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4年以来,国务院、证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为上市公司与私募机构深化合作筑牢法律政策根基。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与私募机构在并购重组领域的合作愈发紧密,合作路径持续多元化,为资本市场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鉴于此,威科先行特推出由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梦静律师撰写的并购重组系列文章,以并购重组领域上市公司与私募机构的合作为核心,围绕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私募基金收购上市公司、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资等合作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剖析,解读常见合作模式与法律合规核心要点。
本《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法律实务核心解读》,聚焦上市公司与私募机构合作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梳理常见基金架构,并分析基金核心要素方面的法律合规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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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目录

一、并购重组法律政策支持
二、上市公司与私募机构合作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常见模式与案例
(一)上市公司作为LP少数出资
案例解析:爱尔眼科(300015.SZ)
该模式的优势
(二)上市公司作为LP多数出资
案例解析:南京高科(600064.SH)
该模式的优势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作为GP+上市公司作为LP
案例解析:百联股份(600827.SH)
该模式的优势
(四)上市公司关联方作为管理人+上市公司作为LP
案例解析:美的集团(000333.SZ)
该模式的优势
三、基金投资范围
(一)财务性投资监管要求
监管规则
实务要点
(二)同业竞争监管要求
监管规则
实务要点
四、基金决策机制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决策权归属
合伙企业组织法的约束
上市公司并表限制
(二)咨询委员会/顾问委员会
决策范围
组成方式
五、基金退出
(一)上市公司购买标的公司股权
现金支付对价
发行股份支付对价(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基金向上市公司实物分配标的公司股权
监管规定
实务要点
(三)上市公司受让基金全部份额,基金转为一般合伙企业继续存续
监管规定
案例分析:嘉泽新能(601619.SH)
实务要点
(四)其他退出方式
六、基金期限
(一)基本要求
(二)工商登记期限问题
七、信息披露
监管规定
实务要点
专题内容节选
以下内容节选自: 三、基金投资范围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其投资范围需同时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以及证监会、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的专门要求。相较于一般私募股权基金,上市公司参与的产业并购基金在投资范围方面,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性投资、同业竞争等规则的约束。
(一)财务性投资监管要求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股权投资、非产业链基金投资实行严格限制,核心监管逻辑在于保障上市公司专注主业、确保再融资合规性。具体规则如下:
监管类别 | 监管规则名称 | 监管要求 |
发行条件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使用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
信息披露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 发行人应披露其截至最近一期末,持有财务性投资余额的具体明细、持有原因及未来处置计划,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应当结合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等,就发行人对外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以及截至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表明确意见。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对上市公司财务性投资的范围与例外进行了具体规定:
财务性投资范围 | 投资类金融业务;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
例外情形(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 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 符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的其他投资。 |
实务要点:
1. 上市公司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再融资中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上市公司投资产业并购基金时,一般在基金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应聚焦上市公司产业链上下游或协同领域,符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避免被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2021年爱尔眼科定向增发股份时,曾收到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监管关注其对外投资的产业基金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爱尔眼科在问询答复中陈述:爱尔眼科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专业眼科连锁医疗集团,主要提供各类眼科疾病诊疗、手术服务与医学验光配镜服务,为进一步深化在眼科行业的优势地位,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拓展主业的目的,爱尔眼科投资了相关合伙企业,该等合伙企业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2. 若上市公司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其在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仅能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该要求主要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
3. 新“国九条”及“并购六条”等制度鼓励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实施产业链并购整合,鼓励“产业赋能型”投资,上市公司纯财务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减少,上市公司投资产业并购基金逐渐成为主流模式。
(二)同业竞争监管要求
证监会、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实行严格监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禁止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若产业并购基金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主体参与、设立,需重点关注是否会新增同业竞争的问题。具体监管规则如下:
监管类别 | 监管规则名称 | 监管要求 |
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 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向交易所报备有关协议。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和利益分配方式、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并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等。 |
上市公司治理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募集资金使用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
实务要点:
为防范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基金投资范围通常也需要限定在上市公司产业链上下游或协同领域,避免投资与上市公司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企业。同时,可在基金合同中设置以下特殊条款:
1. 同业竞争一票否决权:若基金拟投资标的与上市公司构成构成同业竞争的,赋予上市公司对该等投资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具体可通过赋予上市公司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该等事项表决时享有一票否决权,或就该等事项要求管理人事先取得上市公司同意等安排实现;
2. 消除同业竞争安排:若基金已投资标的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需约定消除同业竞争的安排,如上市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基金限期向第三方出售标的资产等,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投资人需配合履行该等义务(参考《人福医药关于参与投资设立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杭氧股份关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作者介绍

王梦静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wangmengjing@junzejun.com
王梦静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投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重大商事争议解决等。王梦静律师为多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经验;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多起并购重组交易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王梦静律师处理了大量投融资退出项目,并代理了多起相关的诉讼仲裁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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