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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企业为融资闭环环开专票被控虚开!无骗税目的,不等于虚开罪!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14 21:02:22     1
警惕!企业为融资闭环环开专票被控虚开!无骗税目的,不等于虚开罪!

金融工作多年。十年律师。擅长:刑事+涉税+股权+涉外,将刑事与涉税、股权、涉外等融会贯通。复合型才能应对复杂事务。

✅ 刑事辩护(涉税/经济/职务等)

✅ 股权纠纷 & 股权涉刑

✅ 涉税合规 & 涉税刑事

✅ 涉外法律 & 跨境刑案

办理大量刑案、涉税、股权案件等。有数件无罪案例(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票罪、销售假药罪等)。股权设计好,可以避开税坑+刑雷。股权投资、股权代持、股权回购、股东分红等,容易爆税+刑坑。持股平台,用不好就是税坑+刑责。外贸,易踩骗取出口退税刑坑。CRS涉税刑雷等。

警惕!企业为融资闭环环开专票被控虚开!无骗税目的,不等于虚开罪!

在刑事.涉税等领域深耕十来年,我遇到的虚开案件形形色色,其中最令人惋惜的,莫过于企业家为正常经营、融资贷款,却稀里糊涂触碰刑事红线。今天要讲的这起集团企业环开专票案,正是无数民营企业在发展路上的真实缩影,值得每一位企业负责人、财务高管警醒深思。

案例直击✅真实案情还原

2023年6月,某集团旗下甲、乙、丙三家贸易公司,为应对银行融资审计、虚增年度营收,在无实际货物交割的情况下,进行闭环资金流转、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家公司全程如实申报销项、抵扣进项,形成完整闭环,未少缴国家一分税款。

可本该是合规融资的操作,却在2024年2月遭遇税务稽查,三家公司负责人均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金额高达2.1亿元。一旦定罪,将面临十年以上重刑!企业融资梦碎,高管身陷囹圄,家庭事业双重崩塌!

行业痛点戳心✅民企普遍困境

✅ 为获银行授信、满足审计要求,无奈环开、对开发票虚增业绩;

✅ 全程如实申报纳税,闭环操作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 无任何骗税动机,仅为美化报表,却被机械认定为虚开犯罪!

法律风险预警✅量刑后果严重

本案涉案税款超180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虚开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本案涉案税款已远超数额巨大标准,一旦罪名成立,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仅仅是“为融资环开发票”,就要付出十年自由的代价?企业合规融资的合理操作,在法律面前真的不堪一击吗?

赵俊春律师深度解析:3大核心辩点,无罪辩护!

作为执业十来年的刑事+涉税等律师,我可以明确告诉所有企业经营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数额犯,无骗税目的、极可能不构成此罪!

一、主观上不具备虚开的犯罪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犯罪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且希望/放任结果发生。而涉案企业从始至终,都不具备这个核心要件:

1、开票目的是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绝非骗取抵扣税款,全程配合税务、如实申报,无违法性认识;

2、无放任税款流失的心态,主动全额纳税,无帮他人骗取国家税款的动机;

3、三家企业系集团内部正常协作,无恶意虚开、非法牟利的通谋。

二、无骗税目的

目的犯的“目的”是主观超过要素,主观必须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不成文要件),否则即使虚开金额较大,亦可能不构成本罪。结合本案,涉案企业仅为融资美化报表、无任何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

赵俊春律师无罪辩护观点

涉案企业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全程如实申报纳税、进销项互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最高法张某强指导案例裁判精神,行为人主观上无骗税目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涉案人员不具备犯罪故意,依法作出不起诉或无罪裁判。

赵律师提醒:2条红线必须守住

1、非骗税目的环开、对开发票,务必留存融资申请、审计通知、内部会议纪要等全套证据,明确开票初衷;

2、闭环交易必须全额如实申报纳税,绝不触碰税款流失底线,杜绝任何偷逃税款的行为。

赵律师金句

法律惩罚的,是故意骗税、侵吞国家税款的不法分子,而非为企业合规发展、正常融资的经营者。但身处涉税高风险行业,每一位企业负责人都要摒弃“侥幸操作”的心理,多一分法律警惕,多一分证据留存,才能守住经营底线,远离刑事风险!

如果你是企业经营者,正面临开票风险、税务稽查,或是已经陷入涉税法律困境,可咨询我。

本公众号为赵俊春律师个人公众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非法院最终判决,内容仅供参考,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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