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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蹭热点而被股民索赔典型案例两则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8 05:29:11     0
上市公司因蹭热点而被股民索赔典型案例两则

案例一、光刻机概念

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发布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2024-2025)

——李某某诉某科技公司、蒋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涉期间股价变化】

【裁判要旨】 误导性陈述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三个因素进行考察,一是所披露的信息本身是否准确、完整,具体表述是否容易引发歧义或产生误导效果;二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三是所披露的信息是否产生了实际的误导效果。 误导性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并对误导性陈述公开予以揭露的,结合公开交易市场反应,应认定当日为误导性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4日12时25分,某科技公司在深交所下设的“互动易”平台回复某用户提出的有关光刻机产品的提问时,回复称“您好,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前述回复发布后,该公司股票于当日下午开盘后短期内冲击涨停板,并以上涨20%涨停收盘。2023年10月8日,监管部门对某科技公司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29日,江苏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科技公司2023年9月14日发布的互动易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蒋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蒋某分别作出处罚决定。A股市场投资者李某某据此提起诉讼,主张受某科技公司虚假陈述的影响遭受投资损失,某科技公司应予赔偿;蒋某作为某科技公司董事会秘书,系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案涉互动易回复不准确、不完整,容易引发理解上的歧义。该回复前后两句的“光刻机”所指为不同类型的光刻机,但其表述方式极易使人误以为前一句所指“光刻机”亦为用于芯片加工领域的光刻机。
第二,某科技公司具有“蹭热度”的主观意图。蒋某与同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表明蒋某明确知晓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光刻机”为热点话题。在案涉互动易回复发布前,该公司证券部草拟的回复中对其直写式光刻机简称为“光刻设备”,且指明了主要在科研光刻设备领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蒋某不仅将“光刻设备”改写为容易引发误解的“光刻机”,删除了其主要运用领域的表述,还将原稿中的“并实现向国内芯片企业的销售”改为“并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该删改过程进一步表明其刻意制造歧义、“蹭热度”的主观意图。
第三,从案涉互动易回复发布后互动易平台用户的提问可见,不少投资者误以为该公司已经实现用于芯片加工领域的光刻机的制造和销售,案涉互动易回复已经实际误导了部分投资者。最终认定案涉互动易回复构成误导性陈述,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投资损失(含印花税、佣金损失)共计16885.5元;蒋某就李某某的损失与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 本案是证券监管部门查处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信息披露违法第一案。与上市公司在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实施虚假陈述不同,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是上市公司利用类似互动易平台等自愿信息披露平台从事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上市公司及该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人员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力震慑此类虚假陈述行为,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还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投资者在面对热点事件时应及时关注市场信息以及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自律监管信息,培育理性投资的市场氛围。 案例二:特斯拉概念 江苏法院涉资本市场典型案例之三 侯某某、刘某某诉某玻璃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虚假陈述更正日的司法认定 案涉期间股价变化】 【基本案情】 自2019年9月起,某玻璃股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多次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业务相关问题。称“公司与特斯拉有合作项目”“目前公司为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的国内唯一供应商”“公司为特斯拉新能源汽车用充电桩玻璃的二级供应商,为太阳能瓦片玻璃的一级供应商”。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该公司股价连续11个交易日涨停,期间三次达到创业板股价异动标准。对此,该公司三次发布《股价异动的公告》,称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2020年2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某玻璃股份公司发出关注函。2020年2月14日,该公司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问询函,要求该公司进一步说明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项目和太阳能屋顶项目的具体情况。2020年2月18日盘后,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1.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玻璃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他新能源汽车厂商尚未推出同类产品,若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市场推广进度未达预期,可能会造成公司新产品出货量不达预期,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特斯拉不是公司充电桩玻璃产品的直接客户,公司充电桩玻璃产品的订单由特斯拉指定厂家下达,该厂家做成合格品后供应给特斯拉,公司不属于特斯拉充电桩用玻璃产品的一级供应商。2.公司目前尚未完成特斯拉太阳能屋顶玻璃的工程认证,能否接到特斯拉太阳能屋顶订单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太阳能屋顶玻璃产品的客户仅有特斯拉一家,单一客户依赖性较大,如果未来特斯拉该项目市场拓展未达预期或者上述产品市场供求发生变化,可能会造成公司新产品能利用率不达预期,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后《中国证券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对此予以了报道。2020年3月16日,某玻璃股份公司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3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对某玻璃股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1年1月6日,江苏证监局作出《关于对某玻璃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侯某某、刘某某据此起诉,主张2020年3月16日,某玻璃股份公司未能在2020年2月7日、2月12日、2月17日的股价异动公告中披露与特斯拉业务相关情况,江苏证监局已对该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玻璃股份公司辩称,侯某某、刘某某首次买入某玻璃股份公司股票时间为2020年3月,某玻璃股份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案涉虚假陈述已被揭露,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玻璃股份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就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业务,披露了公司与特斯拉业务关系,说明了该业务对公司2020年业绩的影响,提示了充电桩用玻璃产品的市场应用情况以及该业务的相关风险。就特斯拉太阳能屋顶业务,披露了太阳能屋顶项目的进度、相关生产线的建设进度,说明了该业务对公司2020年业绩的影响,提示了该业务的相关风险。因此,该回复已经更正某玻璃股份公司前期对公司与特斯拉业务等所作的误导性陈述,足以提示投资者某玻璃股份公司股价异动的原因。该回复作出后,多家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主要门户网站等媒体对该回复内容进行报道或评论,相关报道或评论内容明确提及 “某玻璃股份公司称特斯拉不是公司充电桩玻璃产品直接客户”,表明证券市场已经知晓某玻璃股份公司此前股价异动原因以及其与特斯拉业务真实情况。该回复作出后的首个交易日,某玻璃股份公司结束了其股价连续11个交易日的涨停,换手率和成交金额相较此前均大幅提高,该交易日某玻璃股份公司股票的量价变化明显。此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决定在判断某玻璃股份公司前期披露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时,引用的是某玻璃股份公司在该回复中所更正的信息,未披露更多更正、确认信息。因该回复于2020年2月18日收市后作出,法院认定该回复作出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2月19日为案涉虚假陈述更正日,侯某某、刘某某均于该日之后买入某玻璃股份公司股票,其投资决定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故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与更正日承载着阻却交易因果关系的功能,一直以来是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司法实践中,若无其他情节,多以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但信息披露义务人亦会主张其在此之前已自行更正虚假陈述,对此,应审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张的更正是否成立,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则该日之后投资者所作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投资者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判决亦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警示教育功能,上市公司虽有“蹭热度”实施虚假陈述的行为,但已通过披露信息予以更正,投资者应强化理性投资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减少非理性投资行为,助力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从投机型市场向投资型市场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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