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规简讯
2026.1.26-2026.2.1
(完整合规简讯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引
言
第一部分:中国证监会监管处罚案例速递
第二部分:交易所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案例速递
第三部分:金融法律法规、政策速递
第四部分:市场资讯
PART.1中国证监会监管处罚案例速递
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1日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主体发出了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11项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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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当事人: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
ZJP,男,时任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DWY,女,时任总经理、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ZN,女,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经查明,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ZJP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案涉期间间接控股股东为北京ZFSL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ZFSL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CGJD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且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北京ZFSL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CGJD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均由ZJP实际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ZFSL投资管理有限公司、CGJD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法人。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开展能源业务、采购服装加工设备等方式通过5家第三方公司支付股权增资款、保证金、投资款等资金,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ZJP的授意下,相关资金最终流入其关联方北京ZFSL投资管理有限公司、CGJD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共计10,37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中10,222万元相关交易事项。截至2023年8月15日,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回上述资金及相关资金补偿款10,592万元。
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发生额为7,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2%,2023年上半年发生额为3,2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2%。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发生额分别为7,150万元、3,222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1.37%、5.26%;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4,150万元、3,37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0%、5.51%。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协议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其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ZJP作为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代行董秘职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知悉案涉主体关联关系及交易事项,对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ZJP是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ZJP作为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组织、决策、审批相关资金转入第三方公司,指使第三方公司将资金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公司,导致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DWY作为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对案涉交易合同及资金往来进行审批,未勤勉尽责,对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DWY是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ZN作为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接受DWY安排,知悉或参与部分案涉交易合同及资金往来的审批,未勤勉尽责,对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ZN是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ZN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万元;对ZJP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300万元;对DWY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对ZN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湖北MEY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万元;
二、对ZJP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50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300万元;
三、对DWY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
四、对ZN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0万元。
案例2 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2号、3号、4号、5号、6号)
当事人: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WB、KSL、LWZ、FGK
经查明,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度,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收到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转账3,675,121,967.86元,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转账3,642,040,000.00元。
2023年度,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收到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转账2,809,680,000.00元,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转账2,770,870,000.00元。
2024年度,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收到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转账2,514,395,569.24元,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转账2,534,817,067.03元。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WB,任职期间签署了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WB作为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对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任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LWZ,签署了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FGK,签署了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任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KSL,签署了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
对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对WB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新疆BY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50万元,作为新疆BY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
对KSL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FGK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LWZ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案例3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当事人:武汉WC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CJ,男,时任武汉WC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WY,男,时任武汉WC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经查明,武汉WC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武汉WC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GW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设备销售业务。武汉WC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952.62万元、10,152.84 万元、10,152.84 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8.17%、69.16%、63.02%。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武汉WC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武汉WC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CJ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WY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知悉业务实质,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的准确性。上述二人均保证公司披露的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CJ、WY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武汉WC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CJ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WY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案例4 天津证监局对JY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对XH、LSX、WFJ、ZJ、YFZ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JY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XH、LSX、WFJ、ZJ、YFZ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原因:
JY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外购技术项目采用制式合同,对对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明确,合同内容不规范。二是未能及时识别部分研发项目的终止风险,导致预付款收回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WFJ、ZJ及时任总经理YFZ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对前述第一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公司现任董事长XH、总经理LSX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对前述第二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28
法条索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履职。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第六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第三条 企业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四) 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会计系统控制,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
案例5 吉林证监局对通化D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LJH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通化D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LJH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原因:
通化D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DB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房产互相混用情况,双方未签订相关租赁协议,未支付租金。上述事项反映出通化D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存在不足,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LJH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30
法条索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第六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案例6 福建证监局对ZF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CRJ、ZXM、LC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与五十二条的规定,对ZF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CRJ、ZXM、LC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原因:
ZF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当使用总额法确认数字营销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ZF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与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CRJ、总经理ZXM、财务总监LC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26
法条索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案例7 广东证监局对怀集DY汽配股份有限公司、YHK、ZFR、WY、HL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怀集DY汽配股份有限公司、YHK、ZFR、WY、HL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原因:
2025年4月27日及7月18日,怀集DY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陕西汉阴HL金矿有限公司分别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及400万元,怀集DY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相关担保事项未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9月2日,怀集DY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才在发布的《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对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怀集DY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怀集DY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YHK、总经理ZFR、财务总监WY、董事会秘书HL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26
法条索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8 重庆证监局对WZJ、WZC、LLT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WZJ、WZC、LLT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2024年,重庆SB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收入存在跨期确认情形;进行存货减值测算时确定的可变现净值不合理,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未充分考虑个别应收项目的信用风险情况,导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上述问题导致重庆SB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重庆SB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WZJ、总裁WZC、财务负责人LLT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29
法条索引:(同前)
案例9 重庆证监局对重庆MAS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重庆MAS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重庆MAS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收入成本及费用跨期核算,部分资产折旧计提年限错误。
二是内部控制不健全。部分费用报销票据与业务实质不符,佐证资料不完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审批、台账登记等不完善。
三是公司治理不规范。2024年度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中未包含律师,召开的部分董事会未记录独立董事就议案提问的回复,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6-01-30
法条索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案例10 四川证监局对四川HB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H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HZG、ZXP、WJ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四川HB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H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HZG、ZXP、WJ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四川HB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四川HB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客户签收确认于2025年的收入确认在2024年,导致2024年多计收入373.26万元。二是四川HB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四川HB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H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HZG、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ZXP、财务总监WJ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26
法条索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案例11 四川证监局对成都ZH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ZD、LF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成都ZH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ZD、LF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成都ZH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1000万元理财产品,未在董事会授权截止日赎回。公司于2026年1月5日使用募集资金购买3500万元理财产品,购买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成都ZH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ZD、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LF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28
法条索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案例12 四川证监局对成都ALD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成都ALD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XP、FQX、LXF、WYQ、MQF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成都ALD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制度执行存在缺陷。未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开展现金盘点,非主营销售业务相关销售台账及对应收款单据登记、管理不规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收入确认不规范。2022年及2024年部分机加业务收入存在跨期确认,导致2024年多记收入289.77万元。二是存货跌价测试覆盖范围不足。2023年未对存货进行全面减值评估,2024年对库存商品及在产品的减值测试覆盖范围不足。三是商誉会计处理不规范。将2024收购RXFX科技有限公司52%股权的溢价部分错误计入无形资产1934.78万元并进行摊销,违反企业合并有关"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的规定,导致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列报金额有误。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四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XP、时任董事长FQX、总经理LXF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WYQ、时任财务总监MQF对任职期间内的相关会计核算问题负有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30
法条索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十三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案例13 四川证监局对FL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WZH等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202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FL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QZH、WJ、LPC、YXP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FL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部分董事会决议未见个别董事表决票,部分监事会决议未见个别监事表决意见,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二是内幕信息登记档案未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规范。一是2024年、2025年两笔工程施工关联交易中存在关联方先施工再补签合同的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四条的规定。二是部分收入确认单据未留存,涉及金额1,850万元,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一是个别委外加工物资错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二是部分收入确认跨期,8笔出口业务存在当年已出口完成,次年确认收入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是存货跌价金额未考虑合理的税费及费用支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四是个别其他非流动资产未及时结转至在建工程,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固定资产账户处理的规定。上述财务核算不规范事项导致2024年年报收入错报1,245万元,占比0.15%,利润错报100万元,占比0.25%。
四、信息披露不规范。一是2024年未及时披露5,706万元关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7.2.7和7.2.11的规定;2025年未及时披露7,572万元关联交易,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7.2.7和7.2.11的规定。二是2022年年报中关联交易金额多披露629万元,2024年年报中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少披露247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未披露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WZH、总经理WJ应当对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责;董事会秘书LPC应当对公司治理和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违规行为负责;财务总监YXP应当对与财务有关的内部控制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的违规行为负责。
发布时间:2026-01-30
法条索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 监事选任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监事会会议参照本准则对董事、董事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选举产生。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
第六条第一款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第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案例14 大连证监局对ZZ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DW、YZJ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罚结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三)的规定,对ZZ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DW、YZJ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罚原因:
2025年12月10日,ZZ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参股公司大连PLZZD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到期未能收回,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26年1月15日才披露上述逾期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LDW作为ZZ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YZJ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27
法条索引:(同前)
PART.2交易所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案例速递
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1日期间,三大交易所采取、发布的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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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1. 上市公司监管
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监管函件26份,其中监管问询函4份、监管工作函22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7份。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1单。
2. 交易监管
上交所对222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 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对*ST亚振等异常波动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白银有色等严重异常波动股票,以及南方原油LOF等溢价较高的基金进行重点监控,对30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2起。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
1. 上市公司监管动态
本所对2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对4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本周发出问询函13份、其他函件65份。
2. 市场交易监管动态
本所共对261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16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4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近期“国投白银LOF”等基金产品存在溢价过高情形,基金公司多次发布溢价风险提示及停牌公告,但相关基金产品溢价率仍继续上升,部分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影响基金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依规对相关投资者采取了暂停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
3. 会员监管动态
本周,针对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项目中保荐代表人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形,本所对一家会员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了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根据对部分会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不到位的一家会员,采取了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所继续将退市风险警示股票“*ST云创”(920305)列为重点监控股票;对15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涉及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
PART.3 金融法律法规、政策速递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附件:
附件1:《关于修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修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证监会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612551/content.shtml?sessionid=
二、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
附件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附件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来源:证监会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12461/content.shtml
三、上交所新增发布三项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应用指南 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
附件:
附件1: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1月修订)》的通知
附件2: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6年1月修订)》的通知
来源:上交所
https://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60130_10807454.shtml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附件: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修订说明
来源:上交所
https://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disciplinary/c/c_20260127_10807097.shtml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
附件: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修订说明
来源:上交所
https://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disciplinary/c/c_20260127_10807093.shtml
六、深交所修订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附件: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深交所
https://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60130_618859.html
七、北交所修订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夯实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基础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来源:北交所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7678.html
PART.4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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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十五五”规划上市公司座谈会
来源:证监会
本期编辑:刘春彦、吴芙蓉、胡家昕
排版:刘羽闲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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