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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投标避坑指南!高频问题+官方解答,企业必看!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2 16:19:35     0
政府采购招投标避坑指南!高频问题+官方解答,企业必看!

招采问答

第一期

+ 政府采购常见问题 +

政府采购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环节,其规范性与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公共资金使用效率、市场公平竞争以及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然而,实践中,企业、代理机构及政府部门常因对政策理解不深、流程不熟而遭遇困惑,甚至影响采购效率与合规性。

为切实解决这一痛点,我们系统梳理了政府采购全流程中高频、典型问题,涵盖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疑投诉、预算执行、供应商资质等关键领域,内容源自《政府采购法》及最新政策解读,结合一线实操案例,力求精准、实用、易懂。

无论您是企业投标新手、采购经办人员,还是政策研究者,这份指南都能助您快速规避常见陷阱,提升工作效率。建议收藏备用,让政府采购从此更清晰、更高效!

实战实操

1.签合同能改招投标文件内容吗?

答:不能。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可以限制供应商是企业法人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3.可以要求连续六个月的纳税社保证明吗?

答:不可以。因为连续六个月相当于变相设置企业的成立年限。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业绩要求能否作为资格条件吗?

答:可以,一般不超过2个。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5.可以要求生产厂家的授权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可以将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为评分项吗?

答: 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规定:

1.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7.仓库、办公场所等面积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仓库面积属于变相的规模条件,因此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否则构成对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第五条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8.CMM/CMMI 认证作为评分项合理吗?

答:不可以。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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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小万

排版:小万

审核:王奕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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