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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聚餐,员工酒后猝死,自行担责95%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4-20 09:42:10     99

五一假期即将来临,放假期间是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

日前,广东省某法院审结一起因聚餐醉酒猝死引发的索赔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日18时许,深圳某公司员工张三(化名)在其被派驻的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

同桌6人,其间张三有喝酒。

当天20时许,张三由同桌两人搀扶送往东莞某公司宿舍休息,该公司负责人随其后,留下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其室友称当晚张三两次呕吐,对其进行了照顾。

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前来探视,询问张三是否喝多。

张三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张三于2月3日18时许被发现猝死在宿舍洗手间。

公安机关认定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2021年3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三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2021年7月,张三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及张三同桌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11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

张三死前有醉酒呕吐情况,饮酒次日被发现猝死,可推定其死亡与饮酒有关。

张三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饮酒可能后果有足够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在张三酒后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送医院治疗,承担一定责任。

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张三参与涉案聚餐不属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张三死亡不属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须担责。

张三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张三扶回宿舍并准备矿泉水在床边,已尽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张三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张三的死亡应有预见性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安全注意义务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酌定张三自行担责95%,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须担责。

本案赔偿费用依法计算为1126951元,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56348元。

张三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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