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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纠纷参考案例15-医疗设备融资租赁-(2025)沪74民终676号-李某1等与某1等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0 08:48:10     1
融资租赁纠纷参考案例15-医疗设备融资租赁-(2025)沪74民终676号-李某1等与某1等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74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某,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原审被告:某某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阿某。

上诉人李某1、李某2、阮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原审被告某某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某医院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9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2、上诉人李某1、李某2、阮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某某公司1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某某医院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某1、李某2、阮某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9047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李某1、李某2、阮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公司1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签署《担保书》时存在重大误解,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事宜均由案外人朱某具体经办,但朱某未向上诉人充分说明担保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导致上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担保范围超出合理预期,上诉人对融资租赁的专业性缺乏认知,无法预见可能承担的高额债务。二、一审法院程序瑕疵。案涉《担保书》通过电子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全部由朱某签署。上诉人从未签名,未进行人像识别。某某公司1提交的认证报告没有原始数据认证,一审法院未要求某某公司1补强证据,程序存在瑕疵。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某某公司1未举证证明案涉租赁物已完成交付,某某公司1存在履约瑕疵。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两年,但案涉租金分期支付,一审法院未区分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存在错误。

二审期间,上诉人变更上诉理由,认为上诉人从未签订案涉《担保书》,对担保事宜不清楚,不具有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表示不再主张其他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某某公司1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担保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原审被告某某医院1未发表意见。

被上诉人某某公司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医院1支付编号为L22X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40,090元以及逾期利息12,503.41元(暂计至2024年4月25日,2024年4月26日起以1,140,09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某某医院1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3,486.24元、律师费6,000元;3.判令李某1、阮某、李某2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某某公司1对租赁物件(1.名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品牌:XX,型号:NeuVizACESP,数量:1台,序列号:N32XXXXXXXXX;2.名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设备,品牌:XX,型号:NeuVision830,数量:1台,序列号:NV8XXXXXXXXX;3.名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品牌:XX,型号:NeuEcho10,数量:1台,序列号:CD1XXXXXXX)的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受偿;5.判令某某医院1、李某1、阮某、李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审理中,某某公司1将诉请调整为:1.判令某某医院1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租金967,234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170,000元、保险费结余2,856元)以及逾期利息100,822.84元(暂计至2025年3月5日,2025年3月6日起以已到期未付租金641,49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某某医院1支付律师费损失6,000元;3.判令李某1、阮某、李某2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某某公司1对租赁物件(1.名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品牌:XX,型号:NeuVizACESP,数量:1台,序列号:N32XXXXXXXXX;2.名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设备,品牌:XX,型号:NeuVision830,数量:1台,序列号:NV8XXXXXXXXX;3.名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品牌:XX,型号:NeuEcho10,数量:1台,序列号:CD1XXXXXXX)的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受偿;5.判令某某医院1、李某1、阮某、李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9月7日,某某公司1与某某医院1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编号:L22XXXXXXX),约定某某公司1根据某某医院1的要求和选择,以租给某某医院1使用为目的,向某某医院1指定的供应商购买一批设备,某某公司1取得上述设备的所有权后将其租给某某医院1使用。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实际租金支付表》约定,租赁期限为36个月。同日,某某公司1、某某医院1、案外人某某公司3签订了《购买合同》(编号:SL22XXXXXXX),约定某某公司1以1,700,000元从某某公司3处购买案涉租赁物;第一次支付金额为170,000元,某某公司1委托某某医院1将本金额支付至某某公司3指定的账户,该金额可用于冲抵租赁合同项下某某医院1应向某某公司1支付的本金额首付款及租赁保证金,某某医院1依前述支付完毕,即视为某某公司1履行支付义务;第二笔支付金额为1,530,000元,某某公司1将本金额支付到某某公司3指定的银行账户。此外,李某1、阮某、李某2以电子签约方式签署了《担保书》(编号:GIL22XXXXXXX-03、GIL22XXXXXXX-01、GIL22XXXXXXX-02),约定李某1、阮某、李某2同意就某某医院1作为承租人与某某公司1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项下某某医院1对某某公司1所负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某某公司1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对某某公司1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某某公司1支付的全部租金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某某公司1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某某公司1已按上述《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某某医院1向某某公司1出具《租赁物件接收证书》,确认检验接收《租赁物件接收证书》上列明的租赁物件。

一审另查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1.名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品牌:XX,型号:NeuVizACESP,数量:1台,序列号:N32XXXXXXXXX;2.名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设备,品牌:XX,型号:NeuVision830,数量:1台,序列号:NV8XXXXXXXXX;3.名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品牌:XX,型号:NeuEcho10,数量:1台,序列号:CD1XXXXXXX;租赁保证金170,000元,无首付款,无手续费,预付保险费5,100元,首付款及租赁保证金用于冲抵《购买合同》项下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支付的第一笔购买价款;租赁期数共36期,每期租金54,290元;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承租人同意,在承租人无任何违约或虽存在违约但已全部得以救济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将于承租人支付完毕扣除租赁保证金金额后的剩余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日一次性自动冲抵最后部分租金;实际起租日为出租人按照《购买合同》支付第二笔购买价款之日,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期期初支付,第1期租金支付日为实际起租日,其后每期租金每1个月支付1期;如承租人迟延付款,则自支付日起,每迟延一日,按所欠金额计算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承租人未按期向出租人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该合同下的全部逾期利息、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并有权向承租人追讨因执行或保护该合同下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某某医院1在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中确认了其约定司法送达地址。2022年9月7日,某某公司1向某某公司3指定账户支付融资款1,530,000元。

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已在某某中心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一审审理中,某某公司1主张以一审开庭日即2025年3月5日为租金加速到期日。截至该日,某某医院1尚欠未付租金967,234元(其中已到期租金641,494元,加速到期租金325,740元,已抵扣保证金170,000元、保险费结余2,856元)、逾期利息100,822.84元。某某公司1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担保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某某公司1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某某医院1未依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故某某公司1有权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要求某某医院1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某某公司1主张以2025年3月5日为全部租金的加速到期日,于法无悖,予以确认。某某公司1主张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具有合同依据,亦于法无悖,予以确认。某某公司1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某某医院1承担,且金额尚属合理,予以支持。某某公司1要求李某1、阮某、李某2对某某医院1的上述债务承担基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某某公司1主张以拍卖、变卖涉案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某某医院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公司1全部未付租金967,234元(已抵扣保证金170,000元、保险费结余2,856元);二、某某医院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公司1截至2025年3月5日的逾期利息100,822.84元以及自2025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5年3月5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余额641,49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某某医院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公司1律师费损失6,000元;四、李某1、阮某、李某2对某某医院1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1、阮某、李某2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某某医院1追偿;五、某某公司1可以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1.名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品牌:XX,型号:NeuVizACESP,数量:1台,序列号:N32XXXXXXXXX;2.名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设备,品牌:XX,型号:NeuVision830,数量:1台,序列号:NV8XXXXXXXXX;3.名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品牌:XX,型号:NeuEcho10,数量:1台,序列号:CD1XXXXX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某某医院1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某某医院1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某某医院1所有。案件受理费14,466元,由某某医院1、李某1、阮某、李某2共同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被上诉人某某公司1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录屏演示视屏、电子签约产品说明书、某某公司2出具的《XXX电子签名技术报告》三份、某某公证处出具的《数据取证报告》三份,证明李某1、李某2、阮某均是通过线上方式签署《担保书》。

上诉人李某1、李某2、阮某共同质证认为,对证据录屏演示视屏、电子签约产品说明书不认可,非上诉人签约的录屏,与本案无关联性。上诉人李某1另质证认为,对所有证据均不认可,其在某某医院1从事财务助理工作,期间老板朱某以工作需要为名取走身份证,直到某某公司1起诉才知道担保事宜。其从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尚需要提供诸多证件,回答问询信息,进行视频录像,提供担保却如此草率,故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李某2另质证认为,对所有证据均不认可,《XXX电子签名技术报告》不具有公信力,其从未签订过案涉《担保书》,期间身份证也被朱某取走,其人脸识别的头像系微信朋友圈的自拍照或某某医院1实际控制人朱某私下偷拍,案涉担保涉及100多万金额,未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仅凭借身份证号、照片等在线签署合同,不具有真实性。

上诉人李某1、李某2、阮某、原审被告某某医院1均未提交证据。

二审另查明一,《XXX电子签名技术报告》(阮某)载明:关于阮某签订的《担保书》(编号:GIL22XXXXXXX-01),实名存证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15:24:06,认证方式为公安部二要素认证,个人认证刷脸原图为附录-阮某人脸图,认证结果为通过。签名时间戳为2022年8月29日16:18:00,签署验证结果为签署成功。该数据电文通过哈希算法进行区块链存证,自2022年8月29日存证后未被篡改。该技术报告后附阮某人脸头像图。

《XXX电子签名技术报告》(李某2)载明:关于李某2签订的《担保书》(编号:GIL22XXXXXXX-02),实名存证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11:30:36,认证方式为公安部二要素认证,个人认证刷脸原图为附录-李某2人脸图,认证结果为通过。签名时间戳为2022年8月26日11:48:43,签署验证结果为签署成功。该数据电文通过哈希算法进行区块链存证,自2022年8月26日存证后未被篡改。该技术报告后附李某2人脸头像图。

《XXX电子签名技术报告》(李某1)载明:关于李某1签订的《担保书》(编号:GIL22XXXXXXX-03),实名存证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14:26:33,认证方式为公安部二要素认证,个人认证刷脸原图为附录-李某1人脸图,认证结果为通过。签名时间戳为2022年8月26日12:59:39,签署验证结果为签署成功。该数据电文通过哈希算法进行区块链存证,自2022年8月26日存证后未被篡改。该技术报告后附李某1人脸头像图。

另查明二,2022年8月25日,某某公证处出具《数据取证保全报告》(阮某)载明:一、个人实名认证部分。2022年8月25日15:23:26,访问XXX电子签章平台,提交二要素认证请求。2022年8月25日15:24:03,访问腾讯EID视频活体认证,提交活体检测请求。二、签署文件部分。2022年8月29日16:17:57,访问腾讯EID视频活体认证,提交人证对比请求。2022年8月29日16:17:58,访问XXX电子签章平台,提交文件签署请求。

2022年8月25日,某某公证处出具《数据取证保全报告》(李某2)载明:一、个人实名认证部分。2022年8月25日11:30:02,访问XXX电子签章平台,提交二要素认证请求。2022年8月25日11:30:34,访问腾讯EID视频活体认证,提交活体检测请求。二、签署文件部分。2022年8月26日11:48:34,访问腾讯EID视频活体认证,提交人证对比请求。2022年8月26日11:48:40,访问XXX电子签章平台,提交文件签署请求。

2022年8月25日,某某公证处出具《数据取证保全报告》(李某1)载明:一、个人实名认证部分。2022年8月25日14:25:51,访问XXX电子签章平台,提交二要素认证请求。2022年8月25日14:26:30,访问腾讯EID视频活体认证,提交活体检测请求。二、签署文件部分。2022年8月26日12:59:37,访问腾讯EID视频活体认证,提交人证对比请求。2022年8月26日12:59:38,访问XXX电子签章平台,提交文件签署请求。

另查明三,2021年12月28日,某某医院2(有限合伙)成立;2022年8月8日,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为李某1、李某2(李某2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年8月29日,合伙企业变更名称为某某医院1;2023年4月3日,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为杨某、陈某。

另查明四,某某公司2与某某公司4开展数字证书服务合作。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担保书无异议,但对人脸识别、签署过程不知情;对担保书电子签名质证认为,无异议。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又补充陈述,上诉人对担保应该是知情的,上诉人曾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医院1实际控制人朱某认识李某1,因朱某可能是失信人,无法登记为法人和股东,故找本地人李某1一起投资做生意,朱某说融资要担保,李某1遂找亲戚李某2等共同提供担保,李某2等说只要不出钱,担保就担保吧。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1、阮某、李某2在线签署的《担保书》是否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在一审中自认担保书系其所签,后又陈述对担保知情,但对人脸识别及担保签署不知情。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又陈述对担保书签署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撤回自认应当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某某公司1对于上诉人的撤回并不同意,上诉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当事人采用线上电子签约的方式签署合同,具有较高的便利性,同时与传统的线下洽谈、签约方式存在一定差别,但仍属于法律允许的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案涉担保书的数字证书签名及文本由第三方认证服务机构进行验证。在案验证报告载明了担保人身份验证情况、签署验证及签名时间戳情况、数字证书情况等,并载明数据中的签名及内容经哈希值校验未被篡改。某某公证处出具的三份《数据取证保全报告》亦公证了担保人二要素和活体认证情况、文件签署情况。结合上述验证报告和保全报告,文件签署前的人证对比时点、文件签署时点前后连贯,提交文件签署请求时点、签署时间戳时点前后连贯。故本院认为,案涉担保书系上诉人所签。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的合同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和深入了解,并充分预见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签订后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故上诉人主张从未签署担保文件或对担保文件不清楚、不认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担保书签订时,李某1、李某2系某某医院1的合伙人,李某2系某某医院1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上诉人李某1、李某2主张对案涉融资租赁、担保事项不清楚,缺乏合理性。综上,上诉人主张从未签署担保文件或对担保文件不知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1、李某2、阮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66元,由上诉人李某1、李某2、阮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鹏

审判员 任 一

审判员 孙雁南

书记员 孟宪祎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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