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资本市场与资产管理部
自2024-2025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正经历一场深刻而系统性的结构性变革。在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大背景下,国有资本的角色定位已从传统的“保值增值”向“价值创造+产业引领”双重目标演进。特别是在上市公司股权层面,国有资金的参与方式日益多元化、专业化和战略化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核心载体,仍是国有资金配置关键阵地。当前,国有资金参与逻辑已从单一纾困转向战略协同、短期投资转向长期价值培育,形成多元路径与系统思路。 |
结合2024-2025年国资并购实践,国有资金参与路径呈现“基础路径常态化、组合路径多元化、战略路径精准化”特征,具体分为四类: 1、直接收购类路径:快速实现控制权落地 此类路径是国资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主流方式,通过市场化交易直接受让股份,具有操作高效、控制权清晰的优势,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司法拍卖等形式。协议转让因灵活性高、协商空间大,成为直接收购首选。交易双方可协商转让价格、付款及交割条件,适用于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司法拍卖适用于股东债务纠纷导致股权被强制执行的场景,国资可低价竞拍获股。 2、资本运作类路径:兼顾控制权与资本协同 此类路径运用资本市场工具,实现增持与控股权强化双重目标,同时为上市公司注资优化资本结构,核心方式包括定向增发、表决权委托与放弃。例如,2024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国资收购瑞联新材时,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定增”的方式构建控股闭环。符合国家战略的“专精特新”的企业定增可享快速审核通道,提升收购效率。 表决权委托与放弃是国资低成本获控制权的灵活手段,无需受让股份即可实现控制权转移。例如,唐山国资收购风范股份时,原控股股东转让12.67%股份后放弃剩余38%表决权,助力唐山国资低价控股。此类路径适用于大股东限售、资金压力大等场景,需明确权责边界防范纠纷。 3、平台整合类路径:统筹央地资源与产业协同 此类路径通过合资平台或产业基金整合央地国资,推进跨区域跨领域产业整合,适用于核心资源型、区域支柱型上市公司布局。合资平台是协调央地利益的经典模式。例如,中国五矿收购盐湖股份时,与青海国资设合资平台(五矿持股53%主导整合),通过平台受让青海国投12.54%股权实现间接控股,理顺利益分配并规避控制权风险。而产业基金模式则适用于规模化多元布局,国资通过基金批量投资产业链上下游上市公司培育产业集群。例如,2024年珠海国资借产业基金批量收购新兴产业上市公司,构建18家企业矩阵(13家为2020年后收购),推动地方产业升级。 4、特殊场景类路径:化解风险与盘活资产 此类路径聚焦债务危机或股权分散上市公司,通过承债式收购、债务重整参与股份,化解风险并盘活资产,核心包括承债式收购与重组整合。承债式收购是国资纾困重要方式,国资支付股权对价同时承接部分债务助企业脱困。例如,海淀区国资收购金一文化时,承接债务解决流动性危机并获控制权,实现“纾困+布局”双重目标。需重点评估债务与资产质量,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重组整合则适用于股权分散、决策低效的上市公司,国资通过资产注入、业务整合提升企业质量。例如,中国五矿控股盐湖股份后,注入五矿盐湖51%股权解决同业竞争,实现资产证券化增值,形成“收购-整合-增值”良性循环。 |
在前两年国有资金参与收购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发展基础上,当前国资投资有从“短期股价博弈”转向“长期价值创造”的趋势。监管部门也对国资收购的核心诉求提出新的要求,以下是其中较为显著的: 1、以产业逻辑统领资本逻辑资本投入必须服务于国家战略与区域产业发展。无论是并购、定增还是基金投资,均需回答“是否有助于补短板、锻长板、强基础”。例如,在芯片、工业软件、新能源等“卡脖子”领域,国有资本优先布局具备核心技术的企业,而非追逐热点概念。 2、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尽管带有政策属性,但国有资金的操作必须遵循市场规则。从定价机制、信息披露到退出安排,均需公开透明、合规审慎。国资委多次强调“摒弃市值操纵、杜绝内幕交易”,推动国有资本在阳光下运行。 3、构建“投—管—退”闭环机制,国有资金不再是“只投不管、只进不出”。越来越多的国资平台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投前重尽调与战略匹配,投中重协同与赋能,投后重考核与退出,通过IPO、并购、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本循环,提升整体回报率。 |
结合以上收购业务实质和监管要求,国资在收购上市公司业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法律要点如下: 1、国资监管审批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协议转让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等。此外,若收购属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或“重大投资项目”,需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及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程序。特别是当投资额超过收购方净资产10%时,须报国资委审批(《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践中,“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定增”组合方案需分阶段履行不同审批义务,否则可能触发合规风险。 2、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防范:《证券法》第八十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要求,投资者持股达5%后每增减5%需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拟持股达30%继续收购的,应发出全面要约或申请豁免。国资收购中,若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非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信息敏感期管控尤为关键。2025年多起因内幕交易被追责的案例表明,国资委“摒弃市值操纵、杜绝内幕交易”的要求已上升为法律责任。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资平台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因“抽屉协议”或表决权委托条款模糊引发监管问询。 3、表决权委托的法律效力与风险边界:表决权委托虽可降低收购成本,但其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规定,委托代理关系可随时解除,若原控股股东单方面撤销委托,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动。因此,协议中需明确委托期限、撤销条件及违约责任,并建议配套股份质押或优先受让权安排,形成“协议转让+不可撤销委托+利益绑定”的闭环,防止控制权纠纷。 综上,国资收购需在产业政策与法治框架间寻求平衡,强化合规审查,方能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与产业引领的双重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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