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特点及分类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
(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即时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立的同时,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即转移所有权
非即时买卖合同:货样买卖、试用买卖、分期交付买卖、分期付款买卖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采购合同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10)相关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备采购合同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
第二节 材料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1.预付款 (10%):买方收到卖方的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卖方依约履行合同,则预付款抵作进度款。(2022年考)
2.进度款 (85%):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相关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3.结清款 (5%):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2021年考)
(一)包装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二)标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三)运输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³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四)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三、材料的检验和验收
(一)卖方的检验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二)买方的检验方式
(1) 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三)检验日期与地点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检验合格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方迟延交货违约金】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买方延迟付款违约金】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第三节 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一、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1) 预付款。28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0%。
(2) 交货款。28日内,支付合同价的60%。
(3) 验收款。28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5%。
(4) 结清款。28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
2.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二、设备监造机交货前的检验
(一)监造
(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在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
(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3)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
(4)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
三、开箱检验、考核、验收
(一)开箱检验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约定的下列任一时间进行:
(1) 合同设备交付时;
(2)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二)考核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性能指标考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验收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四、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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