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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上市公司股票(包括限售和非限售的流通股票)的司法处置方式包括:指令证券公司限期卖出、被执行人自行卖出、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后卖出、司法拍卖、司法变卖、以股抵债、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前三种系通过证券市场交易方式卖出,具体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后四种系司法扣划,本文将对司法处置方式过程涉及的相关税费进行分析:
一、司法扣划相关税费
司法扣划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缴纳印花税、非交易过户费(扣划手续费)、个人所得税(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等1。具体如下:
(一)印花税
1、非交易转让印花税向出让方收取。该等印花税可以由被执行人自行缴纳,也可由其他人代为缴纳。未缴纳印花税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常不予办理证券扣划。
2、非交易转让印花税计算方式为:过户日的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过户登记证券数量×0.5‰。
(二)非交易过户费(扣划手续费)
1、非交易过户费双向收取,即出让方和受让方均需缴纳。该等非交易过户费可以由被执行人自行缴纳,也可由其他人代为缴纳。未缴纳非交易过户费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常不予办理证券扣划。
2、非交易过户费计算方式为:按股份过户面值的1‰收取,最高10万元(双向收取)。
(三)个人所得税
1、适用情形
自然人所持有的限售股票被司法扣划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所持有的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被司法扣划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自然人所持有的限售股票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3)自然人从机构或其他自然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4)自然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5)自然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自然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7)上市公司分立中,自然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2、个人所得税可以由被执行人自行缴纳,也可由其他人代为缴纳。扣划上述限售股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要求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如果执行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或出具函件说明将督促被执行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也可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办理证券扣划。
3、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
(1)如果可以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个人所得税=(司法执行日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司法扣划股票数量﹣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2)如果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股票原值及合理税费按照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个人所得税=司法执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司法扣划股票数量×(100%-15%)×20%
2012年3月1日之后上市的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故该等股票通常不会出现上述原值无法确定的情况。
(3)如果自然人所持限售股系通过以非交易过户方式从机构股东处取得,则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4)特别的,司法扣划自然人持有的限售股时,如果提供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则自然人受让方在后续转让该限售股时,可以该等完税凭证记载的转让金额确定限售股原值;如果未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则自然人受让方在后续转让该限售股时需以其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二、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相关税费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缴纳的税费如下:
(一)印花税(代国家税务机关收),按成交金额的0.5‰向出让方收取。
(二)证券业务监管费(代中国证监会收),按成交金额的0.02‰双向收取。
(三)交易过户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按照成交金额的0.01‰向买卖双方收取。如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完成,则收费标准下浮30%,即按0.007‰向买卖双方收取。
(四)证券交易经手费(代证券交易所收),按成交额的0.0341‰双边收取。大宗交易的收费标准下浮30%,即按成交额的0.02387‰双边收取。
(五)佣金,由证券公司按照各自标准收取。
三、协议转让相关税费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缴纳的税费如下:
(一)非交易转让印花税(代国家税务机关收),向出让方收取,金额=过户日的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过户登记证券数量×0.5‰。
(二)非交易过户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按股份过户面值的1‰收取,最高10万元(双向收取)。
注释:
1.如被执行人为机构,则企业所得税按照年度收入合并计算,无需在股票过户时缴纳。
相关规定包括: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沪业字〔2023〕13号)、《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2026年1月1日更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沪业字〔2025〕30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2023〕69号)、《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2026年1月1日更新)》;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作者:宋修文律师团队
(团队成员:宋修文、俞瑶瑶、吴晓红、张浩、苗飞、黄若晗、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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