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已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新型资产形态。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化融资路径,对缓解融资困境、推动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加速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国企数据资产融资已成为盘活存量资源、赋能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但实践中仍存在结构性矛盾亟待解决。

一、权属登记体系缺失,法律根基不稳

数据资产融资的首要前提是权属清晰、登记可信。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各地探索的登记平台(如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互认机制薄弱,登记结果缺乏跨区域、跨行业的法律效力。部分国企虽试点完成了数据资产交易,但其登记凭证未与央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对接,导致金融机构在质押融资时难以保障优先受偿权。法律层面,《民法典》虽承认数据作为虚拟财产的地位,但未明确其质押登记的物权属性,各地试点政策层级较低,无法解决重复质押、司法处置等核心问题。部分国企反映,数据资产在融资中常被要求追加实物抵押,本质是因权属登记缺乏“类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二、估值定价标准不一,市场公信不足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缺乏国家统一操作规程与参数体系,导致估值结果差异大,金融机构认可度低。目前实践中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并行的方式,但成本法忽视数据复用价值,收益法因交易案例匮乏难以确定折现率,市场法则因数据产品非标特性适用性有限。屡次发生国企同一数据集经不同机构评估,价值差异过大的情形,银行基于风控考虑倾向于拒绝授信或采取实物担保等增信措施。第三方评估机构资质参差不齐,全国具备数据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不足百家,且未形成跨区域互认机制。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未配套减值测试细则,企业担忧资产后续波动影响财务报表,入表积极性受挫。

三、金融产品供给单一,风控能力滞后

由于金融机构缺乏对数据质量、合规性、流通性的穿透评估能力,风控过度依赖数据交易中心的形式审查。金融机构对数据资产的风控逻辑仍沿袭传统不动产模式,缺乏专属评级模型、动态监测工具和违约处置通道。
从产品层面来看,当前国企数据资产融资呈现三单一特征:一是额度小,平均单笔130-500万元;二是期限短,多为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三是利率高,普遍在LPR基础上加80-150个基点,难以匹配国企数字化转型中长期资金需求。还款方式也较为僵化,基本采用“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无法根据数据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特征设计灵活的还款计划。
从违约处置机制来看,由于数据资产具有非排他性,一旦企业违约,银行无法像处置不动产一样快速变现。金融机构在处置违约的数据资产质押时,经常找不到合适的数据资产交易受让方,有价无市,只能折价转让给关联方,金融机构面临承担融资损失的风险。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融资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创新实践,既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也面临着复杂的法律挑战。在推进数据资产融资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原则,既要激发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又要防范数据泄露、滥用等风险,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稳致远。国有企业作为数据资产化的先行者和主力军,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为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贡献力量。
一是建议构建全国统一登记体系,夯实法律基础。由国家数据局牵头,联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数据资产统一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法律效力”原则,将各地方登记平台接入央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实现登记结果全国互认,明确数据资产质押优先受偿权规则。
二是出台国家估值技术指南,培育权威评估生态。由财政部、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数据资产评估技术指引》,规定评估必须包含数据质量修正系数,覆盖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并建立全国数据资产交易案例库作为市场参考。对完成国家评估标准入表且成功融资的国企,给予评估费用补贴,激发企业参与动力。
三是创新融资产品与风控工具,健全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国有大型银行设立数据资产金融事业部,重点开发数据资产收益权贷款产品,延长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模式;开发数据资产融资保险产品,由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按合理比例分担数据资产融资风险。违约处置时,通过数据交易所公开拍卖,并允许国资背景机构优先受让,畅通司法处置渠道。

本文作者

王学勇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国际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