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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2025年修订)(2025.09.26)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03 16:12:57     0
北交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2025年修订)(2025.09.26)

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

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

(试行)

2025年修订)

北证公告〔20254920259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督促保荐机构提高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项目质量,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4111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北证公告〔202452号)同时废止。为充分评估评价体系的客观性、适用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202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暂不适用于2024年度至2026年度评价结果,自2027年度评价正式实施。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9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保荐机构执业水平,提高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以下简称上市保荐项目)质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北交所对从事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开展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执业质量评价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北交所按照科学、合理、客观的原则,重点突出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基于上市公司质量和保荐业务质量等评价内容,形成对保荐机构上市保荐项目执业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T-3年当年保荐上市的公司(不含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T为评价年度,下同)。保荐业务质量的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T年开展北交所保荐业务的执业质量情况。

评价期间为相应年度的11日至1231日。

第五条  项目涉及联合保荐的,上市公司质量得分及保荐业务质量得分,计入联合保荐机构各自得分。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评价体系包括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权重占比9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权重占比10%)和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三个部分。

评价体系构成及权重分布见附件1

第七条  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主要衡量公司的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及治理质量等情况。

经营质量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创新能力三部分。盈利能力下设扣非归母净利润规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占营业收入比重、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四个指标;成长能力下设营业收入增速、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速、业绩下滑调整三个指标;创新能力下设研发支出占比、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指标。

市场表现包括投资者回报、市场估值两部分。投资者回报下设年化回报率一个指标;市场估值下设总市值、总市值增长率、纳入市场指数情况三个指标。

公司治理质量包括信息披露和监管合规两个部分,分别设置信息披露评级和行政监管处罚两个指标。

第八条  保荐业务质量衡量保荐机构开展北交所保荐业务的执业质量,下设保荐业务评价一个指标。

指标具体构成按照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相关规定中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执行。

第九条  评价得分调整主要衡量保荐机构执业规模和执业风险,对评价得分作出调整。

评价得分调整包括规模调整、风险调整及降档调整三部分。规模调整下设保荐项目数量一个指标;风险调整下设风险警示公司占比、强制退市公司占比两个指标;降档调整下设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一个指标。

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三章 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与上市公司质量相关的指标,以公司上市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表现作为赋值基础,每个会计年度的表现占比均为1/3

在计算时,业绩下滑调整指标按实际得分赋值,纳入市场指数情况指标根据公司是否持续纳入北证50等北交所指数情况赋值,其他指标根据指标在北交所上市公司中的排序,按相对值赋值。将各指标赋值按权重加总,并结合业绩下滑扣分进行调整,得到单个上市公司单年质量得分。将单个上市公司单年质量得分根据纳入评价周期的会计年度情况按照权重加总,得到单个上市公司最终质量得分。该保荐机构纳入评价范围的所有上市公司的最终质量得分均值,即为该保荐机构的上市公司质量得分。

第十一条  与保荐业务质量相关的指标,按照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相关规定中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执行。评价得分由专业质量得分与合规质量扣分加总后折算得出。

第十二条  与评价得分调整有关的指标,如保荐项目数量、风险警示公司占比、强制退市公司占比,根据实际发生值进行赋值;重大执业质量问题指标根据保荐机构已保荐的公司是否涉及欺诈发行,或已保荐的公司上市三年内是否涉及重大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赋值,并在保荐机构被立案年度的评价中对保荐机构进行扣分处理。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执业质量最终得分,为其保荐的上市公司质量得分、保荐业务质量得分及评价得分调整分值的总和。

各评价指标的赋值方式见附件2

各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指标因数据缺失等原因难以赋值时,其分值按相对权重向同一层级下其他指标分配。

北交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报选择的标准如既不涉及营业收入也不涉及净利润指标,则与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相关的指标分值,按相对权重向同一层级下其他指标分配。

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间不重复计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五条  参与评价的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执业质量得分排序前20%的为A类,后20%的为C类,其余为B类。

保荐机构在评价年度内没有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评价内容的,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评价结果为A类的保荐机构,原则上评价年度纳入上市公司质量评价范围的保荐上市项目数量不低于2家。

第十六条  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重大执业质量问题被立案的,评价结果应当为C类。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该保荐机构当年评价结果应当为C类。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北交所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评价结果,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作为监管参考。

第十八条  北交所根据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对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相关上市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

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北交所对其保荐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

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北交所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项目的审核问询力度,同时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原则上全部开展现场督导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第十九条  除本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用途外,保荐机构不得将评价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推广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北交所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数据整理、统计计算及结果复核。

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北交所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上一年度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并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前通过北交所网站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北交所开展评价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出书面申述。北交所应在收到申述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北交所可以基于投资者需求、保荐机构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要求,对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予以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北交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交所于2024111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926

附件1

评价体系构成及权重分布

附件2

评价指标内容及赋值方式

附件3

评价指标具体计算方式

1. 扣非归母净利润规模指标,根据公司年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本期金额计算。

2.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占营业收入比重指标,根据公司年报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的本期发生额,除以公司年报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发生额计算。

3. 销售净利率指标,根据公司年报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除以公司年报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发生额计算。

4.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司年报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除以公司年报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项目的本期期末余额与上期期末余额的平均值计算。

5. 营业收入增速指标,根据公司年报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发生额减上期发生额,除以上期发生额计算。

6. 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速指标,根据公司年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本期金额减上期金额,除以上期金额的绝对值计算。

7. 业绩下滑调整指标,根据公司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本期金额的同比变动情况计算。

8. 研发支出占比指标,根据公司年报披露的“研发支出金额”项目的本期发生额,除以公司年报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发生额计算。

9. 研发人员占比指标,根据公司年报披露的“研发人员总计”期末人数,除以公司年报披露的“员工总计”期末人数。

10. 年化回报率指标,根据期末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复权价平均值减期初二十个交易日开盘复权价平均值,除以期初二十个交易日开盘复权价平均值计算。

11. 总市值指标,根据期末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平均值计算。

12. 总市值增长率指标,根据期末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平均值减期初二十个交易日公司开盘市值平均值,除以期初二十个交易日公司开盘市值平均值。

13. 纳入市场指数情况指标,根据评价年度公司是否持续纳入北证50等北交所指数情况赋值。

14. 信息披露评级指标,根据北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分类结果计算,共分为ABCD四类。

15. 行政监管处罚指标,根据证监会、证监局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及实施的行政处罚计算。其中,监管措施包括警示函、监管谈话和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16. 保荐业务评价指标,按照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相关规定中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执行,根据评价年度专业质量得分与合规质量扣分加总后折算得出。

17. 保荐项目数量指标,根据评价年度保荐机构纳入上市公司质量评价范围的保荐上市项目的数量计算。

18. 风险警示公司占比指标,根据截至评价年度末,保荐机构纳入上市公司质量评价的保荐上市项目中,风险警示公司的数量占比计算。

19. 强制退市公司占比指标,根据截至评价年度末,保荐机构纳入上市公司质量评价的保荐上市项目中,强制退市公司的数量占比计算。因不可抗力触发财务退市的,不纳入强制退市公司数量统计。

20. 重大执业质量问题指标,根据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已保荐的公司是否涉及欺诈发行、重大财务造假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计算。重大财务造假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发生在公司上市满3年后的,不纳入重大执业质量问题统计。

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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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北交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修订)(2025.04.25)
111、北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5年修订)(2025.05.16)
112、北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2025年修订)(2025.05.16)
113、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2025年修订)(2025.04.25)
114、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2025年修订)(2025.04.25)
115、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修订)(2025.04.25)
116、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2025年修订)(2025.04.25)
117、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号-要约收购(2025年修订)(2025.04.25)
118、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2025年修订)(2025.04.25)
119、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2025年修订)(2025.04.25)
120、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2025年修订)(2025.04.25)
121、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2025年修订)(2025.05.15)
122、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2025年修订)(2025.04.25)
123、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2025年修订)(2025.04.25)
124、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2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5年修订)(2025.04.25)
125、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2025.04.25)
126、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2025年修订)(2025.04.25)
127、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2025年修订)(2025.04.25)
128、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2025年修订)(2025.04.25)
129、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2025年修订)(2025.04.25)
130、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表决权差异安排(2025年修订)(2025.04.25)
131、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2025年修订)(2025.04.25)
132、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2025.04.25)
133、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2025年修订)(2025.09.19)
本文图片由上海金仕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办林翔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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