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守正创新、持法达变”,是浦东的品格,也是浦东新区立法工作的追求。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浦东已出台24部浦东新区法规、37部管理措施,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制度不断健全,推动浦东和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浦东立法也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金名片”。
近期,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等一批立法、经贸、金融等方面的专家,针对2025年度出台浦东新区立法项目进行点评,为稳中求进推动浦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综合示范区建设建言献策。
“浦东发改委”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系列主题推文,本期请看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证券业协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专家邹文龙对“离岸债券业务发展”浦东法规的精彩点评。
专
家
谈
邹文龙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专家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于2025年12月30日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就该规定的出台,我认为既有利于发行主体的融资,也助力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提升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的地位和话语权,可以说是多重利好。
一、制度亮点
(一)自贸离岸债遵循“两头在外”的原则和国际通行的规则标准,拓宽“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
两头在外,主要是指发行主体在境外、投资主体也在境外。《若干规定》明确发行主体既包括境外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国际组织,又包括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及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投资主体则包括境外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组织、主权财富机构,又包括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及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
国际通行的规则标准主要体现在从发行、承销、认购到信息披露均适用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并支持多元化的账户体系和交易安排,提升市场流动性和国际吸引力,发行与计价适用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既鼓励使用人民币,又兼容满足发行主体需要的外币,在争议解决机制上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可以依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适用法律。
(二)自贸离岸债强化了差异化竞争,该规定有别于现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债券产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在香港交易所发行的美元债、欧元债等主要债券品种。
第一,从规定看,自贸离岸债不属于外债,不需要到国家发改委进行备案,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发行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该规定拓宽了承销机构类型,既包括商业银行,也包括证券公司,为承销机构提供了政策载体,必然会促使承销机构在机构投资者服务、复杂产品设计及“回购+现券+衍生品”组合策略服务等方面形成显著的差异化竞争优势,提升离岸贸易债的服务品质。
第三,募集资金可以自由汇出境外,或按规定在自贸区内存放使用,明显为发行主体使用资金提供极大便利。
二、自贸离岸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拓宽“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
主要体现在发行主体中包含了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两类,而“走出去”企业的主要目的国都在“一带一路”国家或沿线国家和地区,因此发行自贸离岸债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
三、自贸离岸债“浦东味”足,对浦东新区也是重大利好,强化了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提升国际品牌话语权
第一,明确自贸离岸债的主管机构是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与其在沪机构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自贸离岸债发行兑付、信息披露监测分析机制,依照法定职责开展自贸离岸债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第二,提高了服务机构的业务增量,规定明确支持境内外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参与自贸离岸债相关服务。
第三,明确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及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证券公司及其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参与自贸离岸债承销业务。
第四,在争议解决机制上,鼓励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优先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优先选择本市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以及调解组织等作为纠纷解决机构。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书面约定仲裁地的,鼓励优先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
第五,在跨境交流合作上同样存在亮点,支持建立健全自贸离岸债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加强跨境投资主体保护,防范化解跨境风险。支持自贸离岸债市场加强与香港、伦敦、新加坡等地的合作与交流。
上述组合拳,必然加快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步伐,也必然为浦东新区的发展提供坚实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