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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税会差异调整申报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13 02:22:17     0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税会差异调整申报

一、融资租赁定义

(一) 会计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 第三十六条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二)企业所得税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企业所得税对融资租赁没有专门定义,按照会计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关于融资租赁的政策条款

(一)关于出租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承租方:
对于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对于无形资产:目前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关于无形资产是否能做融资租赁处理的规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资产计税基础确定的规定来看,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确定条款也就是实施条例五十八条有关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确定的规定,但是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定条款也就是实施条例六十六条没有关于融资租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定的规定。
金融部门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年22文件)第七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执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函》(〔2026〕24号文)没有明确规定。

三、会计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处理

(一) 承租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初始确认时:
借:使用权资产 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现值+已经支付的可归集进成本的金额
借: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总额减现值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总额
贷:银行存款

后续计量:
① 确认利息费用——每期按照租金负债期初余额与折现率的乘积计算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② 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③ 计提折旧——对已经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按照会计规定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二)出租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第四章第二节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初始确认时:借方两项构成租赁投资总额,贷方前三项构成租赁投资净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贷:银行存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贷:资产处置损益 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投资净额与租赁融资总额的差额
后续计量: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确认当期租赁收入时,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期初租赁投资净额余额乘以折现率
贷:租赁收入

四、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申报

(一)出租人
对于出租方,会计损益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初始确认当期按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处置损益,一部分是每期从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结转来的租赁收入,这个租赁收入计算基数逐期减少,租赁收入也逐期减少,直到把未实现融资收益冲完,所以这两项损益加一起,实际上就等于租赁投资总额减去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税收上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成本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和收入确认进度保持一致。各年度。各年度融资租赁业务所得之和等于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减去融资租赁资产原计税基础。
在不存在未担保余值,且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的情况下,税收所得和会计损益实际上是暂时性差异,正常情况下,在租赁期内,前期会计上确认的收益较大,后期会计上确认的收益较小。但是税收上各年度所得是平均的(合同约定各期等额支付情况下),所以要进行纳税调整。
把会计上每年从未实现融资收益转到租赁收入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00表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的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一行进行纳税调减,虽然不计入财务费用了,但是填在这一行还是比较合理且让税企双方容易看懂的。
在初始确认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资产处置损益在105000表收入类—其他行次进行全额调整。
企业所得税上每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的租赁收入,填报在105020表中,全额调增,结转到105000表收入类—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一行。
每期分摊的租赁成本在105000表扣除类—其他行次进行全额调减。
(二)承租人
对于承租方,会计损益也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使用权资产的入账成本,按照会计规定每年计提的折旧。另一部分是每一年从未确认融资费用转到财务费用中的金额。每年从未确认融资费用转到财务费用的金额计算基数是越来越小的,所以财务费用的金额也越来越小。这两项会计损益之和,实际上就等于企业已经支付的融资租赁款,和未支付的融资租赁款之和。
税收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确定完计税基础之后,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限内,税收上确认的损益之和与会计上确认的损益之和是相等的,税收和会计之间是暂时性差异。会计上,前期确认的支出较大,后期确认的支出较小,税收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的话各年的折旧是平均的,所以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将税收上的使用权资产折旧金额,调整到税收上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一般应该在105080表中进行调整,但是如果105080表中资产过多情况下,为了使该项调整看起来比较清晰,方便税会双方理解,可以在105000表扣除类其他行次进行调整。
把会计上每年从未确认融资费用转到财务费用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00表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的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一行进行纳税增,虽然不是未实现融资收益,但是填在这一行还是方便税会双方理解的,一看就是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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