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需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区分,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属于“工程”以及是否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相关。
一、基本原则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非工程类):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是否必须公开招标,取决于是否达到地方或中央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多数省份货物服务为200万或400万元以上)。 若未达标准或符合法定情形,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但需经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2.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分两种情况: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如施工单项合同≥400万元,或与新建/改建/扩建相关的装修、拆除、设备采购等) 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如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修缮、拆除,或金额低于工程招标标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具体适用情形举例
1.采购一批电脑,预算300万元 《政府采购法》
2. 新建教学楼工程,预算500万元 施工总承包 《招标投标法》
3.教学楼外墙翻新(与新建无关),预算350万元 单独装修工程 《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等)
4.与新建医院配套的电梯采购,预算250万元 密不可分的设备 《招标投标法》
5.政府办公楼日常保洁服务,预算150万元 服务类未达公开招标标准 《政府采购法》,可采用非招标方式
三、法律依据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
财政部国库司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明确: 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
四、总结 :不存在“二选一”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已明确划分界限:
工程 + 必须招标 → 《招标投标法》 ◦
工程 + 非必须招标 → 《政府采购法》 ◦
货物/服务 → 《政府采购法》
两法并行但互斥,监管主体也不同(工程招标由住建等部门监管,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不可混淆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