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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评审?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2 20:08:57     0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评审?

一、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中,重新评审的情形有2种: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2.价格计算错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竞争性磋商中,重新评审的情形有5种:

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4.客观分评分不一致;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招标与非招标的重新评审情形最大不同在于,非招标中多了资格性审查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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