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对客户收取哪些费用?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对客户收取担保费、咨询费。并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而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之一的《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从事委托贷款业务,故可向客户收取利息。根据财政部2005年印发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公司还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评审费等。
根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担保费是担保公司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1)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
可靠地计量。担保费收人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关于担保费的收取标准,财政部2001年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第7条规定,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故对融资担保公司仍具约束力。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其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发生明显变化。纳人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即除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其他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上限已完全放开,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对于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以外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再适用。但实践中,仍有不少政府部门或者合作银行还是按原标准要求所有的融资担保公司。
咨询费是与担保业务有关,但属于除担保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手续费是担保公司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收入。
评审费是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对于三者的收费标准,未见相关规定,但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原则上不宜高于担保费收取标准,并且应当有合同依据。
利息主要是指委托贷款利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利息收入不在讨论之列。
实践中,银行掌握的委托贷款利息上限一般为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金振朝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学位,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任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副主任、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主任、金诚律师团队负责人。
金律师曾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法务经理。特别是在投融资法律风险识别、防范与化解以及公司法律事务、融资策划、行政诉讼等方面,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金诚律师团队立志服务于包括集团(上市)公司、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金融科技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多年来长期密切关注着最新法律动向和积极参与法律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