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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买到涉案赃物会被追缴吗?大白话说透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善意取得的底层法律逻辑!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5-02 16:21:49     1
二手交易买到涉案赃物会被追缴吗?大白话说透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善意取得的底层法律逻辑!

小刘从事二手电子产品批发业务,闲谈时说起了自己的一段经历:2023年他认识了B,B称自己是在广州做电子产品批发零售,有一批电脑显卡全新未拆封,可以便宜出售,小刘以低于市场价格进了几十台。
到货后,小刘正准备销售这批货, 叔叔来查水表了,直接带着扣押文书把仓库抄了,不仅如此,又有另一省的叔叔也找到小刘,这次更严重,居然要对其刑事拘留,原因就是他买的这些货属于涉案赃物,小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好在小刘及时拿出了这批货的相关进货单据证实自己却不知是赃物,解除了被卷入刑事案件的风波,但是这批货物依旧被扣押在了办案单位手中。
后从叔叔口中小刘也了解了大概情况:B发的货为涉案物品,是诈骗分子利用官方商城付款码无风控,下单让受害人付款,然后再把货物低价转卖给了小刘,以洗钱获利。

就在这么一个事件中,小刘不觉得成了犯罪分子洗钱嚣张的渠道,好在小刘跟这个b平时联系不多,没有太多的交集,对b以及b的上线所作所为毫不知情,所以没有卷入案子里,如果真的有证据证实小刘跟b联系的特别多,对b所作所为知情知底儿,那还真有可能给他套上一个比较严重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也许有人问,小刘他是正经做生意的,他也不知道这些是赃物啊,他买来了进行销售,说给没收就给没收了,小刘的损失咋办呢?

这里面有个问题,就是善意取得。在刑事诉讼里啊,这个善意取得的财物,司法机关是不会进行追缴,没收的,但是认定善意取得也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正规渠道,合法事由,并且通过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的交易方式得来的,而通过赠与,超低价格收购,或者是通过主张非法债务的方式取得的涉案财物,都不会被认定善意取得。

小刘的货物被扣掉,是因为他买的这批货价格太低了,低于市场价值的30%以上,所以不能被认定属于善意取得!

说到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善意取得,那就不得不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善意取得概念,其是两者都是一回事儿!底层的逻辑都是对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说的再深入点就是人们需要一种确信,确信自己对合法方式获得的财物的占有是稳固有保障的,要不然谁还敢买卖物品呢?如果信赖利益不能被保护,世界就会变得死气沉沉,所有与交易有关的活动将变得繁琐复杂,那真是一场灾难!

好在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制度,这是法律在保护物权和保障合理信赖利益之间设定的平衡。物权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合理性的利益的稳固同样重要,于是乎,基于物权产生的一些请求权和形成权遇到了善意取得情形时会做出一定让步的。
比如说物权里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这是一种物权请求权,效力非常强,只要对方是无权占有,所有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返还,不需要给对方任何补偿,但受让人通过善意取得标的物,原所有权人丧失物权,不能再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


不过法律考虑的更全面,他在设定善意取得的时候,对于标的物的物权也分成了一般情形和盗赃遗失物的特殊情形。毕竟通过偷抢的方式剥夺他人的物权,也要防止有些人借着善意取得洗白自己!

于是就有了两种情况下的善意取得对抗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
 
1. 一般善意取得(非盗赃、遗失物):第三人直接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直接消灭。

比如,甲把借来的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付了合理价格并拿到手机,乙直接取得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此时甲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他自己已经不是所有权人了,彻底消灭,只能找借手机的人索赔。

2. 盗赃/遗失物的特殊规则(《民法典》第312条):第三人的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权占有」,原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被严格限制
很多人误以为312条是「盗赃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它的真实含义是:
原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是消灭,而是被加上了两道硬限制:
① 期限限制:必须在知道/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行使,过期不行使,权利直接消灭,第三人终局取得所有权;
② 渠道限制:如果第三人是从「拍卖/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比如你的手机店)」购得的,原权利人想拿回手机,必须先向第三人支付收购款,再请求返还,不能直接无偿要回。

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底层的设定逻辑,通过了解这些,可以更加清晰的知道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遇到第三人取得时,找不到具体对应的条款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其实答案就藏在前面的底层逻辑里——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大多属于盗赃、赃款赃物这类“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普通的善意取得规则。哪怕第三人付了合理价格、甚至是从正规店铺购买,法律也不会让违法所得借着“善意”洗白,办案机关依然会依法追缴涉案财物,优先退赔给被害人。

当然,法律也给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留了余地:如果第三人确实完全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是通过合法公开的渠道取得,原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取得,不再追缴。但这种情形的门槛极高,不是一句“我不知情”就能免责的。

说到底,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不是无条件保护“不知情的第三人”,而是保护合法、正当的交易秩序。如果交易本身就和违法犯罪沾边,再怎么强调自己“善意”,也站不住脚。搞懂了这一点,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里的财物争议,你都能一眼看清法律的底线在哪,再也不会被模糊的说法绕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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