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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深度解析,行业企业如何应对监管新格局?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6 22:13:14     0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深度解析,行业企业如何应对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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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严微

编者按:

即将于2026年5月1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全面拉高了合规红线。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燃气经营在一般情况下仍优先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专门法规。然而,对于天然气贸易及液化天然气(LNG)相关业务而言,若其未被明确纳入城镇燃气监管体系,则其本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属性,将使其自动落入新法的规制范围。由此,天然气贸易和LNG相关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包括贸易)、储存、运输企业,需要关注园区化管理、数字化升级、全员责任制等面临一系列新的合规挑战。

2025年12月27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法》”)正式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危化品安全管理领域首部专门法律,新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从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导的框架,向更为系统化的法律治理体系迈出关键一步。

本文通过对比《危化品安全法》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析新法的核心变化,结合行业场景示例,为相关企业厘清应对思路与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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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vs旧规:

五个维度的体系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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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变化对行业的影响与实务示例

1. 新增化工园区内容意味着什么?

《危化品安全法》增设“规划布局”专章,其核心在于将化工园区提升为法律监管的基本单元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园区的认定、项目准入、动态监管、风险评估及安全控制线制度等规定需要重点关注项目准入方面的新规定,化工园区应当由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定公布并定期复核。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特殊情形除外),除为化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外,非化工企业禁止进入化工园区。这意味着“园区化”管理不再是鼓励性政策,而成为一项刚性的法律准入条件。

示例化工企业新建产线选址

某化工企业A公司,因产能扩张需要,在2024年计划在现有厂区所在市的综合工业园区内新建产线。依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建计划履行安全评价、环保审批等程序后存在获准可能。同样情况发生在2026年5月1日后,依据《危化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该项目因其选址不符合“进入化工园区”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将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被直接否决。若企业违法新建项目,依据第九十九条,将面临责令停止建设、罚款(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个人罚款。

合规提示

  • 对于新建/扩建项目:在项目可研和选址阶段,应当核实目标地块是否在省级政府正式认定并公布的化工园区名录内。

  • 对于存量园区外危化品企业:对于现有位于化工园区外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根据《危化品安全法》目前的规定,并不要求存量企业强制搬迁,但也需要等待新法实施后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研判风险。另外,企业仍需要根据《危化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敏感场所(注意新增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水库、海洋、重要调水输水线路、蓄滞洪区、核设施)安全距离的规定进行自查,评估未来被要求整改的法律风险。

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何落地?

《危化品安全法》第五条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总则在罚则部分(如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普遍确立了对违法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制”,且个人罚款数额明确。这意味着法律责任将穿透企业法人实体,直接追究至违规行为的具体责任人

示例:加油站卸油火灾事故

2023年,某加油站卸油火灾事故,因卸油员未静电接地且安全员不在现场。事后,运营公司被罚款,站长被追责,而卸油员和安全员主要接受内部处理。若此事故发生在新法生效后,调查不仅追究公司责任,未履行监督职责的当班安全员和违规操作的卸油员本人,可能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双罚制”分别处以个人罚款。

合规提示

  • 及时修订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每一个岗位(从法定代表人到操作工)制定具体、可考核的安全职责清单,并与绩效考核、奖惩直接挂钩;

  • 开展全员新法专项培训,重点强调“双罚制”与个人责任,确保每位员工知晓其安全操作不仅是岗位要求,更是法定义务,培训需保留签字记录;

  • 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留下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的全过程记录,作为履行管理责任的证据。

3.目录外化学品如何监管?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管理虽然规定了“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但是无进一步的明确禁止性规定《危化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

示例:新型工业清洗剂贸易

B贸易公司从国外进口一种新型复合溶剂,用于精密仪器清洗。该产品未列入现行目录,供应商提供的安全数据单(SDS)信息不全。B公司以其“非危化品”名义进行销售和运输。后使用单位发生燃爆,追溯至该溶剂挥发特性与静电积聚。在《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框架下,对此类“目录外”产品监管和追责存在困难。但在《危化品安全法》生效后,B公司的行为直接违反了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可能认定其经营“危险特性未经确定”的化学品进行处罚。

合规提示

  • 建立企业自有的“化学品合规数据库”,对所有物料进行危险特性标识与分类管理

  • 任何新化学品在采购或使用前,必须提供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危险性鉴定报告或充分的依据。

4.运输安全监管有何变化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侧重对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的资质许可。《危化品安全法》第六章则通过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条款规定,将监管触角延伸至运输过程。强制要求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必须保持良好运行,不得破坏;并要求运输企业对车辆与驾驶人员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与纠正。提示注意,新法明确了量化的驾驶安全休息时间,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示例LNG槽车超速与疲劳驾驶

一家LNG运输公司C,其车辆虽安装了GPS,但公司监控平台形同虚设,未对报警的超速和疲劳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某次事故后,调查发现驾驶员存在长期超速记录依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主要依据事故后果处罚。而依据《危化品安全法》,无论是否发生事故,C公司“未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的行为本身已违法依据《危化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C公司可能面临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若查实公司确存在放任不管的行为,负责人也可能被处以个人罚款。

合规提示

  • 建议投资建设或升级具有实时报警、自动提示、轨迹回放功能的主动智能监控平台,并确保系统7x24小时有效运行;

  • 设立专职监控岗位,制定从“系统报警”到“后台干预”再到“司机反馈与记录”的标准操作流程。监控数据确保真实性、完整性,以应对监管核查。

5.危化品贸易企业需要注意哪些合规变化?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化品贸易企业特指不负责生产、储存、运输等实际操作的危化品贸易企业)的规制主要侧重于其自身需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基本的经营规范。《危化品安全法》则在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等条款中,将危化品贸易企业的责任进行了延伸和强化。其核心变化在于,法律将贸易企业责任从 “保证自身合规” 转向 “确保交易全链条合规”。

主要变化

  • 增加对上游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的法定义务审查: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 增加向下游购买商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危化品经营企业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下游购买商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任何购买商有权向危化品经营企业索取有关危化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

  • 增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 对于进口贸易企业,还需要注意向主管部门办理所进口化学品的登记,在“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新法扩展“变化”外延)时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并应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粘贴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示例:供应链风险传导的连锁反应

一家溶剂贸易公司E,长期以来从一家持有合法生产许可证的工厂采购甲醇。2026年后,该工厂因多次违法被吊销许可证,但E公司未及时更新供应商审核,仍依据旧合同采购了一批货物并销售给下游用户F。F公司在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调查发现事故原因虽与甲醇本身无关,但监管部门查出E公司在工厂许可证吊销后仍向其采购的行为。在新法下E公司的行为直接违反了第五十三条“不得向未经许可的单位采购”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其销售的产品是否直接导致事故,E公司都将因其 “未履行上游资质审查义务” 而独立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第一百零六条),面临罚款,其负责人也可能被处以个人罚款。可以看出,新法下贸易企业的风险已从下游的产品责任,前置上游的资质审查责任。

合规提示:

建议贸易企业建立主动、系统化的合规机制,核心是构建并运行三个视角的验证体系:

  • “谁卖给我”(供应商动态管理):建立强制性的供应商准入与年度复审制度。利用数字化系统管理所有上游供应商的许可证照,设置自动预警,确保合作全程其资质合法有效。

  • “我卖的是什么”(产品信息合规):设立内部产品合规专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所有经营产品的“合规SDS与标签数据库” 。确保从源头获取的信息符合国标,并在销售时完整、准确地向客户传递。

  • “由谁来运营”(关键岗位资质):立即核查并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并持证。将此项资质维持与后续教育作为公司运营的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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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合规建议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实施,将危化品行业的监管压力从政府监管,部分转移至企业内在的、系统性的合规治理能力建设上。同时,《危化品安全法》第九章全面重构并大幅加重了法律责任。最显著的变化是引入了按货值金额倍数罚款和对个人的普遍罚款部分违法行为(指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处罚上限不再是固定的数字,而与货值金额挂钩。为平稳过渡,避免触碰合规红线而被处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主营业务,对照《危化品安全法》完善自身合规建设,比如:

  • 可以组建跨部门团队,对照《危化品安全法》全部127条,逐一审查企业在资质许可、选址布局、制度建设、设备设施、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应急准备等方面是否合法合规

  • 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可执行、可检查、可追溯的内部操作规程和考核标准。

  • 建立对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强制性资质审查程序,特别是对目录外化学品,必须索证索票(鉴定报告),留存完整审查痕迹,以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阻断连带责任风险。

  • 针对运输、储存、生产等关键环节,确保监测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与管理实践结合。同时,按法律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备案、报告、公开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及时。

此次立法实质上是以立法的方式推动危化品行业进行一次治理升级改革。对于企业而言,主动、系统地完成去适应新法,不仅是为了满足监管要求,更是构筑长期可持续发展核心能力的战略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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