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科创企业创始人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法律形式本应是创业风险与个人资产之间的防火墙。然而,在现实的股权融资交易中,这面防火墙常常被投资协议中的“个人连带责任”条款悄然击穿。
据统计,2025年国内涉及创始股东承担对赌失败个人回购责任的商事案件数量同比增长37%,其中超过八成的案件中,法院支持了投资方要求创始股东以个人资产承担责任的诉求。
这一数据揭示了当前投融资实践中,个人连带责任条款已成为投资方实现风险退出的标准化工具。作为长期服务于科创企业股权融资的我们,也见证了太多创始人因对“连带责任”认知不足而陷入财务危机的案例。
本文旨在系统解析个人连带责任的法律本质、风险边界及谈判策略,为科创企业创始人提供一份实用的风险防御指南。
何为个人连带责任
1.1 连带责任的基本法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在连带责任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该债务人清偿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在股权融资语境下,个人连带责任特指创始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权等)对公司的特定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一旦触发相关条款,创始人将面临“公司有限责任”被彻底穿透的风险。
1.2 融资协议中的连带责任形态
在实践中,创始人连带责任主要呈现两种法律形态:
(1)一般连带责任(最严苛形态)
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不论公司是否履行赔偿或支付义务,投资人均可直接要求创始人履行全部支付义务。这是投资方最倾向的约定方式,但对创始人风险最大。
典型条款表述:“创始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补充连带责任(折中方案)
创始人仅在主债务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对剩余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这为创始人提供了“先公司后个人”的抗辩空间。
优化后的条款表述:“如公司财产无法履行上述全部支付义务,则创始股东对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3 连带责任的触发场景

2.1 风险对冲
从投资方视角,要求创始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是基于以下核心逻辑:
信息不对称的补偿机制:早期科创企业估值缺乏客观标准,投资方依赖创始人提供的业务数据、技术前景等信息做出决策。连带责任是对信息真实性的威慑担保。
道德风险的约束工具:防止创始人在获得融资后转移公司资产、另起炉灶或消极经营。
退出安全的最后防线:当公司经营不善时,通过追索创始人个人资产实现投资回收,避免血本无归。
2.2 特殊背景下的强化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带有国资背景的投资基金(包括政府引导基金)对个人连带责任的要求往往更为严格。这背后是“国有资产不能流失”的刚性约束——国家的钱不能亏,这是人民的财产。
此类基金通常将投资风险控制标准向信贷业务看齐,要求“像贷款一样安全”的回购保障。
签还是不签?
3.1 创始人决策的三维评估模型
面对投资方提出的连带责任要求,创始人不应简单接受或拒绝,而应建立系统化的评估框架:
维度一:公司发展阶段与融资紧迫性
种子期/天使轮:谈判空间较大,可争取较大豁免;
A轮/B轮:标准化程度提高,需在关键条款上博弈;
Pre-IPO轮:投资方风险厌恶度低,可争取责任限定。
维度二:投资方类型与风险偏
务投资者(VC/PE):关注财务回报,条款相对灵活;
战略投资者(产业资本):侧重业务协同,可能放宽担保要求;
国资基金:风控严格,但可引入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冲。
维度三:创始人个人资产状况
资产规模与流动性:决定风险承受能力;
家庭财产结构:涉及配偶共同债务风险;
海外资产布局:需考虑跨境执行可能性。
3.2 绝对红线:绝不能签的“死亡条款”
在多年的实务经验中,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类创始人应坚决抵制的条款:
无条件无限连带责任:未设置任何责任上限或豁免条件;
配偶强制共同签署:要求非股东配偶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复合利率计算回购价款:年化收益率超过LPR四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
完全棘轮反稀释:后续融资估值低于本轮时,早期投资人可免费增持股份,可能导致创始人股权被过度稀释。
谈判策略与条款设计
4.1 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1)财务模型压力测试
在谈判前,创始人应对最坏情景进行模拟:
如果业绩对赌失败,回购金额是多少?
如果上市计划延迟3-5年,累计利息成本多高?
公司现金流能否覆盖潜在回购义务?
(2)替代增信方案准备
提前准备可替代个人担保的增信措施:
核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介入方案;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行性分析。
(3)市场对标研究
收集同赛道、同阶段企业的融资条款样本,了解市场通行做法。
4.2 阶梯式谈判策略
第一阶梯:争取责任主体转移
最优目标是将回购义务主体从创始人转移至公司。根据《九民纪要》精神及司法实践,由目标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如完成减资程序)的情况下已获得司法认可。
谈判话术:“由公司作为回购主体更符合资本维持原则,也能保障所有股东利益的一致性。我们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和程序。”
第二阶梯:限定责任范围与上限
如果无法避免个人责任,则全力争取责任限定:
以股权价值为限:明确约定“创始人仅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为限承担回购责任”。
设置赔偿上限:如“创始人承担的回购责任总额不超过其在本轮融资中实际获得的现金对价”。
区分责任类型: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欺诈行为”等道德风险承担无限责任,排除商业经营风险。
第三阶梯:优化行权条件与程序
即使承担连带责任,也可通过程序设置增加触发难度:
设置宽限期与整改期:在触发回购情形后,给予公司3-6个月的整改期。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回购价格由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确定,避免单方定价不公。
缩短权利行使期间:约定投资方主张回购权利的除斥期间为6-12个月,超期未主张视为放弃。
4.3 创新条款设计实例
示例一:动态责任挂钩条款
“创始人的连带责任范围与其在职服务年限挂钩:任职满3年,责任上限降至投资本金的80%;任职满5年,责任上限降至50%;公司实现合格上市后,个人连带责任自动解除。”
示例二:业绩对赌豁免机制
“若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但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超过30%且取得至少一项核心专利授权,可豁免当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
示例三:反向保护条款
“若投资方在投资后18个月内未按约定提供投后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引入关键客户、推荐核心人才等),创始人有权要求调减回购利率2个百分点。”
已签协议的风险化解与补救措施
5.1 历史遗留问题的条款体检
对于已经签署含有严苛连带责任条款的创始人,建议立即启动条款体检专项工作:
全面文件梳理:整理所有已签署的股东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担保函等法律文件。
风险条款标注:由专业律师逐条标注存在潜在风险的条款,按风险等级分类。
履约情况评估:核查是否存在已触发但未被主张的条款,评估时效风险。
5.2 再谈判的机会窗口
在以下时机,创始人可主动发起条款修订谈判:
(1)后续融资轮次
新投资方的进入为重新谈判创造了最佳契机。创始人可以“统一股东权利”为由,推动历史条款的优化。
(2)公司重大里程碑达成
当公司实现关键技术创新、获得重大订单或估值显著提升时,创始人的谈判地位相应增强。
5.3 法律救济途径探索
在极端情况下,创始人可考虑以下法律手段: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如因疫情、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对赌失败,可诉请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格式条款无效主张:对于投资方提供的未经充分协商的标准化条款,可依据《民法典》第496条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显失公平撤销权:如条款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风险隔离:个人资产的“防火墙”构建
6.1 持股架构的顶层设计
双层持股架构模型(参考龙湖地产吴亚军案例):
创始人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持股公司,注册资本需覆盖回购债务上限的120%;
由该BVI公司全资控股境内运营实体;
将对赌回购义务主体约定为BVI公司,依托离岸法律屏障隔离创始人个人资产。
关键合规要点:
BVI公司实缴资本需有验资证明;
境内公司独立建账,财务规范;
家族生活费用不得从运营公司支取。
6.2 家庭财产的风险切割
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公司股权及收益为创始人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家族信托设立:在债务发生两年前将部分资产置入不可撤销信托,实现风险隔离。
资产代持风险提示:避免通过代持方式隐匿资产,一旦被发现可能构成欺诈,加重法律责任。
6.3 保险工具的创新应用
随着科技金融的发展,针对创始人个人责任的保险产品开始出现:
董监高责任险(D&O保险):覆盖因经营决策引发的个人赔偿责任。
对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为创始人的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费率通常为担保金额的1%-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防范因技术侵权导致的个人连带索赔。
行业趋势与政策红利
7.1 耐心资本的兴起
2024年4月30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2025年底,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启动,包括京津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内的三只区域基金设立运行,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这一政策导向意味着,具备“耐心资本”属性的投资机构可能对个人连带责任持更开放态度。创始人可主动寻找此类投资方,争取更友好的条款。
7.2 政策性担保体系的完善
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实施的专项担保计划为科创企业提供了新的风险分担机制:
担保费率优惠:针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
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担保机构、政府基金按比例分担风险。
反担保要求降低:逐步减少或取消对轻资产科创企业的反担保要求。
创始人应积极申请纳入政策性担保体系,以此作为谈判筹码,降低个人担保压力。
7.3 司法实践的微妙变化
尽管《九民纪要》确立了对赌协议原则有效的司法导向,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判例变化:
责任上限的认可:法院开始支持“以股权价值为限”的责任限定约定。
程序要件的严格审查:对于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担保条款,法院可能认定无效。
利率上限的实质审查:超过LPR四倍的回购收益率可能被调减。
结语
个人连带责任条款的本质,是创始人与资本之间风险分配的博弈。签或不签,从来不是简单的二元选择,而是基于充分信息、专业评估和战略考量的复杂决策。
对于科创企业创始人,我们的核心建议是:
第一,敬畏条款,但不恐惧资本。充分认识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不必因此拒绝所有融资机会。优秀的创业者应当学会与资本共舞,而非视其为洪水猛兽。
第二,专业护航,拒绝“裸奔”谈判。股权融资协议是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文件,创始人务必聘请有丰富投融资经验的律师全程参与。
第三,动态管理,而非一签了之。融资条款的生命周期贯穿整个投资阶段,创始人应建立条款动态管理机制,在合适的时机推动优化修订。
第四,底线思维,守护核心资产。无论如何谈判,都必须为个人和家庭保留必要的“安全资产”,避免因创业失败而陷入生存危机。
在这个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资本与智本的合作应当建立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基础上。我们期待也相信,随着“耐心资本”理念的深入人心、政策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司法实践的理性回归,创始人个人连带责任这一“融资之痛”将得到逐步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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