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筹备的投标,却在“临门一脚”的关键时刻因项目经理离职,最终不仅未能中标,还面临167.12万元的罚款。
2023年9月,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国家海洋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公开招标,原定开标时间2023年10月24日8:30,要求投标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注册在投标单位。后来由于设计图纸变更,将开标时间更改为2023年11月1日8:30。
此次延期为参与投标的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潮通公司”)赢得了更充足的准备时间,也提升了其中标的希望。公司上下为此全力投入,海口投标团队的成员更是连续通宵工作。然而,恰恰是这次时间调整,为其后续招致167万余元的罚款埋下了伏笔。
就在招标的前一天下午,潮通公司拟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周先生提出离职,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注销了其执业注册信息,之后于2023年11月9日将该注册信息登记至其他公司名下。此时,远在数百公里外的海口,负责该项目的投标团队正全神贯注地进行最后冲刺,对后方人员的这一关键变动毫不知情。
时间的指针慢慢滑向深夜。11月1日凌晨1点12分,潮通公司海口的团队终于将精心准备的投标文件上传提交。7个多小时后,上午8点30分,开标现场传来消息:因拟派项目经理周先生的注册证件已失效,潮通公司的投标资格被当场取消。
从内部信息“断线”,到熬夜投出标书,再到资格被取消,整个过程不过十余小时。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没有因为投标失败而告终。2024年1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陵水执法局”)对此立案调查。半年后的7月22日,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潮通公司。
陵水执法局认定,潮通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潮通公司处罚以该项目3.34亿元的招标项目金额为基数,根据地方裁量标准,对此类行为可处中标金额5‰至10‰的罚款。最终,潮通公司被处以5‰的“最低档”罚款,即167.12万元。
(图为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2024年4月,潮通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司法局申请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潮通公司表示,其投标文件在初步评审阶段就因项目经理周先生注销证件的问题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投标,根本就不可能参与后续评标中标环节,因此不可能对评标工作造成实质影响。潮通公司强调自身拥有多名具备资质的建造师,没有虚构信息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及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其认为处罚应更侧重教育纠正。
陵水执法局则向听证会出示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裁量标准,详细说明了案件调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及听证等程序,强调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该局代表表示,在量罚时已考虑到潮通公司“投标被否决、未实际中标”的情节,故在法定幅度内(中标项目金额的5‰至10‰)选择了最低比例5‰进行处罚,已属从轻。
潮通公司负责人对北极海新闻说,投标期间公司曾更换过资料员,当收到周先生离职申请时,项目经理的相关资料已经在投标文件内并上传系统,新旧资料员在工作交接中出现疏漏,未能及时更新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信息。这主要暴露出内部管理衔接的问题,却要因此承担高达167万余元的罚款,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加重了运营负担。
(图为广东潮通建筑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注册工程师名单)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法定审慎义务,潮通公司因内部管理疏漏未及时更新项目经理注销信息,虽无主观造假故意,但客观上提交了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文件,执法部门认定其违规具有法律基础。
关于处罚幅度,《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首违可不罚”的适用需结合具体情节。本案中潮通公司未中标、无实际危害后果且已整改,执法局按最低比例5‰罚款虽符合裁量基准,但“首违可不罚”的适用条件是否满足仍有探讨空间。行政监管既要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也需兼顾企业主观过错程度与实际影响,确保处罚既合法又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实现监管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