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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上年度预计负债余额不一致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15 07:10:24     0
每日一问: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上年度预计负债余额不一致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该文件是否可以理解为:如该企业当年新成立,费用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可以全会前扣除,但上年度预计负债余额为0无需要转收入;如果该企业成立多年,当期费用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上年度预计负债余额不一致,当期费用税前扣除,但是按照上年度预计负债累计余额转收入的话岂不是与上年度所转收入金额重复?这种情况该如何纳税调整?

【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法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专家解答】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上述政策执行,即如该企业当年新成立,当年计提的符合要求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该企业成立多年,当年计提的符合要求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需要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不存在与上年度所转收入金额重复的情况。

源:东审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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