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规则
01.
·基本案情·
外国某航空公司系注册地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外国公司,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系注册地位于上海自贸区,提供会展服务的中国公司。
上海国际航空维修及工程技术展(MRO CHINA 2016)系上海国际航空服务产业博览会(ASCE CHINA 2016)的一个主题展会,上海国际航空服务产业博览会系开放性展会,共有125家参展商参展,涉案上海国际航空维修及工程技术展有12家参展商参展。
2016年1月22日,外国某航空公司与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签订《申请表与协议》,约定了参展形式、展位面积、展位号,费用合计17,280美元。协议签订后,外国某航空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
为参加涉案展览,外国某航空公司委托新加坡CONNEXIONS设计公司设计搭建展台,并实际支出展台搭建费用合计29,174美元。外国某航空公司共有三人参加涉案展览,共产生差旅费4,732.32美元、住宿费人民币9,520元。
参展后,外国某航空公司发现展馆整体布局与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提供的展位图不符且实际参展人数与参展商目录亦存在较大出入。
外国某航空公司认为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各项经济损失58,045.70 美元。
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辩称,案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会展的地址名称、价格等均是公开信息,外国某航空公司可通过展会官网进行了解再决定是否参展。
目录上的参展商是否实际参展及展位布局并不构成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内容,即使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在招展中存在一定瑕疵,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也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外国某航空公司无法依据已生效履行的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02.
·裁判结果·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作为专业从事会展服务的企业,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在招展过程中将招展对象标明为参展企业通知外国某航空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情况,显然存在过失。
其次,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行为造成了外国某航空公司信赖利益的损失。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的过失行为,导致外国某航空公司对涉案展会的规模、水准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基于该信赖与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签订参展合同、搭建展台、派驻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展会。
根据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庭审中的自认,与航空维修及工程技术相关的主题展览实际参展企业仅为12家,即使按照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单方提供的会刊,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在招展邮件中所附的参展企业中除外国某航空公司外也仅有五家参展,均与其招展时所披露的参展企业152家差距巨大。
由此导致外国某航空公司签订《申请表与协议》时对参与展览所能起到的宣传效果、参与展览过程中可能接触的潜在交易对象的数量、可能达成的交易机会等合理信赖利益受到损害,造成外国某航空公司合同目的实现效果的折损。
而且,一般而言,展会的规模与水准对于参展商的展台设计、参展人员配备等具体参展事项具有重要影响。
现外国某航空公司基于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披露的参展商名单所产生的展会规模、水准等的信赖而聘请设计公司、搭建展台、调配参展工作人员等各项工作超出展会的实际水平,造成了外国某航空公司履行费用支出的必要性相应减损。
综上,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的过失行为导致外国某航空公司签订并履行《申请表与协议》过程中产生了信赖利益损失,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外国某航空公司在签订并履行《申请表与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据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赔偿外国某航空公司展位费、展台设计搭建费、差旅费、住宿费合计30,000美元(人民币2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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