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价水平,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6〕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方案对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其中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信用评价体系的参与方之一,获得明确的制度定位,值得行业协会商会关注。
一、双轨并行
公共评价与市场化评价各有侧重
《实施方案》提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由“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两部分构成。前者是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主要服务政府管理。后者是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反映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违约风险,主要服务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
这意味着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被正式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的整体框架之中。
二、协会定位
非盈利性、行业自律、公平对待
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市场化信用评价,《实施方案》明确了3项要求:
主要服务于行业自律管理;
评价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区别对待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
这为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厘清了边界,既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空间,也明确了公益属性与公平原则。
三、融合应用
公共评价结果可用于行业自律场景
《实施方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结合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会员企业开展自律性管理。同时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市场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这意味着公共评价结果可以在行业自律、市场交易等场景中发挥作用,形成信用评价结果的多层次应用。
四、权益保障
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机制同步明确
对于企业关心的信用修复问题,《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第三方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并同步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同时,企业可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申诉,第三方机构不得以更正或更新信息为由,额外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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