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XX有限公司
住 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互联网科技推广和培训服务;跨境电商经营及服务等。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2024-11-28至长期。
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 名
1、股东姓名或名称: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姓名或名称:海南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工商行政登记1年以上的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按下表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在甬杭投资股东之后的优先认缴权:
股东
注册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分红比例
海南投资
147万元
441万元
49%
甬投资
153万元
216万元
51%
(三)公司清盘解散后,经工商行政登记1年以上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其中通过持股平台投资间接持股不足1年时间的股东的实缴出资金额由甬投资全额赔偿。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经工商行政登记1年以上的股东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五)经工商行政登记1年以上的股东有权参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和该股东协议。
第十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 册 资 本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470000元
出资比例:49%
出资方式:货币
2、股东姓名或名称:海南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530000元
出资比例:51%
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可分期缴纳。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 股 权 转 让
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原则上不允许不到一年时间就转让股权,特殊情况下,大股东甬投资按股东出资额的90%回购其股份,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中:甬投资有权(而非义务)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以优于任何现有股东的顺位,要求按照出让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出售股权。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公司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中:股东甬投资有权(而非义务)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以优于任何现有股东的顺位,要求按照出让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出售股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本协议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本协议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出现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形时,其本人同意将其在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给其他股东行使,并书面通知公司。如果本人无法委托,其监护人必须按照本人的意愿和章程的要求行使表决权,并书面通知公司。
自然人股东如果死亡,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也有权将股权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股东转让。如果无人受让,继承人按照死亡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公司净资产额,向公司其它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其它股东受让的比例由其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其中:股东甬投资有权(而非义务)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以优于任何现有股东的顺位,要求按照出让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出售股权。
被转让股权不应附带任何担保权益、期权、认购权、索赔或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包括优先购股权)。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以下比例行使表决权:
1、股东海南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公司股东会 67%的表决权,该表决权一次性授予,在该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或者股权全部转让后取消。并且该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只转让相应股权对应出资比例的权益而不转让该对应的表决权。
2、经工商行政登记1年以上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剩余33%的表决权,表决权计算方式为: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33%。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代表 50%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年度定时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微信方式(微信应为各股东常用的号码,如有变更应书面向公司备案)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章 执 行 董 事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由大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挑选任何上市保荐人、上市地点、上市时间或批准公司的上市估值或任何与上市有关的实质性条款或条件
(十二)除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外,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正常商业往来以外的贷款或预付款;
(十三)出售、租赁、对外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对其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十四)购置任何房地产;
(十五)授予他人独家的或排他性的权利,或者做出任何限制竞争的承诺;
(十六)批准、延长或修改公司与某一股东之间的任何交易、公司与任何公司股东、董事、经理或员工、某一股东的任何关联实体或该关联实体的董事或股东之间的任何交易
(十七)任命或更换公司的任何外部审计师或对公司的会计制度与财务政策作任何实质性变更;
(十八)提起和/或和解任何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重大法律诉讼或仲裁;
(十九)向任何实体投资或收购任何实体或其资产、业务、组织或部门,或设立任何关联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二十)修改或批准任何基于股权的奖励、奖金和其他任何激励计划;
(二十一)宣派或发放任何股息、红利
(二十二)与任何人建立合资企业或合伙关系
(二十三)接受任何对公司的新投资;
(二十四)任何对公司任一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采取的上述任一事项。
(二十五)本协议规定的执行董事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协议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及 经 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 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 董事、股东、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股东、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股东、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股东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不能委托他人进行。如果其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执行董事代行职责。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 监 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2025.4.1-2025.6.30期间产生的税后利润在2025.10.15前按70%进行分配
2025.7.1-2025.9.30期间产生的税后利润在2026.1.15前按70%进行分配
2025.10.1-2025.12.31期间产生的税后利润在2026.4.15前按70%进行分配
2026.1.1-2026.3.31期间产生的税后利润在2026.7.15前按70%进行分配
2025.4.1-2026.3.31期间产生的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在2026.9.30前结清
第五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 散 和 清 算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本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二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资格解除及其他特别规定:
1、 股东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作出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有权选择以短信、微信、QQ等该股东可能知悉的方式将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通知后即刻生效:
(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2)股东严重破坏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3)违犯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相竞争的业务;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侵害公司商业秘密;
(5)诋毁公司商业信誉;
(6) 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挪用或侵吞公司资金,私藏、转移或隐匿公司重要文件及资料等等。
2、股东会作出决议解除上述股东资格的,涉及的未交的出资额由其他股东认缴;已缴的出资额,即该股东的股权,按照该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对应的公司净资产额与零元转让孰低的原则向公司其它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其它股东受让的比例由其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其中:股东甬投资有权(而非义务),以优于任何现有股东的顺位,要求按照出让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出售股权。
3、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持股20%及以下的股东由执行董事作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指定代表,通过持股平台行使在公司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六十六条 赔偿规定
1、对于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合意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合称为(“损失”),该方应向遭受损失的其他各方、其他各方的关联方、管理人员、董事、代理及雇员做出赔偿、进行抗辩并使其不受损害并把股份以1元的价格转给创始人甬投资。为免疑义,若任何股东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合意所引起或导致其他股东遭受任何损失,该股东所实际控制的企业和该股东应当承担共同及连带责任并应赔偿其他股东的全部损失。虽有前述约定,但如果损失非因股东欺诈、故意隐瞒、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以其届时所持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限。
2、赔偿方式
根据上条因违反保证而向权益被侵害方做出的赔偿应使权益被侵害方恢复至相关保证未被违反的状态。其他股东除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约定可以获得的其他救济以外,违犯本协议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公司投资总额的10%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七条 不可抗力规定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行为或恐怖主义威胁、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开始终止本协议的程序。
第六十八条 保密规定
各方认识到并确认,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由于本协议而交换或获得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均是保密专有资料(“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各方及公司的组织、业务、技术、财务、交易、资产、营运计划、发展规划及其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信息,(b)本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及其条款,(c)各方及其各自的关联人的身份,以及(d)由一方或该方代表准备、且包含或在其他方面反映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产生的信息或材料。各方应当,并应确保其各自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或关联方)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资料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资料,但以下情况除外:(i) 该资料是公开可得或变成公开可得(该公开非因资料接收方未经授权即向公众披露该资料而造成);或(ii)适用法律或规定要求披露该资料的情况(在该等情况下,有义务披露一方应在披露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就该等披露向其他各方进行咨询,并根据其他各方的要求,为该披露的保密信息寻求可能的保密待遇)。
第六十九条 公告的规定
未经大股东同意,任何集团成员及任何创始股东、现有股东不得发布或促使公开任何与本协议或本协议所约定之交易相关的新闻稿或其他公告。但本条的规定将不限制任何一方在任何对其适用之法律或任何有管辖权之政府机构的任何裁定有要求的情况下发布或促使公开任何新闻稿或公告。拟进行该等公告的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其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给予其他各方合理的时间在新闻稿或公告发布之前提出意见。
第七十条 放弃的规定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第七十一条 转让的规定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事先未经任何其他方一致书面同意,或在法律要求批准的情况下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修改的规定
本协议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本协议。本协议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协议的规定。本协议不得口头修改。只有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表示同意,本协议的修改方可生效。
第七十三条 可分割性的规定
若本协议中一项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在任何一方面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影响或受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努力以有效的条款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
第七十四条 文本的规定
本协议各方各持正本一份。各方同意并确认,为便利本次交易及公司后续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之目的,各方可能签署相应的工商简版章程及相关协议。如该简版章程及相关协议与本协议有任何冲突,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生效的规定
本协议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通知的规定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以速递、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其中,以速递方式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发出后第三个营业日视为收件日期;以传真方式发出,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营业日即视为收件日期,但应有传真确认报告为证。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本列明的地址或传真,直到一方向其它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或传真为止。
第七十七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董事、监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一、选举以下人员担任董事:
1、姓名:
现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
现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任以下人员为监事: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股东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
身份证号码为:
现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股东签章:另附页日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经理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执行董事决定。
聘任 担任公司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
任期:三年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执行董事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仅为各股东签署页:
股权融资类公司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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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5: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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