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2026年2月8日,重庆市财政局正式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渝财规1号),标志着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该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从立法背景、核心内容、制度创新和实操影响四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立法背景与意义
(一)上位法依据充分
本办法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框架完整,体现了对中央政府采购政策的有效承接和地方化创新。
(二)适应区域发展需求
作为直辖市,重庆具有特殊的行政地位和发展需求。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重庆地区非招标采购监管的专门性规范空白,有助于提升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水平和监管效能。
核心内容分析
(一)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和适用条件
办法第二条明确定义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四种形式。第三条细致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特别是:
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提供明确指引
对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适用条件作出细化
(二)优化采购程序设计与时间安排
办法在采购程序章节体现了对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1.文件发售期限差异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文件发售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则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2.响应时间合理安排:区分不同采购方式设置不同的响应文件准备时间,兼顾效率与供应商准备需求(第二十二条)
(三)强化评审委员会规范管理
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规则,特别强调:
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对特殊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定
(四)完善质疑投诉与违规处理机制
第六章专门规定违规情形处理,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责任,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
制度创新亮点
(一)引入"书面推荐"供应商邀请方式
第十五条规定除发布公告外,还可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但采购人推荐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既保证了采购人的参与度,又防止了倾向性选择。
(二)确立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规定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得与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为解决采购文件内部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细化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规则,明确除财政部规定情形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谈判或放弃成交的,可不予退还保证金,增强了采购活动的严肃性。
(四)强化合同履行与验收要求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告、备案和验收要求,特别是明确了验收报告的具体内容要求,有助于保障采购质量。
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与建议
(一)对采购人的影响
1.责任加重:办法强化了采购人在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和验收等环节的责任
2.程序要求更严格:需严格遵循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否则可能面临重新采购风险
3.建议:建立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合规操作
(二)对供应商的影响
1.参与机会增加:多种邀请方式为供应商提供了更多参与机会
2.响应要求提高:对响应文件的编制和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3.建议:加强政策学习,提高响应文件质量,建立专业的投标团队
(三)对代理机构的影响
1.服务要求提升:需提供更专业的文件编制和流程管理服务
2.责任风险加大:违规操作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理
3.建议: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
结论与展望
《重庆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的出台,是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该办法既体现了对上位法的严格遵守,又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了创新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未来,随着该办法的实施,预计将有效提升重庆市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效率和规范性,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执行监督,确保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注:《重庆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详见重庆市财政局官网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cwj/gfxwj/202602/t20260204_15381693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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