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工贸企业都会把部分业务外包出去,比如设备维修、车间改造、物料吊装这些活儿,本想着能省点心、提效率,可殊不知,外包队伍管理里藏着不少安全“暗坑”。太多因为外包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事故,轻则罚款整改,重则人员伤亡、企业停产,教训那是相当深刻!
今天,我就把这些最容易忽略的安全管理盲区一一揪出来,每个盲区都配上真实案例、法规依据和整改方法,手把手教你避坑。这些坑千万别踩,赶紧收藏转发给身边做安全管理的同事!
盲区一:签合同不签安全协议,责任边界一团乱
具体表现:企业只和外包单位签了业务承包合同,压根没签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在承包合同里约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出了问题互相甩锅,发包方说“该外包方负责”,外包方说“发包方没交底”,最后闹得一地鸡毛。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风险危害:责任边界模糊会导致安全管理出现“真空地带”,安全交底、现场监护、隐患排查等关键环节没人管,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还会因责任不清延误救援,扩大损失,同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还会面临行政处罚。避坑指南:不管外包项目大小,都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协议里要写清楚作业范围、风险告知、双方管理责任、应急处置流程和事故赔偿责任等关键内容,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千万别图省事省略这一步!
盲区二:外包单位资质“掺水分”,没能力也敢接活
具体表现:企业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核流于形式,甚至不审核,把高风险作业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没有安全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比如把动火作业发包给普通装修队,把吊装作业发包给没有吊装资质的小作坊。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风险危害:无资质的外包单位缺乏专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作业技能,作业过程中极易出现违章操作,引发火灾、爆炸、高处坠落等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发包方会因“违法发包”承担主要责任,面临重罚。避坑指南:外包前一定要做“背景调查”:一是核查外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确认在有效期内;二是了解外包单位近年来的安全生产业绩,有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三是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确认证件有效、与作业类型匹配。发现资质不合格的,坚决不能发包!
盲区三:岗前培训“走过场”,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具体表现:外包人员进场前,企业不组织安全培训,或者只简单口头叮嘱两句就安排上岗;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核不严,未核查操作证真伪及有效期,甚至默许无证人员从事电焊、高处、有限空间等特种作业;培训内容脱离实际作业场景,只念法规条文不讲现场风险,起不到实质警示和指导作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风险危害:未经培训的外包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技能不足,不了解作业现场的风险和安全规程,极易引发违章操作,进而导致事故;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更是“定时炸弹”,一旦操作失误,很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避坑指南:要建立外包人员岗前培训闭环管理:一是制定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内容包括作业现场风险、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法等;二是采用“理论+实操”的培训方式,培训后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坚决不能上岗;三是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签到表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要留存备查;四是高风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作业”,作业票未经审批严禁开工。
盲区四:安全交底“嘴对嘴”,没有书面记录
具体表现:企业对外包队伍的安全技术交底只靠口头传达,不形成书面文件,也没有双方签字确认。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交底义务。具体依据:应急管理部发布工贸企业外包作业安全提示(2026年1月2日):发包单位要向承包单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项目作业特点、存在的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等,交底记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风险危害:口头交底容易出现信息遗漏、理解偏差,导致外包人员对作业风险认识不足;没有书面记录会导致责任无法追溯,事故发生后发包方难以举证,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避坑指南: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白纸黑字”:一是交底内容要具体、明确,结合作业项目特点,列明风险点、防控措施、应急要求等;二是采用标准化的交底表格,由发包方安全负责人和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双方各留存一份;三是如果作业内容发生变更,要重新进行安全交底,严禁“一次交底管到底”。
盲区五:多个外包队伍同时作业,现场协调“没人管”
具体表现:企业有多个外包队伍同时在同一区域作业时,不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各队伍各自为政,作业区域交叉、作业流程冲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风险危害:多队伍交叉作业时,容易出现作业冲突、安全距离不足、相互干扰等问题,引发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缺乏统一协调会导致事故发生后救援不及时,扩大事故损失。避坑指南:多外包队伍同时作业要做好“统筹管理”:一是指定专门的现场协调人员,负责统一安排作业时间、划分作业区域、协调各队伍工作衔接;二是作业前召开协调会,明确各队伍的作业范围、安全要求和配合事项;三是在交叉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定警戒范围;四是协调人员要全程在岗,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处理突发问题。
盲区六:外包作业“一包了之”,过程监管缺位
具体表现:企业把业务外包后,就当“甩手掌柜”,对承包单位的作业过程不闻不问,不进行安全检查,不督促隐患整改,任由外包队伍违规作业。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风险危害:外包作业过程监管缺位会导致违章操作、隐患滋生等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整改,最终引发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发包方会因“监管失职”承担主要责任,面临重罚甚至停产整顿。避坑指南:外包不是“甩锅”,过程监管不能少:一是建立外包作业日常检查机制,每天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查,重点检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安全规程、防护用品是否佩戴规范、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二是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检查-整改-复查”闭环;三是对动火、高处、有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要安排专人全程监护,严禁脱岗。
盲区七:安全协议设“免责条款”,试图逃避责任
具体表现:企业在与外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中,设置“乙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等免责条款,试图逃避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此类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风险危害:免责条款无法免除发包方的法定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该承担的责任依然要承担;同时这种条款会让外包单位放松安全管理要求,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还会引发双方的法律纠纷。避坑指南:签订安全协议要遵循“合法合规、权责对等”的原则,坚决杜绝设置免责条款;要根据双方的管理职责,合理划分安全责任,既明确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责任,也不能放弃发包方自身的统一协调、监管责任。
盲区八:应急管理“两张皮”,外包人员不参与演练
具体表现:企业制定了应急预案,但不向外包人员告知,也不组织外包人员参与应急演练;作业现场应急救援物资配备不足,外包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和救援物资位置。法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风险危害:外包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流程,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开展自救互救,会延误救援时机,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物资不足会导致救援工作无法顺利开展。避坑指南:应急管理要“全员覆盖”:一是向外包人员告知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流程、疏散路线等;二是组织外包人员参与企业的应急演练,提升其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在作业现场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如灭火器、急救箱、应急照明等,并确保外包人员熟悉物资位置和使用方法;四是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确保完好可用。
盲区九: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不辨识、不评估”
具体表现:企业对外包作业涉及的有限空间、高处、动火等危险作业,不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不制定专项作业方案,直接安排外包队伍作业。法规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风险危害:危险作业风险高、专业性强,不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容易遗漏重大风险点;缺乏专项作业方案会导致作业过程无章可循,极易引发中毒窒息、高处坠落、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避坑指南:一是对外包作业涉及的外包作业类型进行全面辨识,建立风险台账;二是针对每种危险作业制定专项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安全措施、监护要求等;三是专项作业方案需经审批后,方可交给外包队伍实施;四是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严禁擅自变更作业流程。
盲区十:外包人员离职“无交接”,安全隐患遗留
具体表现:外包人员因项目结束或其他原因离职时,企业不组织安全交接,不检查作业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遗留的工具、材料、未完成的作业等成为安全隐患。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风险危害:外包人员离职无交接会导致作业信息不连贯,后续作业人员容易因不了解现场情况引发事故;遗留的工具、材料等会成为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物体打击、火灾等事故。避坑指南:外包人员离职要做好“安全交接”:一是要求承包单位建立人员离职交接制度,离职人员需将作业进度、现场风险、未完成事项等向接替人员和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交接;二是发包方要参与交接过程,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排查是否存在遗留安全隐患;三是交接完成后,双方签字确认,形成交接记录,确保作业安全衔接。
写在最后
外包队伍管理不是“省心活”,而是“细心活”。记住,外包不代表免责,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永远不能“外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