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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系列八:详谈对赌条款(上)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4-09 14:38:59     0
企业融资系列八:详谈对赌条款(上)

对于科创企业而言,股权融资是突破研发瓶颈、扩大市场规模的关键抓手,而对赌条款作为融资协议中的“核心博弈点”,直接决定了融资的成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不同于传统行业,科创企业具有研发周期长、技术迭代快、现金流不稳定、盈利不确定性高的特点,其对赌条款的设计,尤其是业绩目标的设定,远比传统企业复杂——过高的业绩目标可能让创始人陷入“赌输即失去控制权”的绝境,过低则可能稀释企业股权价值、错失发展机遇。
据证券时报统计,2020年以来,A股市场中超过四成的并购及融资对赌案例,业绩承诺未能如期完成,其中不乏科创企业因激进业绩目标导致对赌失败、创始人被迫离场的悲剧。
作为长期为科创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法律服务的律师,笔者结合近期多起典型对赌纠纷案例,全面拆解对赌条款的核心逻辑,重点解析科创企业如何设置“可实现、可落地、可博弈”的业绩目标,帮助创始人在融资博弈中守住控制权、规避法律风险,实现企业与投资方的双赢。

一、对赌条款的法律本质与科创企业的适配边界

在讨论业绩目标设置之前,首先要明确:对赌条款并非“赌徒式博弈”,而是投融资双方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平衡估值差异而设计的“估值调整机制”——本质是投资方通过约定未来业绩目标,对冲科创企业技术研发、市场转化的不确定性风险;而创始人通过承诺合理的业绩目标,换取投资方的资金支持与资源赋能。

结合《九民纪要》第5条及2024年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需明确3个核心要点,这也是科创企业设置业绩目标的前提:
1.对赌主体的合法边界: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原则上有效且可执行;与目标公司(科创企业本身)对赌,不当然无效,但履行需符合公司法规定(如公司回购股权需完成减资程序、现金补偿需有可分配利润)。实践中,投资人会优先选择以科创企业创始人个人或控股股东身份加上公司作为对赌义务人,防止因公司无足够利润或无法完成减资程序,导致对赌条款无法履行。
2.对赌条款的核心要素:一份合法有效的对赌条款,必须包含“业绩目标、触发条件、调整机制、补偿/回购方式、免责情形”五大核心要素,其中业绩目标是整个条款的“锚点”——所有后续的估值调整、补偿义务,均围绕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展开。
3.科创企业的特殊适配性:不同于传统企业以“净利润”为核心的业绩导向,科创企业的核心价值在于技术研发能力与市场转化潜力,因此业绩目标的设置不能局限于财务指标,需结合技术进展、研发投入、客户拓展等非财务指标,避免“唯利润论”导致企业牺牲长期研发能力。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科创企业的对赌条款,不能简单套用传统企业的模板。例如,一家处于研发阶段的生物医药企业,若强行约定“3年内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无异于“空中楼阁”——这类企业的核心业绩指标应聚焦于“临床试验进度、专利授权数量、核心技术落地情况”,而非短期盈利。反之,若一家已实现商业化的企业,业绩目标则需兼顾“营收增长、客户留存率、毛利率”等财务与运营指标,体现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二、科创企业业绩目标设定的3大核心误区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绝大多数科创企业对赌失败,并非源于企业自身经营不善,而是从一开始就陷入了业绩目标设定的误区——要么为了争取更高估值,盲目承诺激进的业绩目标;要么忽视企业发展规律,设置模糊、不可量化的目标;要么未预留调整空间,遭遇行业波动时无法灵活应对。
误区一:盲目追求高估值,承诺“脱离基本面”的激进目标
这是科创企业最常见的误区。很多创始人认为,业绩目标定得越高,企业估值就越高,能拿到的融资就越多。但事实上,过高的业绩目标会从源头埋下违约隐患——一旦无法实现,创始人不仅需要承担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义务,还可能失去企业控制权,甚至面临个人财产被追偿的风险。
科创企业的研发周期通常为2-5年,部分生物医药、高端制造企业的研发周期甚至更长,短期盈利难度极大。若创始人盲目承诺“每年净利润增长100%”“3年内实现盈利翻倍”,忽略技术研发的不确定性、市场拓展的难度,最终必然陷入对赌违约的困境。更有甚者,部分创始人将对赌视为套现工具,承诺激进目标后无心经营,仅通过财务手段短期美化业绩,难以支撑长期承诺。
误区二:业绩指标单一,忽视科创企业的“核心价值”
很多投资方与创始人在设置业绩目标时,仍沿用传统企业的逻辑,仅约定“净利润、营收”等单一财务指标,忽视了科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研发能力。这种单一指标的设定,会倒逼创始人放弃长期研发投入,转而追求短期盈利,最终损害企业的核心价值。
典型案例:某芯片设计公司创始人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约定“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为达标,创始人砍掉研发预算、推迟新产品上市、用赊销冲业绩,最终年底审计净利润8100万,惊险过关。但代价是,研发团队核心骨干流失、新产品错失市场机遇、应收账款激增,2024年上半年营收同比下滑50%,现金流断裂,创始人被迫低价出售公司。
科创企业的价值不在于短期盈利,而在于技术的迭代能力与市场转化潜力。若仅以净利润为核心指标,会导致创始人陷入“短视陷阱”——为了完成业绩目标,牺牲研发投入、放弃核心技术升级,最终让企业失去长期竞争力,即便短期完成对赌,长期也会陷入经营困境。

误区三:未设置弹性调整机制,忽视“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科创企业的发展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技术迭代、供应链等多种不可控因素影响,例如:生物医药企业的临床试验失败、人工智能企业遭遇数据合规政策调整、高端制造企业面临核心零部件短缺等,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业绩目标无法实现。若对赌条款中未设置弹性调整机制,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创始人将陷入“被动违约”的困境。

典型案例:某新能源科创企业与投资方约定,“2022-2024年累计营收不低于3亿元”,未设置任何调整机制。2023年,因行业政策调整,新能源补贴退坡、原材料价格暴涨,企业营收大幅下滑,无法完成阶段性业绩目标。投资方拒绝协商调整,直接要求创始人承担现金补偿义务,最终创始人因无力补偿,被迫转让企业51%的股权,失去控制权。

此外,部分科创企业的业绩目标还存在“不可量化、计算口径模糊”的问题,例如约定“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拓展多个优质客户”,但未明确“核心技术突破”的具体标准(如专利授权数量、技术指标达标情况)、“优质客户”的定义(如客户营收规模、合作期限),导致后续双方对业绩是否达标产生争议,引发法律纠纷。

三、科创企业可实现业绩目标的4大设置原则+实操步骤

科创企业设置可实现的业绩目标,核心是“贴合企业实际、兼顾双方利益、预留调整空间、明确计算口径”,具体可遵循4大原则,配合5步实操步骤,确保业绩目标“可落地、可验证、可博弈”。
(一)4大核心原则:守住“可实现”的底线
1:贴合企业生命周期,拒绝“拔苗助长”
科创企业的发展分为“研发期、转化期、成长期、成熟期”四个阶段,不同阶段的核心目标不同,业绩目标的设置也应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对应如下:

企业发展阶段

核心特征

核心业绩指标(优先非财务指标)

业绩目标设定建议

研发

盈利,核心聚焦技术研发

专利授权数量、研发进度、技术指标达标情况、核心研发人员留存率
目标不宜过高,聚焦“阶段性研发成果”,例如“1年内完成核心技术原型开发,申请2项发明专利”

转化期

有少量营收,技术开始落地,处于市场验证阶段
营收规模、客户数量、产品试用转化率、研发投入占比
聚焦“市场验证”,例如“2年内实现营收500万元,拓展10家试点客户,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30%”

成长期

营收快速增长,盈利逐步实现,核心产品占据一定市场份额

营收增长率、毛利率、客户留存率、核心产品市场占有率
目标兼顾“增长与盈利”,例如“3年内营收年均增长60%,毛利率不低于40%,客户留存率不低于80%”

成熟期

营收稳定,盈利水平较高,行业地位明确

净利润、营收规模、市场占有率、研发迭代速度
目标聚焦“稳定与迭代”,例如“3年内净利润年均增长30%,市场占有率提升至15%,每年完成1次核心产品升级”

例如,处于研发期的生物医药企业,若约定“3年内实现净利润1亿元”,显然不符合企业生命周期规律;而处于成长期的人工智能企业,若仅约定“1年内申请1项专利”,则无法体现企业的增长潜力,会导致估值偏低。

原则2:指标多元化,兼顾“财务+非财务”
如前文所述,单一的财务指标会倒逼创始人牺牲长期研发能力,因此科创企业的业绩目标应采用“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的组合模式,既体现企业的短期盈利能力,也兼顾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1.财务指标(核心参考):根据企业发展阶段,选择营收、净利润、毛利率、现金流等指标,避免单一依赖净利润。对于未盈利的科创企业,可优先约定“营收规模、营收增长率”,待盈利稳定后再加入净利润指标。需要注意的是,财务指标的计算口径必须明确,例如“净利润”需明确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包含政府补贴、审计机构的选择的等。
2.非财务指标(核心重点):结合科创企业的行业特性,设置技术、研发、市场等相关指标,例如:
生物医药企业:临床试验进度(如“2年内完成Ⅱ期临床试验”)、专利授权数量(如“每年新增3项发明专利”)、核心技术人员留存率(如“核心研发团队留存率不低于90%”);
人工智能企业:算法准确率(如“核心算法准确率提升至95%以上”)、客户数量(如“拓展20家付费客户”)、数据合规达标情况;
高端制造企业:核心产品合格率(如“产品合格率不低于98%”)、供应链稳定性(如“核心零部件供应保障率100%”)、产能利用率。
通过多元化指标组合,既能避免创始人“短视行为”,也能让投资方更全面地评估企业价值,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原则3:设置弹性调整机制,应对“不可控因素”
科创企业的发展充满不确定性,因此业绩目标不能“一刀切”,必须设置弹性调整机制,将不可控因素纳入调整范围,避免创始人被动违约。具体可设置以下3种调整情形:
1.宏观环境调整:若因宏观经济下行、行业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无法完成业绩目标,可协商调整业绩目标(如下调10%-30%)或延长对赌期限(如延长1年)。
2.技术风险调整:若因核心技术研发失败、技术迭代不及预期、核心研发人员流失等原因,导致业绩目标无法实现,可调整业绩指标(如将“净利润”调整为“研发投入达标率”)或触发部分免责。
3.市场风险调整:若因市场竞争加剧、客户流失、原材料价格暴涨等市场因素,导致企业营收未达预期。可按实际营收与目标营收的比例,调整补偿金额或回购价格。
原则4:确计算口径与验证标准,避免“争议隐患”
业绩目标的“可验证性”是避免纠纷的关键,因此必须明确业绩指标的计算口径、验证方式、审计机构等核心细节。具体要求如下:
•计算口径:明确每个指标的定义、计算方法,例如“营收”需明确是否包含增值税、是否包含关联交易收入;“研发投入”需明确包含的范围(如人员工资、设备采购、专利申请费用等)。
•验证方式:约定业绩目标的验证机构(如双方共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流程(如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审计)、异议处理方式(如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
•审计机构:优先选择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避免一方单独指定审计机构,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例如,某人工智能企业与投资方约定“2024年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未明确营收计算口径,最终因“关联交易收入是否计入营收”产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不仅消耗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还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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