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太寿博士近期课程安排 | ||
时间 | 地点 | 课题 |
3月11-12日 | 南宁 | |
3月14-15日 | 广州 | |
3月17-18日 | 武汉 | |
3月19-20日 | 杭州 | |
3月21-22日 | 成都 | |
名联系电话:莫老师18181984006(同微信) |
核心导读: 随着《财税2026年第10号》文件的颁布,(商品混凝土行业)迎来了近十年来的最大(税收政策变动)。新政取消了(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的资格,自2026年起统一适用(13%增值税税率)。这一重大变化直接冲击了企业的(合同管理)、(成本核算)和(利润空间)。本文将深度解析新旧政策差异,并针对(跨期合同)处理提供实操指南,帮助企业平稳过渡。
一、 新旧政策巨变:从“可选择”到“被排除”
1、旧政回顾:
根据《财税2009年第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6款规定,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可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纳税。随后,《财税2014年第57号》将其(征收率)统一简并为3%。这意味着在过去十几年里,(混凝土公司)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新政巨变:
新出台的《财税2026年第10号》第三条,以列举法明确了可以继续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清单,其中包括(征收率3%)的15条、(征收率5%)的6条以及(3%征收率减按2%)的3条。关键点在于,(商品混凝土)未被列入该清单。这意味着,(商品混凝土)不再属于可选择(简易计税)的范畴,自2026年起,必须按照13%的(税率)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二、 对已签订合同的重大影响及应对策略
此次(税率)变动,对(混凝土公司)已签订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决定性影响,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2025年底前已履行完毕,但发票未开
对于在2025年12月31日前已全部完成货物交付的合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5年。因此,仍可适用原(简易计税)方法。
操作指引:
1. 收入确认:
(混凝土公司)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将已履行的合同部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中作为(未开票销售收入)进行申报,按3%(征收率)缴纳税款。
2. 发票补开:
2026年及以后,可基于前期的申报记录,补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
3. 风控要点:
如涉及更正申报2025年(增值税),必须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台账),整理并保存好所有与履行交付相关的(出库单)、(签收记录)、(结算单)等原始凭证,以备(税务稽查)。
情形二:2025年底前签订的跨期合同(部分履行)
这是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即合同签订于2025年底前,但履约行为延续到2026年及以后。
操作指引与风险警示:
1. 全面梳理与台账管理:
(混凝土公司)必须立即对2025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所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系统梳理,建立详细的(跨期合同台账),记录(合同金额)、(约定交货时间)、(已履行部分)等关键信息。
2. 严格划分收入:
必须根据真实的(交付记录)严格区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5年前已履行的部分,可按原合同约定开具3%的发票。严禁将2026年后才履行的合同部分,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违规适用(简易计税),这将构成(虚开发票),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3. 发票冲红重开:
如果企业在2026年1月,错误地将本应在2026年履行的合同部分开具了3%的发票,必须立即(红冲)原发票,并重新按照13%的(税率)开票。
4. 商业谈判与合同修订:
对于2026年后履行的合同部分,必须尽快与客户进行(友好协商)。向客户说明(税收政策变化)这一不可抗力因素,争取进行(合同拆分)或修订(合同条款)。核心是依据(成本部)重新测算的结果,进行(价格调整),并明确约定新的(开票税率)为13%。
三、 公司内部协同:快速切换至一般计税模式
此次政策调整要求(混凝土公司)必须迅速从(简易计税)思维切换到(一般计税)模式,这对企业的(采购)、(成本)、(销售)和(财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1、采购部:
立即转变采购策略,在采购(原材料)(如水泥、砂石)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合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额),降低(税负)成本。
2、成本部:
根据新政,重新测算(商品混凝土)的(成本构成)。重点分析因无法取得足额(进项发票)或供应商提价等因素导致的(成本上升)幅度,为销售定价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持。
3、销售部:
依据(成本部)提供的新成本数据,与所有客户沟通,调整(销售价格)。在与新客户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标注适用13%税率。
· 财务部: 作为核心枢纽,汇总各部门数据,进行(税务筹划)。测算(增值税税负率)的变化,监控(进销项匹配),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同时,负责牵头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四、 关键一步:主动与税务局沟通
混凝土公司应第一时间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主动汇报企业面临的(跨期合同)处理问题,了解本地对于此类情况的具体执行口径和要求。通过主动适应(政策变化),提前筹划(公司业务),才能将此次税改的冲击降到最低,实现合规经营下的平稳过渡。

肖太寿博士简历
肖太寿,经济学博士,研究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合同节税、企业纳税筹划、企业税务管理、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以及税务稽查应对,精通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行业和工业制造业的涉税管理、税收风险识别、纳税筹划和税务稽查应对。为企业提供财税培训1000多场,特别是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200多场,给企业提供营改增设计方案,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捍卫了企业纳税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