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0334-2983465
预咨询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问题:
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了一批货物,包括A、B、C三个规格,其中A总价占总投资的35%,B总价占总投资的45%,C总价占总投资的20%。由于在实施过程汇中方案需要变更,导致A、B、C采购数量发生较大变化。其中A单价最高,实际采购量比招标量增加超过一倍;B单价居中,实际采购量比招标量减少一半;C规格单价最低,实际采购量比招标量大幅度减少,最终项目总投资比采购总价略有增加,项目总投资变化不超过10%,但A规格的货物变更量超过了100%。该变更是否合法?有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同一合同中追加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若A、B、C三种规格的货物为同一供应商在同一合同中提供,三种规格货物合计追加的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若A、B、C三种规格货物为不同供应商在不同合同中提供,其中某一个合同的追加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则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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