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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AI行业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法律分析报告——以“某某AI”纠纷咨询案为样本的实务复盘与办案思路探讨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27 18:18:40     1
正策关注|AI行业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法律分析报告——以“某某AI”纠纷咨询案为样本的实务复盘与办案思路探讨
引言Introduce
人工智能行业的高速发展与商业布局提速,让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的权利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在先使用但无知名度的商标能否对抗在后注册的近似字号”、“跨细分领域经营是否构成混淆”等问题,成为AI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与抗辩的核心难点。笔者以前期接待一起原告当事人“AB”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AI”商标与被告“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字号冲突纠纷咨询案为样本,结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行政案例,从原告、被告、司法行政视角拆解案件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完成全维度复盘,为AI企业防范此类知识产权风险提供专业参考。
案情梳理
  • 双方核心主体与事实

原告“AB”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营AI智能体研发、销售与服务,2025年01月开始以“某某AI”为商标开展商业活动并发布通稿,2025年08月申请该商标并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含AI智能体相关服务,但该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行业内无有效知名度与稳定市场声誉。

被告“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即“某某”字号)经工商核准成立,主营AI短剧创作平台研发运营,与原告分属AI行业不同细分领域,公司成立后通过某电视台广告投放大幅提升了企业曝光度。

  • 侵权触发事由

原告曾对“某某AI”做定向SEO优化,该关键词网络搜索排名较高;被告通过某电视台广告播出后,大量客户因搜索该关键词误将原告认作被告,原告商业合作伙伴也质疑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原告遂主张被告将“某某”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案件进展与原告诉求

原告仅向微信公众号官方投诉被告公众号侵权,被告后完成公众号名称变更,双方未协商,也未采取其他维权或抗辩措施。原告的诉求底线为:要求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某某”相关词汇作为字号;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潜在订单流失、SEO投入损失、维权成本等。

  • 案件核心疑问

原告使用“某某AI”商标至被告注册企业字号仅间隔4个月,商标使用时间短且无知名度,其侵权主张与相关诉求是否存在被法院驳回的可能性,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原告视角

原告的核心诉求是要求被告更名并赔偿损失,维权思路需围绕证明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展开,但需直面商标使用时间短、无知名度的核心痛点,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其维权的依据、优劣势及优化策略如下:

  • 原告主张侵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原告主要依据《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三个层面构建维权逻辑:

  • 商标侵权: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原告2025年01月使用“某某AI”开展商业活动,属于法定商标使用行为,且商标已核准注册,原告享有专用权。同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原告可主张“某某”是“某某AI”核心识别词汇,被告将其作为字号使用构成标识近似;双方同属AI大领域,服务对象有部分重叠,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告高曝光广告与原告SEO排名结合已造成公众混淆,符合商标侵权构成要件。

  • 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原告可主张其使用的“某某AI”虽未高知名度,但已在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知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明知或应知该商标存在,仍将“某某”作为字号注册,属于擅自使用近似标识,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 赔偿损失: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原告可主张被告的行为造成其实际损失,且被告广告投放存在“搭便车”主观恶意,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 原告的维权优势与核心痛点

  • 核心维权优势:一是在先使用事实明确且商标已核准注册,维权有合法权利基础;二是存在明确的混淆误认事实,客户误认、合作伙伴质疑等客观情况直接证明混淆存在,而混淆是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三是被告存在一定主观过错,其注册字号在原告发布商标使用通稿之后,有合理途径知晓商标存在,高成本广告投放有“搭便车”嫌疑。

  • 核心维权痛点:这也是其主张可能被驳回的关键原因。其一,商标使用时间短、无有效知名度,而商标侵权中“类似服务”、“容易导致混淆”,以及不正当竞争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认定,均以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为前提;其二,双方主营业务类似性较弱,AI智能体与AI短剧创作平台服务内容、核心需求差异大,仅服务对象少量重叠,增加了“类似服务”的认定难度;其三,损失举证难度大,原告主张的多为间接损失,无法证明与被告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赔偿请求难以被支持。

  • 原告的优化维权策略

针对上述痛点,为提升维权成功率,原告可从四方面优化策略:

  • 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围绕在先使用、混淆误认、商标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四大维度,收集商业活动记录、客户误认聊天记录、SEO优化费用凭证、原告通稿截图等证据,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出具混淆调查报告,补强核心证据。

  • 调整维权侧重点:将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维权方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兜底条款,该条款更侧重混淆结果,适用门槛更低;同时以商标侵权作为辅助,强化权利基础。

  • 合理调整诉讼诉求:优先主张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该诉求侧重制止侵权,有混淆事实时更易被支持;降低赔偿数额主张,重点要求被告承担有票据佐证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 尝试诉前协商:被告已更改公众号名称,表明有整改意愿,原告可提出合理的更名与赔偿要求,通过和解实现核心维权目标,规避诉讼的时间与成本消耗。

  • 原告视角总结

原告的侵权主张被法院驳回的概率较高,核心原因是商标无有效知名度、双方业务类似性弱,难以满足侵权法定认定要件。但并非无胜诉可能,若能充分举证混淆事实与被告主观过错,调整维权策略,仍有可能获得法院对更名诉求的支持。

本案也为AI企业敲响警钟:商标布局应前置化,商业活动启动前完成注册;商标使用初期需及时留存使用证据,注重品牌知名度积累,避免因“在先使用但无知名度”陷入维权困境。

被告视角

被告的核心目标是驳回原告诉求,避免承担更名、赔偿等法律责任,抗辩思路需围绕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展开,针对原告的核心痛点提出抗辩理由,其抗辩依据、优劣势及优化策略如下:

  • 被告的核心抗辩理由

被告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赔偿请求三个层面逐一反驳,结合法律与事实形成完整抗辩逻辑:

  • 不构成商标侵权:一是被告使用“某某”系企业字号使用,核心是识别市场主体,而非《商标法》规定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不构成法定商标使用行为;二是双方标识不近似,且主营业务非类似服务,原告商标中“AI”为通用词汇无显著性,被告完整企业名称与“某某AI”差异明显,且原告主张的混淆仅为个别现象,未达到“普遍混淆”的法定标准;三是被告字号注册时间早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注册时原告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被告主观无过错;四是原告诉前使用的商标无一定影响,即便商标已注册,原告也无权禁止被告使用“某某”作为字号。

  •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是被告企业名称经工商合法核准,享有合法字号使用权,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二是原告的“某某AI”使用时间短、无知名度,无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三是原告主张的个别误认系其自身SEO优化导致,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造成公众普遍混淆;四是被告收到投诉后立即更改公众号名称,无侵权故意与持续侵权行为。

  • 驳回原告赔偿请求:一是赔偿的前提是构成侵权,若被告未侵权,自然无需赔偿;二是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与被告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张的间接损失无证据佐证;三是原告的SEO投入与维权成本系自身行为产生,与被告无关。

  • 被告的抗辩优势与潜在风险

  • 核心抗辩优势:一是企业名称合法核准注册,法院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中,通常优先保护合法注册、无主观过错的企业名称权;二是原告商标无知名度、使用时间短,成为被告天然的抗辩突破口;三是双方主营业务细分差异大,难以认定类似服务与普遍混淆;四是被告主动整改,无主观侵权过错,易获得司法认可。

  • 潜在抗辩风险:一是若原告补充大量混淆误认、被告主观过错的证据,被告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二是法院可能判令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对被告品牌推广造成影响;三是若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将面临更名并承担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

  • 被告的优化抗辩策略

为巩固抗辩优势、规避潜在风险,被告可从四方面优化策略:

  • 全面收集抗辩证据:围绕企业名称合法注册、双方业务区分、原告商标无知名度、被告无主观过错,收集核准通知书、业务合同、行业细分报告、商标检索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强化权利平衡抗辩逻辑:庭审中重点主张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均受法律保护,二者功能、保护范围不同,不能仅以标识近似认定侵权;同时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与同类判例,强化抗辩理由的合法性。

  • 尝试诉前和解:虽抗辩成功率高,但诉讼存在自由裁量权,被告可提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等解决方案,与原告协商和解,避免诉讼对品牌发展的负面影响。

  • 规范使用行为并完善知识产权布局:后续商业活动中规范使用企业名称,避免突出使用“某某”;及时注册核心商标与防御性商标,履行注册前的检索义务,规避后续权利冲突。

  • 被告视角总结

被告的抗辩成功率较高,原告诉求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核心原因是被告企业名称合法注册、原告商标无知名度、双方业务无实质类似性,且被告无主观过错并主动整改。

本案也为AI企业提供了知识产权合规经验:注册字号、使用商业标识前需履行检索义务,避免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字号注册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避免突出使用字号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及时将核心字号注册为商标,实现权利双重保护。

判例参考与核心裁判规则提炼

结合“威科先行”检索出两起司法、行政实践中的驳回案例与支持案例,为提炼出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冲突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 驳回案例:无知名度的在先商标无法对抗在后合法字号

武汉市黄陂区虾之源特色餐饮调料商行与重庆虾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案号:2022渝0103民初19646号),原告享有“虾之源”注册商标,但未进行有效宣传,商标无知名度;被告合法注册含“虾之源”的企业名称,且未突出使用字号。法院裁判认为,商标保护强度与知名度呈正相关,无知名度的商标不能仅以在先注册对抗在后合法字号;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需以普遍混淆为前提,企业名称合法注册且无攀附商誉故意的,其字号使用权应受保护,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 支持案例:借助知名商标“搭便车”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运营的网站推广名为“DeepSeek 本地部署工具”的软件,并在网页多处使用“DeepSeek”字样以及官方图标。同时,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竞价排名的方式利用DeepSeek 知名度,取得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获取不当利益,但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软件开发主体均与 DeepSeek官方运营主体无关联,系利用用户信息壁垒,借助“DeepSeek”字样“搭便车”,赚取流量热度。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最终认定,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 核心裁判规则

结合上述判例,此类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可总结为以下四点:

  • 商标知名度是核心考量因素,其知名度与显著性决定保护范围与强度,无知名度的在先商标,无法对抗在后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

  • 混淆误认需达到普遍程度,个别混淆现象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依据;

  • 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是关键,正常使用全称、未突出使用字号的,一般不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反之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 主观过错是重要补充要件,当事人是否存在“搭便车”、“攀附商誉”的故意,是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无主观过错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AI行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建议

针对AI行业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的高频痛点,从源头为AI企业提出四点防范建议:

  • 商标布局前置化,完善防御性注册:商业活动启动前完成核心商业标识的商标注册,覆盖主营业务及相关细分领域;将核心字号、产品名称注册为商标,实现“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防止他人抢注。

  • 注重商标使用与知名度积累,留存完整证据:及时留存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商业活动、宣传推广、合作交易等证据;加大品牌宣传投入,逐步积累行业知名度,核心商标可适时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提升保护强度。

  • 履行注册前的检索义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对拟注册的字号、拟使用的商业标识进行全面检索,避免与他人在先商标、字号近似。

  • 规范商业标识使用行为:企业名称尽量使用全称,避免突出使用字号导致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商标使用需符合《商标法》规定,不得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使用。

综上所述,对于AI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既要做好权利的前置布局,也要注重权利的合规行使;在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需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精准的维权或抗辩策略,同时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为企业的持续发展筑牢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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