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税收新规※ “十五五”中西部展会税收红利:进口展品三税全免机制,助力企业“掘金”中西部!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09 20:31:52     0
税收新规※ “十五五”中西部展会税收红利:进口展品三税全免机制,助力企业“掘金”中西部!
关于我们
【嘉裕税合】你身边的税务律师,助你与税合顺同行。税法信息知识搬运者,构筑法财税基石。” 
新规概要

2026年2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3号】。该通知"十五五"期间支持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平衡区域发展的专项展会税收优惠政策

区域展会全覆盖体现为精准覆盖中西部九个省(自治区)举办的九个国际性展会,涵盖东北亚、俄罗斯、蒙古、东盟、南亚、非洲、阿拉伯、亚欧等"一带一路"关键合作区域,通过税收优惠吸引沿线国家展商,助力中西部地区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新规要点简析

第一特定展会进口展品三税全免机制

明确对中蒙博览会、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中阿博览会、亚欧博览会等九个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处于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实质:该规定确立"区域性国际展会+展期现场销售+全税种免征"的优惠模式,精准支持中西部地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举办的、面向特定区域(蒙古、东北亚、俄罗斯、非洲、东盟、南亚、阿拉伯国家、亚欧)的国际化展会;通过税收杠杆降低进口展品成本,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展商,助力中西部地区扩大对外开放,平衡区域发展差距。

第二,负面清单排除机制

明确六类商品不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通过刚性负面清单排除敏感商品(涉及国家禁止进口、汽车、生态保护)、高消费奢侈品(烟酒)及需实施产业保护的重大技术装备,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冲击国内产业安全或成为奢侈品避税通道;与北京服贸会等其他重大展会保持一致的排除标准,体现政策统一性和公平性。

第三,超额与滞留展品的补税规则

确立两种照章征税情形:一是超出附件规定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部分;二是展期内未销售且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这两类情形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该条划清税收优惠边界,防止展商利用展会渠道进行一般贸易进口(超额部分)或变相滞留展品(未销售不复运),确保政策仅服务于展会现场展示与销售;对未售出展品提供"复运出境"的免税出路,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逻辑。

第四,免予后续监管

明确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即不设定监管年限、不限制转让或处置)。

此区别于一般减免税进口货物需监管3-8年且不得擅自转让的规定,展会销售展品因已完成所有权转移(由展商售予境内买方),继续实施后续监管已无实际意义。

第五,政策有效期的差异化设定

明确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实行"差异化有效期"管理,对大多数展会给予五年政策期(与"十五五"规划周期一致),对东北亚博览会和中阿博览会仅给予两年政策期(2026-2027),可能基于对展会成熟度、区域合作紧迫性或政策效果的差异化评估;2027年后东北亚博览会和中阿博览会是否延续需视评估结果另行发文。-

第六,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要点

总额控制体现为对第1-20类展品实行"共享额度"管理(合计不超过2万美元),对第21类其他展品单独设定2万美元额度,既防止高价值商品(如珠宝、机械设备)过度涌入冲击市场,又给予一般消费品(食品、纺织品、工艺品)充分的展示空间

分类列举体现为详细列明20类具体商品(从食品、纺织品到艺术品、化石标本),较北京服贸会的"件数+金额"模式更适合作物多样性展示的中西部展会(如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的农产品、手工艺品展示需求)。

新规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3号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附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豫税嘉合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交流,不代表作者及供职单位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本平台所有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豫税嘉合,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取授权。
?公众号 · 豫税嘉合

添加微信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