——解决“有规可依”与“有规必依”——
制度制定:
核心:构建分级分类制度体系,例如——
制定《影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总纲》:
明确将法律合规(如《电影产业促进法》)、行政监管合规(如广电备案、监狱管理等部门规章)、商业伦理合规(如内容真实性、价值观)作为项目不可逾越的红线。
制定专项合规制度:
《演员及主创人员背景审查管理办法》:明确禁止聘用处于特定法律状态(如服刑期)的人员,并建立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官方背景核实渠道要求。
《项目备案与审批前置管理办法》:强制规定“无备案、不开机”,并将取得完备的行政许可是项目启动的唯一前提。
《内容真实性与法律风险审查办法》:对“基于真实事件改编”的项目,设立强制性的法务与事实核对流程,确保艺术加工不扭曲司法认定事实。
制度执行:
设立合规考核与一票否决制:将合规审查结果纳入项目KPI及负责人绩效考核,合规具有一票否决权。
建立违规案例库与定期复盘机制:以此事件为典型教材,进行全员警示教育,将外部处罚转化为内部管理改进动力。
流程 (Process) :设计与运行
——解决“如何落地”与“不走过场”——
流程设计:
核心:将合规审查节点嵌入核心业务流程,例如——
项目立项阶段:增加“合规可行性预审”节点,由法务合规部门出具初步风险意见。
主创签约前:增加“人员背景强制审查”节点,审查通过方可进入合同流程。
开机前:设立“全要件合规审批放行”节点,核查备案证明、拍摄许可等所有批文。
宣传发布前:增加“宣传物料合规终审”节点,防止宣传口径扭曲事实、引发风险。
流程运行:
推行流程线上化与签核留痕:所有合规审查节点必须在统一平台完成审批,记录意见、负责人及时间,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建立流程偏离预警机制:对于任何试图绕过或加速合规节点的行为,系统应自动预警至风控部门及更高管理层。
职责 (Position) :设置与履行
——解决“谁负责”与“要负责”——
职责设置:
核心:明确“三道防线”的风控合规管理职责,例如:——
第一道防线(业务部门):制片人、导演、选角导演是合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合规性负首要业务责任。
第二道防线(合规部门):法务与风控合规部提供规则、执行审查、监督问责,拥有独立的报告和否决权。
第三道防线(审计监察):内部审计团队定期对重大项目合规流程的执行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
职责履行:
签订合规责任书:项目核心成员需签署个人合规承诺书,明确其在本项目中的具体合规责任。
实施严厉的问责机制:对于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合规事件的,无论业务结果如何,均需依据制度进行追责,包括经济处罚、职务调整乃至辞退。
权限 (Permission) :分配与行使
——解决“谁有权”与“不滥用”——
权限分配:
核心:实行分级授权与关键权限分离,例如——
将“项目最终投资决策权”、“重大合同签署权”、“超规费用审批权”与“合规放行权”进行分离,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例如,业务负责人有权推进项目,但无权力在合规审查未通过时强行放行。
权限行使:
推行透明化行权:所有关键权限的行使(尤其是特批、豁免)必须在系统中详细记录事由,并向审计部门报备。
定期进行权限审计: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权限分配是否合理、行使是否合规,纠正越权、滥权行为。
数字化 (Digitalization) :功能设计与使用
——真正落实纸面规则的唯一途径——
功能设计:
例如,建设“影视项目业务及风险合规管理一体化平台”,核心功能包括:
规则库与风险数据库:内置法律法规、监管案例(如本次事件)、黑名单库(如特定人员),并自动更新。
流程引擎:固化上述嵌入式合规流程,实现自动流转、超时提醒、节点卡控。
智能审查助手:接入第三方数据服务,对主创人员背景进行自动化初筛,标记潜在风险。
全景视图与仪表盘:为管理层提供所有项目的实时合规状态视图,集中呈现风险预警。
推广使用:
强制上线与全面培训:确保所有相关业务、合规人员熟练使用平台,将其作为开展工作的唯一入口。
数据驱动决策:利用平台沉淀的数据,分析高风险环节,持续优化制度、流程与权限设置,实现合规管理体系的自我迭代。

在此次事件前后几乎同期,《给阿嬷的情书》全国热映,其中的人物塑造、故事雕琢、情感共鸣、价值观表达,已获无数好评(笔者本人即将二刷 IMAX 版)。
作为一支时时和规则、风险打交道的专业顾问团队,看到这一组活生生的例证,不免想到几乎在每个项目上都和企业主、高管们交流的:机械理性上再优秀的管理、再完善的控制,如果没有顶层价值观的引导、组织整体文化的熏染,很容易就会滑落到“钻空子”“走过场”的表面文章上。这一点,对文化、娱乐与体育行业市场主体的影响尤其显著。
真心希望这些隐患能够更早地被消弭,也真心希望每一份善意都能遇到适合播撒的良途。《监狱》《情书》之比,必将载入史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