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两法”修订有两个消息,一是李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财政部副部长廖岷近期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
“两法”均自20多年前开始实施,已难以完全适应该类项目的实际需要。司法部办公厅定向征集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采取PPP模式,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选择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招标。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第三十五条则针对PPP的项目,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三十九条进一步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购,包括涉及特许经营合作的采购以及不涉及特许经营的其他合作模式的采购”。结合PPP、特许经营等相关规定,对社会资本方选择环节的法律适用情况分析如下:
第一,对于该类项目中同时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必须进行招标。该情形下法律要求明确,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第二,对于该类项目中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规模标准,或项目本身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若其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则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该情形下同样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第三,对于该类项目中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规模标准,或项目本身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且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形,既不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又不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形,就可能形成“两法”适用的“盲区”。针对该情形,在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时,法律冲突问题尤为突出:115号文中“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227号文中“鼓励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版)中“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等相关规定,均与“两法”的适用边界存在衔接空白。由于“两法”的法律效力远高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后者执行力度受限,难以有效防范以非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风险。上述潜在的法律冲突,应引起立法者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立法措施予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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