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月9号消息,天普股份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已对天普股份涉嫌信披重大遗漏立案调查。25年出现的这只16倍大牛股就此停牌。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理性决策的基础,是资本市场成熟稳健发展的核心。全面注册制实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更为详尽和准确的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表、风险提示、公司治理等信息,近年信息披露的监管处罚力度不断加强,为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行政违法及刑事犯罪的风险会不断上升,上市公司更应着重提高合规经营意识。
据统计证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数量多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违法等案件,2023年约有216件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行政处罚,2024年约有249件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大约有40%信披案件会移送到司法机关。信息披露义务已成为上市公司治理的悬护之剑,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审判、民事索赔立体式追责,比如轰动资本市场的“康美药业”、“紫晶存储”案件,涉及财务造假必然信披违法违规。
一、行政与刑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20年7月上海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某某的1.3亿元借款及后续延期借款提供担保,对该担保事项水务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且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该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水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共计39件,其中37件均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导致该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年1月9日水务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收到法院发送的《执行通知书》及相关短信,该情况属于公司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进展情况,水务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直至2024年1月30日水务公司才披露相关信息。2022年12月21日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因水务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等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上海某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滥用会计准则政策,在冲回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利用预计负债、应付利息等会计科目调整机制确认近30亿元投资收益,悍然操纵公司业绩,严重扭曲财务状况。具体是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冲回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债务人确认的预计负债6.01亿元,冲回其对相关公司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12.85亿元,以及冲回对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及罚息应付利息11.06亿元。案涉冲回行为的主要依据是第三方与相关债权人签署了债务买断协议等,实际该协议并未生效未实际履行,互动娱乐所称的“与债权人达成一致”也与客观情况不符,导致互动娱乐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合计30亿元,占互动娱乐2019年度更正后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235.78%,并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由负值转为正值。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对10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的罚款,本案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2024年10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董事长杨某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并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
案例分析:现行法规加大违规信披处罚力度,对违规信息披露公司和责任人罚款上限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和500万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事由集中在财务数据造假、滞后未按时披露、关联交易、重大诉讼、违规担保、资金占用、减持交易、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等报喜不报忧选择性披露。在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案例中被追责的主体大多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实控人等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金额平均上百万元。上述人员往往出于为维持股价、实现业绩承诺而恶意实施财务造假,或公司治理不规范而引发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在具体追责上,证监会不再采取过往的签字即追责的认定模式,而是综合行为人的职责、地位、作用、实际参与情况、危害程度等综合认定,更精准对违规主体采取差异化的处罚惩罚措施。
实践中董监高或大股东实控人因忙于做强做大主业,或限于知识专业等观念因素,会存在些“不知情就免责、非专业就无罪、挂名就没事”的认知偏差。事实上行政司法机关会综合职务专业背景、履职参与情况等推定是否主观明知,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和专业判断对于“自己非法律或财务专业,独立中介机构出具认定的结论足以信任”等申辩是不被采纳。
二、信披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
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对证券价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告。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分为强制性披露信息和自愿性披露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以外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比如公司的发展规划、战略合作等有助于投资者更加充分理解判断公司的价值。
由于信披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专业性很强,一般是证券监督机构先对涉嫌违规信披行为主动立案调查,作出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根据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再由行政机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投资者再依据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发起民事责任索赔,向公司及相关主体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在具体行政责任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信披义务人最高罚款1000万元,对相关个人最高罚款500万元。
在具体刑事责任方面,只惩处个人不罚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构成单位犯罪。
在具体民事责任方面,采用过错推定加连带赔偿责任的严厉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保荐人、承销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为了解决民事索赔诉讼中单个或几个投资者意愿不强、能力不足等问题,法规创设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诉讼,实现众多投资者抱团取暖。比如康美药业案件涉及民事赔偿,首次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法院责令判赔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案中法院判决金通灵向4.33万名投资者赔偿7.75亿元损失。
三、信披犯罪行为入罪判定
本罪发生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信披义务人应当披露对证券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各种报告和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不依法披露,或者违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刑事立案表现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虚增虚减资产收入利润当期30%以上、不披露重大事项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50%以上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信息披露有五大标准:真实性原则不得虚假不实陈述;准确性原则不得模糊误导性陈述;完整性原则不得遗漏;及时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之后组织指示中层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具体实施,往往都是数人共同违法犯罪。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违法行为并对外披露文件签字确认的,应认定其主观恶性大,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高,属于从严惩处对象。司法机关依据间接证据及行为人的身份地位、职责岗位、履职行为等来推定主观明知。针对中层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参与具体造假违法披露的过程,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员工单纯听从指挥,实施次要辅助行为参与不多,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依法从轻处罚。实践中有些法定代表人或独立董事属于挂名,没有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即使主观上不明知,不适当履职签署对外披露文件,也会可能被认定触犯本罪。
四、信披违法犯罪行为关注焦点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或股东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以刑罚。针对信披违法违规案件我们总结以下实务焦点,
论证是否属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明不属于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员,更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
论证主观是否明知还是过失,高级管理人员确实尽到勤勉忠实义务,客观条件所限可抗辩不知情主观上没有故意而免责。一般工作人员可结合自己岗位职责、专业能力、参与行为等抗辩主观明知程度,注意区分是怠于履职还是故意隐瞒。
论证客观上尽到岗位职责,履职行为受阻,没有达到入罪标准等。
论证是否属于强制性披露信息,强制性披露信息须对投资者决策有实质性或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征,如果某项信息不具备显著影响证券价格或投资决策的重大特征,就不属于强制性披露的内容,自然就不构成本罪。
论证是主犯或从犯,以涉案人员的职务、地位、作用合理划定刑事责任,证明是中层职务或一般员工不具有实际决策权,只是听指挥、被裹挟参与违法犯罪,且主观恶性较小,参与违法犯罪程度较轻、所起作用不大,有悔罪表现等,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等。
当企业或个人因信披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调查,往往意味着移送刑事风险显著提高,在行刑衔接机制下行政调查处罚环节更是成为刑事追责程序的前奏,对于关键事实的辩解、证据证明文件的整理等应审慎。我们建议涉案公司或高管个人在行政调查阶段须聘请证券专业经验的刑辩律师,更好开展证据梳理、听证申辩等工作,最大程度减轻行政处罚降低刑事追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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