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色农业产品(含特色果蔬、杂粮、药食同源作物、富硒农产品、火山土农产品、特色种源种苗等)供销服务的术语定义、供货方服务规范、收货方进货验收规范、质量管控、溯源管理、不合格品处置、法律责任、违规处罚、工会监督、社会监督与维权渠道、服务保障及合规管理要求。
本规范作为特色农业供销领域行业自律标杆文件,同时作为企业标准完成国家自我声明公开备案,兼具行业引领性与法律合规性,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特色农业产品种植、收购、批发、零售、种源供应、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可作为特色农业产业供销环节规范化运营、品牌化建设、行业自律、合同履约、社会监督、工会监督及合规监管的执行依据,供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 GB/T 19575‑2025《农产品批发市场服务技术指南》
- GB/T 22502‑2025《超市销售生鲜农产品管理技术规范》
- GB/T 37670‑2019《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 农资销售服务通则》
-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DB37/T 富硒农产品地方标准、火山土农产品相关地方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色农业产品
指产自特定区域,产品品质、风味、营养特性主要由当地独特的土壤条件、地理地貌、气候环境、生态资源等自然因素,以及传统种植技艺、历史人文因素共同决定,经认定、登记或市场公认,具有显著地域特征、独特品质、较高知名度的农产品。包括:
1. 经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2. 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产品;
3. 依托区域独特土壤(如火山土、富硒土)、地理区位优势培育,具备专属品质、营养特质的优质农产品;
4. 具有地方特色、传承种植技艺、具备独特食用或药食同源价值的果蔬、杂粮、根茎类作物及特色种源种苗。
3.2 农产品地理标志
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经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登记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3.3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
指在特定区域内生产、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商品量、具有显著地域特征和独特营养品质特色、有稳定供应量和消费市场、公众认知度和美誉度高,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定的农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
3.4 供货方
提供特色农业产品、种源种苗及配套农业服务的种植主体、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农资供应单位等。
3.5 收货方
采购特色农业产品、种源种苗,开展分级、包装、仓储、销售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服务机构、经营企业、流通主体等。
3.6 承诺达标合格证
供货方依据生产记录、自检结果出具的,证明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合格凭证,是特色农产品供销的核心合规凭证。
4 供货方服务规范
4.1 资质合规要求
4.1.1 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种源种苗供货方需额外提供品种权授权书、引种备案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严禁销售侵权品种、未审品种、假冒品种。
4.1.2 种植类供货方需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提供基地备案证明、土壤检测报告(火山土、富硒含量指标);农资配套供货方需具备农资经营资质。
4.1.3 所有资质文件需加盖公章,复印件留存备查,有效期内方可开展供销合作。
4.2 产品质量管控要求
4.2.1 严格遵循GB 2762、GB 2763标准,控制农残、重金属、污染物含量;富硒、高钙、高锌等功能性产品,需符合地方或企业标准的营养指标要求。
4.2.2 特色农产品需按外观、大小、成熟度分级,提供分级标准说明;种源种苗需保证发芽率、纯度、抗病性达标,出具种苗质量检测报告。
4.2.3 严禁提供假冒地理标志、虚假富硒/火山土宣传、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的产品,杜绝非本基地产品贴牌销售。
4.3 供货服务交付要求
4.3.1 供货前向收货方提供全套合规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地证明、溯源信息台账。
4.3.2 产品包装需标注产品名称、品种、产地、生产日期/采收期、供货方信息、质量等级、储存条件,符合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4.3.3 按供销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时间交付产品,冷链产品需保证全程温控,鲜活产品做好保鲜防护。
4.4 售后责任与服务
4.4.1 对所供产品的质量安全、品种真实性承担终身责任,若出现农残超标、品种不对版、指标不达标等问题,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全部损失。
4.4.2 配合收货方开展溯源核查、质量复检,提供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施肥记录等原始凭证。
4.4.3 为收货方提供产品储存、运输、销售的专业技术指导,解答产品品质、食用/种植相关咨询。
5 收货方进货验收规范
5.1 供货方资质核验
5.1.1 进货前必须核验供货方全套资质文件,核对资质有效期、经营范围、授权范围,资质不全、过期或伪造的,一律拒收。
5.1.2 建立供货方准入名录,对供货方资质、产品质量、履约能力进行年度审核,不合格供货方清退出名录。
5.2 产品进货查验
5.2.1 凭证查验:核对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报告、产地证明与产品信息一致,缺项、造假或信息不符的拒收。
5.2.2 感官验收:检查产品外观、色泽、新鲜度、无破损腐烂;种苗检查根系、芽势、无病虫害,不符合分级标准的降级或拒收。
5.2.3 抽样检测:对农残、重金属、富硒/火山土指标进行抽样复检,不合格产品直接拒收并记录备案。
5.3 进货台账与溯源管理
5.3.1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进货日期、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编号、凭证编号。
5.3.2 台账及所有进货凭证(票据、合格证、检测报告)至少保存6个月,电子化台账同步备份,做到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5.3.3 对入库产品进行唯一溯源编码管理,关联供货方信息、生产信息、验收信息,实现“一码通查”。
5.4 入库仓储管控
5.4.1 按产品特性分区储存,鲜活农产品控温控湿、防挤压,种源种苗避光通风、防潮防虫。
5.4.2 入库后定期巡检,排查腐烂、变质、病虫害风险,及时清理不合格产品,避免交叉污染。
6 质量安全与溯源管理
6.1 全程质量管控
6.1.1 供销双方共同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覆盖种植/生产、采收、供货、验收、仓储、销售全环节。
6.1.2 定期开展联合质量抽检,供货方提供生产过程记录,收货方提供验收、储存记录,确保质量闭环管理。
6.2 溯源信息公开
6.2.1 特色农产品包装、溯源码需公开核心溯源信息:产地、供货方、采收日期、质量指标、检测结果。
6.2.2 支持监管部门、消费者通过扫码查询溯源信息,保障知情权与监督权。
7 不合格品处置
7.1 供货方不合格品处置
7.1.1 供货方自检或收货方复检不合格的产品,需在24小时内召回,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运输、检测、客户损失等全部费用。
7.1.2 假冒伪劣、侵权品种、农残严重超标的产品,立即停止供货,纳入黑名单,上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7.2 收货方不合格品处置
7.2.1 验收不合格产品,单独存放、标识隔离,严禁入库、销售,及时与供货方沟通处置。
7.2.2 已入库发现的不合格品,立即下架召回,做好处置记录,溯源核查问题源头,杜绝再次流入市场。
8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
8.1 通用法律约束依据
本规范经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备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民法典》《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会法》,供销双方未遵守本规范服务条款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8.2 供货方违规处罚条款
8.2.1 无资质、无品种权、无检疫证明供货:违反《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资质。
8.2.2 产品农残、重金属、污染物超标,违反GB 2762、GB 2763:责令召回销毁产品,并处货值10%—20%罚款;记入市场监管经营异常黑名单。
8.2.3 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品种不对版、假冒地理标志:构成欺诈,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监管部门处罚。
8.2.4 拒绝提供合格凭证、生产记录、溯源信息: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2000元—20000元罚款。
8.3 收货方违规处罚条款
8.3.1 未核验供货方资质、未索要合格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先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处5000元—30000元罚款。
8.3.2 采购不合格产品、无凭证产品入库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产品及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50000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5倍—10倍罚款。
8.3.3 进货台账、凭证保存不足6个月、溯源造假: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处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4 合同履约与民事赔偿
供销合同中明确本规范为合同不可分割附件,任一方违反本规范服务条款,视为合同违约:
8.4.1 违约方需承担退货、换货、赔偿检测费、运费、客户索赔等全部直接损失。
8.4.2 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造成品牌损失、商誉损害的,额外承担名誉损失赔偿。
9 工会监督、社会监督、维权与举报渠道
9.1 工会监督责任
9.1.1 本规范全程接受山东省特色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的内部监督、民主监督与合规监督。
9.1.2 工会委员会有权对供销双方执行本规范情况开展定期巡查、随机抽查、台账核查与现场核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整改意见、约谈责任主体、公示整改结果。
9.1.3 工会设立内部监督反馈通道,受理从业人员、合作主体关于供销不合规、违规进货、供货造假、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内部举报,对举报线索闭环核查、督促整改、维护行业公平秩序。
9.2 社会监督责任
9.2.1 本规范面向社会公开公示,自愿接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合作主体、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全面监督。
9.2.2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供销双方存在违反本规范条款、违规进货、供货不合规、质量造假、虚假宣传、农残超标、品种侵权、台账造假等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履行社会监督、投诉举报与维权权利。
9.3 维权与举报途径
9.3.1 内部工会监督反馈:向山东省特色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提交书面举报材料、证据凭证,反映供销违规、管理不规范等内部问题。
9.3.2 消费者、采购商维权:可直接向供销双方主体提出退货、换货、赔偿、溯源核查等合理维权要求,主体须在法定时限内响应处理。
9.3.3 政务便民投诉:拨打全国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提交举报材料,反映供销不合规、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等违规线索。
9.3.4 市场监管举报:拨打全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15,举报假冒伪劣、欺诈经营、违规供销、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行为。
9.3.5 农业监管举报:向当地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产品检疫检测机构提交书面材料、检测报告、证据凭证,举报品种侵权、农残超标、违规引种、产地造假等农业领域违规行为。
9.4 监督反馈处理
9.4.1 本单位及工会委员会设立合规监督对接岗位,对工会监督、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线索建立台账,闭环处理、限时反馈。
9.4.2 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立即按本规范处罚条款追责整改,同时配合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10 服务保障与合规管理
10.1 供销双方履约
10.1.1 签订正式供销服务合同,明确质量标准、交付要求、验收流程、违约责任、售后保障,杜绝口头约定。
10.1.2 严格执行本规范各项条款,不采购无资质、无凭证、不合格产品,不销售假冒伪劣、侵权违规产品。
10.2 合规风险防控
10.2.1 严格遵守品种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广告宣传合规相关法规,杜绝虚假宣传、侵权售假、违规进货。
10.2.2 定期组织供销双方开展合规培训,学习国家法规、国标标准、地方规范,提升规范化运营能力。
10.3 行业自律与品牌建设
10.3.1 以本规范为行业标杆,引领特色农业供销规范化,区别于市场无资质、无凭证、乱进货的粗放模式。
10.3.2 依托合规供销体系,打造特色农业品牌,强化地理标志、富硒、火山土等核心价值,提升产品市场溢价与口碑。
11 附则
11.1 本规范由昌乐县特色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制定,山东省特色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全程监督执行,适用于本单位及合作供销主体,完成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备案后正式生效。
11.2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规范执行。
11.3 本规范由制定单位与监督单位共同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法规、国标更新适时修订。
(落款位置:昌乐县特色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山东省特色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预留双公章加盖处)
特色农业供销服务行业自律规范(企业标准备案版)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04 09: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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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农业供销服务行业自律规范(企业标准备案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