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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给你吃招投标活动(2024年 8号文)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08 15:19:27     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给你吃招投标活动(2024年 8号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 依法履行招标自主权。 招标人是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负总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科学合理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标段划分,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二) 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招标人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科学、诚信原则编制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和方法应当清晰、明确、可操作,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严禁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歧视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与管理。 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招标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加强监督,不得纵容或串通代理机构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

二、 切实保障投标人公平竞争

(四) 畅通投标渠道。 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均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降低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推动投标担保方式多元化,鼓励使用电子保函。

(五) 严禁各类不合理限制。 不得以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加分项。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竞争。

(六) 规范投标行为。 投标人应当依法合规参与竞争,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投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 强化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管理

(七) 提升评标专家专业化水平。 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与管理,严格专家入库标准和评聘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培训,提升专家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评审水平。

(八) 确保评标活动独立性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推广使用远程异地评标,减少评审干扰。

(九) 规范评标结果公示与异议处理。 依法及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应当完整、准确。健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及时、公正处理相关异议和投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十) 严格合同签订与履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法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十一) 打击违法分包与转包。 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质量低下、安全隐患突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纳入信用记录。

(十二)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将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信用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实行差异化管理。

五、 加大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力度

(十三) 强化协同监管。 发展改革、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监察、公安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十四)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规给予罚款、限制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 强化社会监督。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媒体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按规定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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