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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采购综合管理操作指南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08 15:05:25     0
医院采购综合管理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医院采购必须遵循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 原则,根据项目属性、金额和紧急程度,依法选择适用方式。主要方式及适用条件如下:
采购方式 核心定义 适用条件(摘要) 医院常见适用场景举例
公开招标 通过指定媒介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 1. 采购金额达到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 2. 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大批量通用设备(如电脑、病床)、基建工程、年度物业服务、大型医用设备(达到招标额标准的)、大宗后勤物资等。
邀请招标 随机或选择性邀请不少于3家具备资格的供应商投标。 1. 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专业性极强的专科设备(供应商市场有限)、涉密或特殊要求的科研仪器、因兼容性要求需向原品牌供应商采购的扩建项目。
竞争性谈判 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1. 招标后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 时间紧急(如疫情防控),按招标程序无法满足需求。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紧急采购的应急医疗设备、定制化软件系统开发、方案设计服务、临床试验委托、因技术复杂无法统一规格的科研项目。
竞争性磋商 类似谈判,但更注重“先明确需求、后综合评分”。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 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时间等原因无法提前统一价格。 4. 需要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 医院管理咨询服务、智慧医院整体规划方案、医院文化建设设计、重大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 从唯一供应商处直接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如专利、专有技术)。 2.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为原有系统扩容必须向原厂采购的配套设备/软件、特定品牌试剂的专用检测设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急需的特定药品/器械、与原设备配套且无替代的零配件。
询价 向不少于3家供应商发出询价单,最低价成交。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通用货物采购。 办公用品、标准化的低值医用耗材、普通药品(在带量采购框架外)、通用电脑配件、图书等。
框架协议采购 通过公开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及价格/条件,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分批供货或服务。 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的通用货物、服务采购。须遵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年度化验试剂(非专机专用)、常用办公耗材(纸张、硒鼓)、职工工作服、法律/审计等日常咨询服务、小额应急维修工程。
注意事项 1. 院内论证与审批:任何非公开招标方式,尤其是单一来源,必须履行严格的内部论证、公示和审批程序。 2. 政策优先:凡属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和耗材,必须严格执行集采结果,不得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部分:评审机制

评审是采购的核心环节,必须保证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1. 评审委员会构成:
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来源:原则上从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经批准可在专家库外直接确定(需记录原因)。
采购人代表:通常为使用科室负责人、医学工程科或采购部门专业人员,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2. 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统一、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货物、服务项目。在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技术、服务有特殊要求,需要综合评价的项目。价格、技术、商务、服务等各项因素权重需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公开。
价格分权重:货物项目不低于30%,服务项目不低于10%。鼓励对国产创新医疗设备、绿色产品等提高评审优惠幅度。
技术/商务评分:应细化、量化,减少主观随意性。技术方案可包括:产品技术先进性、与医院现有系统的兼容性、临床适用性、节能环保、售后服务方案等。
3. 评审流程与纪律:
独立评审:专家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不得协商。
澄清说明: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利益回避: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全程记录:评审过程应书面记录并存档,有条件的应进行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三部分:关键期限规定

严格遵守法定时限是保证程序合法的关键。
环节 关键期限规定 法律/政策依据
招标公告期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对采购预算1000万以上的项目,鼓励不少于30日。 《政府采购法》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不足15日,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标结果公示 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自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同签订 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法》
合同公告与备案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涉密除外);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过程、结果使自身权益受损的,可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疑。 《政府采购法》
医院内部时效建议:
从科室申请到立项: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从立项到发布招标公告:复杂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简单项目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内部论证、审批流程:每个环节不超过3-5个工作日。

第四部分:报价机制

1. 报价原则:
一次性报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通常要求一次性密封报价。
多轮报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可进行多轮报价,最终报价是成交依据。
价税分离:报价应明确不含税价、税率和含税总价。
货币单位:人民币报价,进口产品可用外币但须注明汇率风险承担方。
2. 价格构成要求:
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服务本身价格、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税费、保险及合同期内一切维保费用。
对于大型医疗设备,必须要求供应商报出设备生命周期内的预估运行成本(如耗材、维修费用)。
3. 异常报价处理: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 价格调整机制:
长期服务或框架协议中,可约定价格与特定指数(如CPI)联动的调整公式。
严禁擅自签订“开口合同”或随意变更价格。

第五部分:供应商资格与要求

供应商除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基本条件外,针对医疗行业特性,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通用基本要求:
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 行业特殊资质要求:
医疗器械/设备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登记表。
药品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GMP/GSP认证证书。
服务类供应商(如消毒、医疗废物处理):必须提供相关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环保批文等。
信息系统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软件企业认证、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资质。
3. 业绩与经验要求:
根据项目需要,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在同级或更高级别医院的类似项目成功案例(合同、验收证明)。
对于大型复杂设备或系统,可要求供应商在本地区设有常驻售后服务机构或备件库。
4. 合规与廉洁要求:
供应商须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对列入“不良记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实行一票否决。
鼓励对供应商进行背景调查,核查其与本院人员是否存在应回避的利益关系。
5. 售后服务专项要求(医疗设备关键项):
明确响应时间(如医院核心区域设备故障,2小时内现场响应)。
提供详细的培训方案(针对医护、技工、工程师不同层次)。
明确设备质保期(通常不低于1年,核心部件更长)及后续维保服务单价。
对于生命支持类设备,要求提供7x24小时不间断服务支持。
总结与建议:
医院应依据本指南,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的 《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明确各环节责任部门与权限。同时,积极拥抱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固化流程、留痕追溯、提高效率、防范风险。采购部门需与临床科室、医学工程科、财务、审计、纪检部门密切协同,共同构建规范、高效、廉洁的医院采购管理体系,最终服务于医院的高质量发展和患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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