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判断一个项目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核心需结合项目法人单位性质、资金来源及项目核心属性综合界定。在我国招标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是两大核心适用法律,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时,需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当前,针对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国家及地方已出台多项配套政策文件,明确了中小企业扶持、绿色采购等核心要求,但实践中落实仍有差距。本文将结合相关政策文件,梳理具体执行要点,分析落实现状及未来趋势。
一、核心法律依据: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这一条款清晰界定了政府采购工程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关系,为后续配套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根本法律支撑,同时也明确了此类项目需在遵循《招标投标法》核心规则的基础上,同步落实政府采购领域的专项政策要求,实现招标投标流程与政府采购政策的有机衔接。
二、重点配套政策:中小企业扶持的核心执行要求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4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第二款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地方配套要求:山西省的具体落实规范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活动的通知
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依法必招工程项目),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绿色采购等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并在采购文件和公告中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公示政策执行情况。在工程建设和相关货物、服务采购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支持节能环保产品。”
四、落实现状与未来趋势
从当前实践来看,山西省范围内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尚未实现上述政策的全面落地,部分项目仍存在预留份额不足、价格优惠未落实、信息公示不规范等问题。从全国范围来看,此类政策的全面落地也仅覆盖少数地区,整体落实进度有待加快。
但从政策导向来看,强化政府采购工程领域的政策落实是必然趋势。未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部门协同机制的完善及地方配套措施的细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将全面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绿色采购等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实现招标投标流程的合规性与政策导向的统一性,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稳增长、促就业、推动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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