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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惠企政策 助力一季度良好开局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5 12:53:16     0
多项惠企政策 助力一季度良好开局
近日,国办、财政部、省、市连续发布多项惠企政策文件:
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四、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五、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六、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七、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八、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九、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十、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金融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一、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专利转化运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二、关于印发开封市规范行政执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十三、关于印发推动2026年第一季度经济发展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起来看↓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

国办函〔202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统筹线上和线下政务服务渠道,因地制宜推进新一批重点事项落实落细,持续优化已推出重点事项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要强化“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聚焦经营主体和群众关切,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出本地区本部门特色事项和高频服务,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          

(此件公开发布)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1月9日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202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三、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在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过程中,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项目,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四、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七、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八、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出台铁路线路接轨管理办法,规范简化铁路线路接轨手续并公开有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完善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方面财务清算规则。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

九、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探索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

十、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十一、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十二、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互联互通,更加精准投放信贷资源。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

十三、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1月3日

 三、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两新”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支持经营主体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推动形成有效投资,现就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支持范围。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且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设备更新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按照相关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的、银行2026年起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政策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可视情延长实施期限。 

二、扩展支持领域。在支持工业、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文旅、老旧农机具等领域设备更新基础上,增加建筑和市政、用能设备、航空器材、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渔船、冷链设施、粮油加工、废弃物循环利用、小水电、消费商业设施、人工智能、养老等领域,加大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设备更新支持。

三、增加经办银行。贴息贷款经办银行为26家,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优化贴息流程。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2026年1月31日前,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和地方性银行总行(以下简称省行)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2026年全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行预拨贴息资金。省行按月汇总分支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审工作机制,集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并审、联合审核,强化审核结果互享互认,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出具审核结果。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不再对财政贴息资金进行日常审核。财政贴息不再以贷款获得再贷款支持为前提。 

五、做好资金结算。2027年起每年1月31日前省行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上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和本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2月2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结算上年度并按一定比例预拨本年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向省行结算和拨付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银行贴息资金使用进度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 

六、做好资金清算。2029年1月31日前省行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清算申请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清算贴息资金。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七、强化组织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共同抓好组织实施。对于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领域,中国人民银行给予再贷款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业管理部门指导地方做好设备更新项目审核。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督,做好审核把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向经营主体收息时,代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增强经营主体体验感和获得感。 

八、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被贴息经营主体有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向经营主体收回贴息资金;对与经营主体合谋进行违规贴息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经办银行要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严禁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九、规范信息报送。经办银行建立报表统计制度,经办银行总行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和贴息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前期已印发政策文件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1月19日

四、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再生产,充分挖掘经济潜能,增强经济发展韧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适用对象。投向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共享的优质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

(二)投向领域。支持新能源汽车、工业母机、医药工业、医疗装备、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民用大飞机、服务器、移动通信设备、新型显示、仪器仪表、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农机装备等相关重点产业链及上下游产业,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和软件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农、林、牧、渔、农副产品加工业领域,以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领域。

(三)贴息标准。对2026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中央财政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5000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暂定1年,后续可视情延长。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四)经办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全国性银行,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五)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与银行对接实行“总对总”模式。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财政部对接,其他经办银行与该行总部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接,缩短工作链条,高效开展贴息资金预拨、审核、结算、清算等各项工作。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向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

(二)预拨资金。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经办银行总部于2026年2月5日前,结合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发放额、本年度预计增幅等因素,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全年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2026年2月28日前,汇总相关经办银行总部贴息资金申请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汇总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对口经办银行按一定比例预拨贴息资金,并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预拨其他总部位于当地的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对口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向企业收息时,代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

(三)贴息审核。经办银行总部按月汇总本行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发放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发放贷款情况报送对口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审核相关贷款是否符合投向领域,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经办银行总部。

(四)资金结算。经办银行总部汇总本行全系统2026年度实际使用的贴息资金,于2027年1月31日前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2026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7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对口经办银行资金申请,于2027年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对口经办银行以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结算2026年度贴息资金并拨付2027年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对口经办银行结算、拨付贴息资金。结算2027年度贴息资金和拨付2028年贴息资金参照执行。财政部门可视政策实施情况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

(五)资金清算。经办银行总部应于2029年1月31日前向对口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清算申请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分别与对口经办银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对口经办银行清算贴息资金。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三、组织实施

(一)做好信息报送。经办银行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口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和贴息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

(二)强化各方协同。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管理,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相关领域清单,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指导。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下指导各省级工作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向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享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微企业名单。

(三)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被贴息企业有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向企业收回贴息资金,对与企业合谋进行违规贴息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经办银行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严禁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1月19日

五、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推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更好释放服务消费潜力,现就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实施期限。延长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按《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到期后,可视情研究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二、提高贴息上限。单户可享受贴息的2026年新发放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照90%、10%承担。 

三、扩大支持领域。在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消费领域基础上,将数字、绿色、零售3类消费领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其中:数字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数字内容服务”行业类别;绿色领域对应《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银发〔2025〕132号)中符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类标准的“物业管理”行业类别,符合“绿色交通”分类标准的“汽车租赁”、“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行业类别,以及符合“绿色物流”分类标准的“装卸搬运”、“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其他寄递服务”行业类别;零售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零售业”行业类别。文化娱乐领域调整为对应《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除属于制造业细分行业(即四位行业分类代码为数字2、3开头的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四、增加经办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全国性银行,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五、优化工作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在现有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流程,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联审工作机制,定期集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并审、联合审核,强化审核结果互享互认,减少重复,提高效率,于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细分领域审核职责分工由当地联审工作机制确定。鼓励加强金融科技手段应用,推广线上审核模式。 

六、强化资金保障。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境内总部(以下统称经办银行省行)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2025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6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财政部提交2025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6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财政部于2026年一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结算和按一定比例预拨相应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及时与经办银行省行结算2025年度贴息资金,并预拨2026年全年贴息资金。经办银行在向经营主体收息时,代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增强经营主体体验感和获得感。 

七、做好资金结算。经办银行省行于2027年1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相关经办银行资金申请,于2027年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结算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可视政策实施情况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 

八、做好资金清算。经办银行省行于2028年1月31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清算申请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清算贴息资金。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九、加强组织实施。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督,严格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动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和贴息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贴息资金拨付频次与结算周期。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与省级财政部门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十、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被贴息经营主体有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收回贴息资金,对与经营主体合谋进行违规贴息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经办银行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严禁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十一、加强信息报送。经办银行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和贴息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内政策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结合自身资金使用需求,采用随借随还用款模式,灵活支用与偿还贷款资金。对逾期、不良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金〔2025〕81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金〔2025〕81号文件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1月19日

六、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财金〔2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相关银行,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现就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综合运用风险补偿、降费补贴、资本金补充等措施,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能力,畅通信贷资源投放,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可持续发展的普惠融资担保体系,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支持民间投资,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二、实施方案

(一)计划额度。专项担保计划额度5000亿元,分两年实施。

(二)精准聚焦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贷款可享受本专项担保计划支持,具体包括用于支持购买设备及原材料、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数智化改造(含购买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改扩建厂房、店面装修、经营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用于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绿色、数字、零售等消费领域场景拓展和升级改造的中长期贷款。其中,中小微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适当提高分险比例。在本计划内,银行承担贷款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承担贷款风险责任比例不高于80%,融担基金适当提高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的风险分担比例,减少直保机构的风险分担责任和代偿压力。设置差异化分险机制,融担基金分险比例分为三档:对期限超过1年但不超过3年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30%,对期限超过3年但不超过5年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35%,对期限超过5年的贷款分险比例不超过40%。

(四)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中央财政支持融担基金降低再担保费并给予降费补贴,融担基金再担保费减半收取,推动层层传导至直保机构,切实降低民营企业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直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

(五)提高授信担保额度。对于本计划内的贷款,单户授信担保额度不高于2000万元。对于符合国家战略要求、属于重点领域的优质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鼓励合作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担保额度上限内加大支持力度。

(六)适当提高代偿上限。为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中长期贷款风险容忍度,融担基金将该项业务代偿率上限由4%提高至5%。允许将相应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追加为反担保物。

(七)加大风险补偿力度。中央财政对融担基金实施本计划新增代偿支出给予风险补偿。融担基金年度业务规模由财政部根据企业融资需要、融担基金运行和风控等情况统筹确定。

(八)探索新型产品供给。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探索“供应链+融资担保”、“场景金融+数字人民币”等创新模式,聚焦扩大民间投资,开发中长期信贷担保产品,积极为重点产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九)增强融担基金资本实力。中央财政向融担基金注资50亿元,实施“国家—省—市”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股权投资与业务联动,融担基金向省级担保机构注资,用于奖励提高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拉动民间投资、促进就业创业、有效防控风险等方面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重政策支持均衡性,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加强对融担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督促融担基金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审核贷款资金用途,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三)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持力度,给予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时,将本计划业务规模、降费效果、就业贡献度、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四)融担基金细化与合作机构支持民间投资业务具体操作安排,优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功能,加强对本计划业务的统计监测和动态分析,及时跟踪政策落实情况。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1月19日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为继续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管理居民提供服务的资料等备查。企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费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六、民政、卫生健康、商务、财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协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民政、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定期向省级税务等部门共享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的必要信息,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1月15日

八、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意见》指出,药品零售行业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强化药品零售行业专业服务、健康促进、应急保供等功能,打造更好服务人民医药健康需求的“健康驿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创新驱动与规范发展并重,积极优化政策环境,培育和壮大经营主体,推动药品零售行业专业化、集约化、数字化、规范化发展,增强内生动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药健康需求。
二、完善药事服务
(一)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完善零售药店经营服务指南,拓展和优化药学服务。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团队与健康顾问,加强药学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自建药学服务平台,由注册在总部的执业药师承担远程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药学服务平台可作为执业药师和相关药学服务人员不在岗期间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零售企业不得降低或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免费或补助政策。
(二)促进处方流转提升购药体验。持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疗机构加强外配处方服务。完善外配处方流转机制,加强流程追溯,优化结算规则,提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使用效能。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与药品零售企业依托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进行处方流转。鼓励建设非医保药品自费处方电子流转平台,规范和完善相关药学服务。
(三)优化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本统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个人自行负担的医药费用。优化医保基金与零售药店的结算方式,有效压缩结算时长,提升结算效率。优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规划,结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动医保定点药店合理布局。
(四)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行业协会或区域医药流通龙头企业牵头,引导药品零售企业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针对其他药品,鼓励零售药店整合采购需求,开展联合采购,实现量价挂钩,提升议价能力。支持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生产企业需做好供应保障。
(五)构建商业保险支付保障体系。引导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配药品零售场景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多元化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推出涵盖健康管理、康养照护等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针对高值药品、器械,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与商业保险机构建立风险共担、便捷高效的支付协同机制,切实降低患者支付压力。
三、创新健康服务
(六)丰富健康服务功能。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法依规拓展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开展减重、戒烟、戒酒等健康宣教活动。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与社区居委会、医疗机构构建联动机制,提供适老、助残、育幼等健康照护服务。
(七)提升健康服务体验。鼓励地方出台数字化、智能化健康服务升级专项支持政策。推动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打造零售药店健康咨询中心,配备远程健康咨询相关设施设备,依法依规提供便民远程健康服务,承接复诊外配处方、配药购药及后续健康服务。鼓励偏远山区等配送困难地区探索无人机配送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无人机药械配送责任险。
(八)丰富药品零售业态。鼓励开展与中药零售相关的中医药健康咨询指导、中医药文化体验等服务。支持老字号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结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鼓励品牌连锁药店进社区、进乡镇,鼓励商超、便利店等日常消费场所依法依规销售符合监管要求的药品。
(九)优化商品服务体验。引导药品零售企业提升药品经营管理能力,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探索按照功能和主治关联陈列药品。鼓励零售药店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临时休息、饮水和防暑降温等关怀措施。
(十)助力医药产品升级。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加强药品追溯管理和应用,提升用药安全监管、医保基金风控和全链条药品追溯,为更深入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提供数据基础和应用场景,推动医药产品的优化升级和创新发展。
四、强化应急服务
(十一)强化零售药店在应急保供中服务能力。鼓励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建立药品需求动态预测和低库存预警机制,加强库存调配。鼓励零售药店积极参与重点药品市场监测体系,强化“哨点”功能。鼓励在疫情、灾情中,开展科普宣传、拆零销售、24小时营业、免费送药等,稳定药品价格,引导合理用药,缓解公众焦虑。加强执业药师等员工防疫、急救技能培训,制定相关应急服务指南。
(十二)加强药品应急保供公共支撑。加强重点药品采购、销售、库存等信息监测,提高跨主体、跨地区药品调拨效率。探索建立药品零售企业应急保供激励机制,对因承担保供职能而发生的费用或成本给予合理补偿,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激励。
五、优化行业结构
(十三)支持零售药店进行兼并重组。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开展横向并购与重组。鼓励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对于被整合的连锁或单体药店,优化《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流程。涉及医保资质变更的,允许原医保资质继续存续和使用,新医保资质正式开通后,注销原医保资质。
(十四)鼓励批零一体化发展。鼓励药品批发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供应链与零售终端,推动批零一体化发展,实现仓储物流资源共用、质量管理体系协同及全流程信息追溯,提升供应链效率,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十五)优化药品营销体系。倡导医药生产企业与全国或区域大型医药流通企业深度合作,以市场为导向规范药品购、销价格体系,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跨省、跨地区公平竞争,引导零售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创新药、参比制剂等药品进零售药店销售渠道。鼓励医药电商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加强线上、线下药品零售价与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的联动监测,加强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和药品比价小程序的推广应用。
六、规范行业秩序
(十六)发展智慧监管。指导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探索“科技赋能+风险分级”的智慧监管模式,依据药品零售企业的风险等级和信用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差异化检查的动态监管模式,优化信用良好的低风险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频次,探索人工智能视频巡查等非现场监管,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向服务型监管、预防型监管、数智化治理转变。  
(十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持续加强线上线下统一监管,严厉打击互联网医院首诊违规和执业医师“线上挂证”行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要增强竞争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平台入驻药品零售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引领作用,建立行业标准。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守法意识、诚信意识,秉持合法合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建立行业失信约束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5〕6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要求,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防治并举、标本兼治,以健全清单机制强化源头治理,以监测监管闭环强化协同治理,以持续专项整治强化长效治理,全方位规范事前、事中、事后涉企收费行为,构建协同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更好稳定各类经营主体预期,增强发展信心。

2025年年底前,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全部向社会公布;2027年年底前,存量涉企收费政策全面完成自查和规范;2030年年底前,全省建成涉企收费监测点100个以上,涵盖行业监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的涉企收费长效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二、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一)制定公布主要类目收费清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具体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征收)标准等。(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公布综合性目录清单。省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公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实现每个部门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全覆盖。市、县级部门要制定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鼓励以行政区为单位制定一张综合性清单,2025年年底前通过部门或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省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三)加强目录清单动态更新。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定期评估制度,每年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目录清单。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的要求,新增、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的,要在政策实施前及时更新目录清单,提高收费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省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宣传解读和精准推送。结合“万人助万企”“企业减负宣传周”等活动,将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纳入企业包保服务内容,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省政府各部门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经营特点、业务需求,梳理编制相应的涉企收费目录指引和解读说明材料,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要配合做好链接展示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涉企收费政策评估审核机制

(五)加强新设涉企收费事项审查。将涉企收费政策审核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起草单位要在自评报告中明确涉企收费政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是否影响经营主体经营成本等信息,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出台。严控新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属单位新设涉企收费项目自评工作的指导,重点对主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项目加强抽查监督,杜绝违规新设涉企收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存量涉企收费政策专项清理。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国家涉企收费政策评估审核和论证工作指引,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对现行有效的存量涉企收费政策开展全面自查和专项清理,科学提出“废、改、立”处置意见,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涉企收费全链条监管

(七)健全涉企收费监测制度。完善重点企业运行监测统计调查制度,持续开展企业负担问卷调查,了解涉企收费问题和有关政策诉求。依托价格监测与竞争执法系统在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经营主体设立涉企收费监测点,对违法违规收费问题早发现、早治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探索通过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等方式监测实际成本,引导有关涉企收费主体合理合规收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各部门要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布网页同步公布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常态化收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不断优化12315平台、12345热线企业服务专席、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服务,便捷涉企收费投诉维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社会舆论焦点热点问题的收集力度。(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问题诉求办理机制。针对各渠道收集的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企业诉求建议清单台账,形成涉企收费诉求收集、转办、跟踪、反馈、销号工作闭环。对本级政府、本部门能解决的问题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推动解决;涉及跨省辖市、跨部门的问题,要及时提交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加强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督促整改,跟踪了解企业满意度,对办理进展缓慢、企业不满意或办结后反复的问题进行通报督办,对投诉举报线索集中的领域加大涉企收费监管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监管惩戒力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违规收费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加强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公布典型案例,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性大的典型案例实行多部门联合曝光;对违规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规收费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自然垄断环节业务的企业,综合利用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加大惩戒力度。(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重点领域收费行为

(十一)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开展专项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清理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违规新增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属于政府管理职责的委托服务事项相关费用由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支付,不得转嫁给企业。清理对中介服务的不合理市场准入限制,支持和培育更多经营主体进入市场。制定公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持续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利用行政影响力强制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强制经营主体赞助、捐赠和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违规行为。持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推动健全综合监管体系,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自然垄断环节收费。持续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推动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监管责任,加快推动相关政策等制定、修订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要依托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强化涉企收费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同;要加强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掌握,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项重点任务尽快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3日

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金融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5〕6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科技金融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科技金融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部署,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进一步强化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推进科技、产业和金融深度融合、良性互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1+2+4+N”目标任务体系,锚定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为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更加精准、优质、高效的金融保障,加快实现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力争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0个百分点,全省新发放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利率,全省科技型企业获贷率达到6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信贷提效四项行动。

1.科技型企业首贷破冰、信用贷扩面行动。深入摸排全省科技型企业“无贷户”情况,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推动对接常态化、服务精准化,着力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贷款“从0到1”突破,提升科技型企业项目融资的可得性和满意度。(人行河南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科技企业百家行专项行动。突出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机器人、生物医药等产业,动态精选100家有核心技术、发展潜力和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逐家走访对接,重点破解融资“最后一公里”难题。(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科技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拓展行动。推动“科技贷”、“专精特新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提质扩面,修订《河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将更多科技型企业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覆盖范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融资作用,力争到2027年,“科技贷”、“专精特新贷”累计放款1000亿元以上。(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精准直达行动。加大项目推送力度,压实项目审核责任,建立健全银行推荐项目机制,支持银行参与设备更新项目征集和遴选,提高项目质量和可落地性,组织银企“一对一”对接,扩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落地规模,力争到2026年全省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领域贷款余额达到300亿元。(人行河南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投融联动三项机制。

1.“股贷债保投”联动机制。探索成立科技金融联盟,通过政策集成、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产品创新、人才聚合、服务协同,促进“股贷债保投”联动,大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为科技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和服务,定期发布“贷款+外部直投”“贷款+认股权”等典型案例,创优多元化科技金融生态。依托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辟科技金融专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出更多符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信易贷”产品。组织科技特色支行行长培训会,强化银行、基金、保险等机构互动合作。加强债券发行培育辅导,开展承销机构、投资机构对接活动。积极引进金融科技、资产评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完善科技金融配套服务体系。(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积分制”融资机制。建立具有河南特色的科技企业“创新积分制”评价指标体系,助力金融机构快速识别优质企业,研发“积分贷”“积分投”“积分保”等专属产品,定期考核评估,拓展“积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场景,助力科技型企业融资,打通科技、金融、产业连接通道。持续开展“创新积分制”企业信息征集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名单推送至金融机构,加强政银企对接服务,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企业集聚,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政投贷”一体化运作机制。聚焦中原科技城、中原医学科学城、中原农谷等科创高地和重点产业链,探索构建政府、基金、银行协同机制,政府要加大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和资金统筹力度,基金要发挥“耐心资本”和“招商引擎”作用,银行要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形成三方紧密协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金融闭环,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上市促进工作质效。

1.提升上市精准培育水平。联合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驻豫基地,为上市后备库企业提供“一对一”精准辅导,台账化协调解决上市中遇到的问题,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提高上市效率,推动更多科技型企业进入证券交易所审核流程。支持科技型企业围绕主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并购重组,延链补链强链,加强资源整合,提升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高质量建设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抢抓“绿色”通道政策机遇,持续推动新三板与四板市场制度型对接机制在我省落实,充分发挥区域股权中心“苗圃”功能。(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基金体系覆盖率。统筹优化基金布局,深入推进“基金入豫”,加强与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基金等合作,吸引在豫落户子基金。研究制定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省、市天使投资母基金作用,市场化遴选基金管理人,放宽基金投返要求,健全容错机制,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提升对全省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服务质效。支持省内基金管理机构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协同联动,聚焦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前谋划项目和加强投融资对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风险分担保障。建立科技保险共保体。推动有实力、有意愿的财产保险机构发挥专业技术和资源优势,优选生物医药、低空经济、新材料、集成电路等高风险创新领域开展科技保险共保,建立组织架构,明确共保份额和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我省优势科技产业领域的风险保障。(省委金融办、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发挥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人行河南省分行牵头的省级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作用,强化责任落实,定期监测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中央层面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充实政策工具箱、释放政策红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及时分析研判,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18日

十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专利转化运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5〕7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加快专利转化运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加快专利转化运用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协同高效的专利转化运用生态,逐步提升专利产业化综合效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深度融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为统领,以推进高质量现代化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主线,将专利转化运用融入我省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服务链,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赋能高质量发展。到2028年,我省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11.5万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2件,新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30家以上,布局省级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30家以上,以高价值专利为核心要素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工作链条更加完善。到2030年,我省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13万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4件,新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50家以上,布局省级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50家以上,高价值专利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明显,产业化率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强化知识产权数据支撑和信息化保障,打造“知识产权业务中心+知识产权转化交易市场+专业化服务支撑”的省级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涵盖专利信息分析、交易运营、金融服务、维权保护等功能,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资源共享和数据互通。借助人工智能模型搭建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的桥梁,促进知识产权资源与优势产业精准对接,为各类主体提供推介展示、磋商对接、交易支付等线上服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运营,遴选优质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并开展路演活动,为各类主体提供价值评估、金融赋能、专利申请、转让许可、维权保护等线下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研究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标准体系,明确认定标准和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争创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形成“优势企业+优质学科+尖端科研+高效服务”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政策措施,统筹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培育一批能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出台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并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评估、期满考核、优胜劣汰”的全过程管理模式。(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布局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研究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标准体系,明确认定标准和绩效评价标准,集聚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组织引导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共同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共建专利池,服务产业发展。完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政策支持体系,统筹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制定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健全梯度培育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确保规范高效运行。(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高价值专利引进工程。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多方协同、服务联动的原则,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聚焦关键技术领域需求,大力推进全国“双五星”发明专利推介对接和转化实施。发挥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在豫分支机构纽带作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以产学研需求对接、产教融合交流、校企平台建设等多种形式,加快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项目落地。(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助力专利密集型产品量质提升。完善专利密集型产品统计和产业增加值核算制度,持续扩大专利产品备案覆盖面,提升专利产品备案数量和质量,加快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加大专利密集型产品展览展销、线上线下推介力度,推动具有“独门绝技”专利技术的专利密集型产品进入产业链、供应链。(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健全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构建知识产权金融生态圈。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风险分担和海外保险奖补政策,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线上办理试点,鼓励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中心)等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需求对接、评估定价、转让交易、质押物处置等业务。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价值内部评估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服务,引导社会资本赋能专利产业化。(省委金融办、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服务能力。支持专利代理机构拓展服务领域,以促进专利转化为导向提供集成化专利转化运用解决方案。培育一批专业性强、信用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经纪人,参与服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助力核心技术攻关和专利转化运用。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数据、智力资源优势,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公益行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八)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供需对接。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分领域调研收集科技型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需求,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挖掘符合企业需求的存量专利及其科研团队,选择一批可转化高价值专利作为专利产业化重点项目,匹配政策、资金和服务等资源,给予重点推介和支持。分区域、分行业(产业链)组织开展路演活动,支持各地围绕重点产业开展跨区域专利推介、转化交易等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支持郑州市申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升新乡、洛阳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郑州、漯河、禹州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运行质效。依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构建“中心+平台+受理处+工作站”四位一体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体系。着力构建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信用监管、府院联动等于一体协同、互补、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商务厅、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引育。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急需紧缺人才库并动态更新。引导企事业单位多途径吸引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和创新团队来豫创新创业。支持我省高校知识产权学院完善本科、硕士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实务人才定向培养和在职培训,加快培养一批支撑重点产业专利转化运用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科技、财政、金融、产业、投资等政策协同和经费保障。将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成效纳入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专利转化运用绩效为导向加强资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经验总结,营造有利于专利转化运用的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7日

十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规范行政执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规范行政执法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开封市规范行政执法十条措施(试行)

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集中开展日常检查

各执法主体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日常检查在每月下旬集中开展,其他时间,除上级交办,部门转办,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行政许可现场勘验,直接涉及公众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对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监督检查等特殊情形外,做到“有事服务好、无事不打扰”。

二、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开展工作的,不得入企检查;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要严控人员数量和频次。要强化协作配合、压实工作责任,落实“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监管攻坚工作部署,做好本部门牵头“一业一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做到“能联尽联、应联必联”,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检查。

三、落实公示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年度日常检查计划,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公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四、全面推行入企扫码

严格执行开封市“依法行政·码上监督”工作纪律和要求,扫码登记,完整上传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全过程记录,执法文书全部通过大数据运转,实现对行政执法内容、流程、方式、结果的全方位监督。对入企不扫码、信息不上传、执法程序上传不完整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推行信用分类监管

把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日常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科学配置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检查的方式、频次、抽查比例,以差异化精准监管使执法检查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提升监管综合效能。

六、推行服务型执法

把预防和化解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任务,全面落实证照到期前提醒、行政调解告知引导、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等制度。落实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制度。

七、规范行使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规范处罚种类、适用范围,细化不同情形裁量标准。完善基准动态调整、公示制度,确保裁量行使有章可依,杜绝执法随意性。要履行立案审批、法制审查、集体讨论程序中具体监督职责,坚决纠正“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尺度不统一问题。

八、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建立“满意开封”汴企评行政执法线上问卷调查工作机制,对线上反映的问题快速响应,有件必回、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公示公开一批典型案例,培养公众监督意识,使执法行为始终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之下。落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项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主动收集各行业各领域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推动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公正、透明。

九、建设过硬执法队伍

从严审查执法资格申请,规范准入与动态核查调整,严防资质不符者执法。各执法单位要严密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证件年审培训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法证件;落实专项培训制度,靶向破解执法难题;强化实战练兵,提升执法人员办案精度与履职能力。

十、严肃过错责任追究

全面纠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5年9月30日

十三、推动2026年第一季度经济发展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措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推动2026年第一季度经济发展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文有删减)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聚焦“1+2+4+N”目标任务体系,全力打好打赢冬春季攻保战役,推动2026年第一季度经济发展实现良好开局,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强化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统筹。出台2026年我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重点任务清单,启动新一轮10个重点事项集中攻坚。上线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数据平台,发布市场循环指数,举办我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研讨会,推动制定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力打通市场循环卡点堵点。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常态化清理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实施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行动,加快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全覆盖。健全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事项库,持续推行“扫码入企”“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机制。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水平,实现登记注册文书范本统一、材料规范统一、办事流程统一。(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重大项目引领带动作用。出台2026年重大项目“双百工程”工作方案,建立“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一台账”包保推进机制。印发2026年省重点项目清单,对急需开工的重大项目全额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新开工项目1500个左右,省重点项目、“双百工程”项目投资额均完成年度计划的3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用足用好2026年提前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单列用于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靠前发行2026年提前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支持前期工作成熟或在建项目,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中国邮政航空枢纽前期工作,发布概念设计征集公告。开工建设嵩内高速、辉鄄高速卫辉至辉县段、沙颍河“通港达园”工程、太焦铁路长治至月山段扩能改造工程等一批重大项目,建成投用南阳机场改扩建工程,争取京港高铁阜阳至黄冈段、南信合高铁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完成全口径交通基础设施实物量投资220亿元。(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陕煤信阳清洁高效煤电、洛阳洛宁抽水蓄能电站、苏皖豫输气管道河南段、洛阳百万吨乙烯等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完成全口径能源基础设施实物量投资240亿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开工赵口引黄灌区现代化改造、南水北调观音寺调蓄、鸭西灌区等总投资超过300亿元的重大水利工程,加快昭平台水库扩容、汉山水库、前坪水库灌区、故县水库灌区、出山店水库灌区、白龟山水库除险加固等重大项目建设,接续推进一批农村沟渠连通整治项目,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完成全口径水利建设实物量投资60亿元。(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2026年“乐享河南”新春消费季活动,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住宿等重点领域发放2亿元省级消费券,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放消费券。组织各地抢抓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点加大促消费力度,开展“助消费惠民生”双节消费帮扶产品推介活动,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举办各级各类促消费活动1000场以上。(省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力做好“两新”工作。制定“两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部署优化调整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范围和标准,出台汽车、家电、数码产品等“焕新”补贴细则,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新储备设备更新项目700个以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大力培育消费新场景。支持郑州、洛阳市开展国家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加快提升省辖市重点商圈、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特色商业街区全时全域全维消费生态,布局一批体验式消费新场景,打造一批现象级消费新地标。制定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6版),进一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省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深入实施“引客入豫”行动。用好用足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组织旅游景区、旅行社赴省外主要客源市场开展专题推介,对2026年第一季度组织省外游客以专列、包机形式来豫旅游的境内外旅行社,分别按照3.5万元/列、6.5万元/架次标准给予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12.积极支持住房消费。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发放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组织住房促销活动200场(次)以上,支持各地加快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加快推进郑州、洛阳市127个专项借款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外贸企业帮扶。健全重点外贸企业分级包联服务机制,引导产品适合外销的生产型企业开展外贸业务,持续实施“千企百展”拓市场行动,发布2026年度国际性展会推荐名录,组织企业参加50个左右全球重点展会。(省商务厅负责)

14.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布2026年度第一批“揭榜挂帅”榜单20项左右,启动重点研发项目200项以上,积极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650亿元。(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速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开工建设麦斯克8英寸半导体特色硅抛光片、海康威视智能制造(郑州)基地等51个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加快推进郑煤机液压支架智能化示范工厂、安图生物体外诊断产业园(三期)等48个10亿元以上增资扩产项目,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实施工业技改项目1600个以上、完成投资400亿元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6.加大产业招商力度。举办2026豫沪产业对接活动、豫港澳企业家春茗活动,围绕重点产业链群延链补链强链发布3000个重大招商项目,修订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编制第二批重点产业链数字化转型“一图谱四清单”,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谋划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150个以上、完成投资190亿元以上。开展已建成工业互联网平台专项检查和新建平台培育验收,力争到2026年第一季度末平台设备连接数量突破2260万台(套)、部署工业APP超过5700个、服务企业超过25万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8.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快建设医疗、农业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成中医药服务行业垂直模型训练语料库,上线运行覆盖主要农作物、畜禽、果蔬的生物育种标准数据集(一期),支持建设一批行业大模型、语料库和重大应用场景,启动建设人工智能创新生态社区。(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发挥场景牵引作用。制定场景培育开放和大规模应用行动方案,发布首批场景需求、场景能力清单,推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0.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开展服务企业大走访和政企面对面活动,健全“900+600”重点企业分级包联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责任部门+金融机构”包联服务企业制度,持续实施“万名大学生助企服务”专项计划,加力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分行业组织开展产融、产销、产学研、用工、产业招商、资产优化等“六项”对接活动1200场以上。(省“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专班、省委金融办、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支持工业企业满负荷生产。对2026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对2026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由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细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降低企业物流和用能成本。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通行我省收费公路的氢能货车免收通行费,对通行我省收费公路的电动货车实行通行费5折优惠。鼓励企业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就地就近建设光电、风电、余热余压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高使用绿电比例。(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实施科技金融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开展“科技企业百家行”,深入落实省、市、县三级金融服务专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等产融对接机制,开展“认证贷+”金融服务日活动,修订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办法,更新发债企业“白名单”,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全省科技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河南金融监管局、证监局、人行河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快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出台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行动方案、强化铁路货运体系建设推动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实施方案、新能源营运货车购车补贴政策,制定“公转水”“公转铁”激励政策、绕城普通干线公路建设行动方案,加快周口中心港集疏运铁路专用线、陕煤电力信阳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建设,开通一批“新能源卡车+港口”卡车航班线路,加快300公里绕城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力争2026年第一季度新增新能源重卡1000辆以上,新能源船队规模达到5艘、净载重运力超过7000吨。(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精准抓好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开展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10个专项行动,落实“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等9项标志性举措,提升烟花爆竹、扬尘、餐饮油烟等领域精细化管控水平。支持“上大压小”煤电项目建设,推进供电供热由大型清洁高效机组替代,推动单机10万千瓦以下纯凝煤电机组、有明确替代热源建设方案的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抽凝热电机组实施关停。(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全力抓好农业生产。因地因苗做好8500万亩麦田管理工作,加强干旱、“倒春寒”等灾害监测预警,开展冬春肥水管理、镇压保墒,加大条锈病、赤霉病、茎基腐病等重大病虫害防控力度,打牢夏粮丰收基础。制定冬春蔬菜生产技术指导意见,在蔬菜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大县储备一批设施升级项目,落实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7.稳住就业基本盘。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服务活动,实施202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帮扶,2026年第一季度组织各类招聘活动2000场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新增城镇就业2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5万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健全重点民生领域欠薪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工资发放情况常态化监管,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工、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医护人员等重点民生领域从业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燃气、危化、矿山、工贸、烟花爆竹和森林防火等重点领域和医院、旅游景点、学校(实验室)、养老机构等重点部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扎实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冬季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综合风险会商研判,有效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灾救灾减灾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2026年第一季度经济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紧抓快干、埋头苦干,做实功、出实招、求实效,要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工作调度和亮点宣传,细化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政策靠前发力、项目靠前实施、措施靠前落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1日

编辑校对:通许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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