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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外贸企业选择供应商务必谨慎,小心退税改免税!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3-02 01:55: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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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深税二分局告〔2022〕4号

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深税二分局税通〔2011〕71301号

深圳市**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M7722L):
事由: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免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3〕112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供应商利辛县**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623**R6B)和利辛县**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62**35L)属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你单位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上述情形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ニ条第(一)目。因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1年6月17日

来源:深圳税务

(财税〔2013〕112号)第ニ条第(一)目

  二、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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