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边界、评标过程中的细节处理、以及各项政策的落地执行,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和难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的官方答复,为我们提供了最权威、最清晰的指引。本文精选了10个极具代表性的热点问答,涵盖了法律适用、采购流程、评标争议、政策扶持等多个方面,旨在帮助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准确把握政策精神,规避实操风险。
一、法律适用与边界:招投标 vs. 政府采购 (Q1, Q10)
核心问题: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究竟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公立医院采购医用耗材是否属于政府采购?
问答编号 | 核心要点 | 官方解答精要 | 政策解读 |
Q1 | 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法律适用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除此以外的服务,如项目建议书、可研、造价咨询、检测等,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有关服务,达到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 明确了《招标投标法》在服务采购中的适用范围,将勘察、设计、监理作为核心界限。其他服务采购主要看是否达到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
Q10 | 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采购 | 全年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 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其采购行为若达到限额标准,需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

二、采购流程与预算管理 (Q2, Q6)
核心问题:多家单位联合采购如何计算预算?竞争性磋商只有两家供应商是否可以继续?
问答编号 | 核心要点 | 官方解答精要 | 政策解读 |
Q2 | 多家单位联合采购预算 | 如各单位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集采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则该联合采购项目无需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 联合采购的预算管理以单个预算单位是否达到分散采购限额为判断依据,而非联合后的总金额。 |
Q6 | 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数量 |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通过网站发布信息后,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均符合条件),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 竞争性磋商要求至少有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这是确保竞争性的基本要求。 |

三、评标争议与合规操作 (Q3, Q4)
核心问题: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未填写规格型号如何处理?开标时发现投标人IP地址一致怎么办?
问答编号 | 核心要点 | 官方解答精要 | 政策解读 |
Q3 | 报价明细表缺失规格型号 | 优先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作出处理。 | 强调招标文件是处理争议的首要依据。澄清机制是解决非实质性偏差的常用手段。 |
Q4 | 投标人IP地址一致 | 应将情况记录后正常开标,并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 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无权直接认定串通投标,应保持程序公正,并将线索移交监管部门处理。 |

四、政策扶持与特殊产品采购 (Q7, Q5, Q8)
核心问题: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如何落地?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问答编号 | 核心要点 | 官方解答精要 | 政策解读 |
Q7 |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享受扶持政策的依据是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如果采购包含多个标的,则每个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 明确了货物采购中,政策优惠的落脚点在于制造商的性质,而非仅仅是投标人的性质。 |
Q5 | 医用显示器是否为强制节能产品 | 需根据采购需求的具体技术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名称及依据的标准确定。 | 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 |
Q8 | 强制节能产品认定标准 | 财库〔2019〕9号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对产品具体范围作出的规定,两个文件规定不存在冲突。 | 实际操作中,应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

五、利益冲突与合规性 (Q9)
问答编号 | 核心要点 | 官方解答精要 | 政策解读 |
Q9 | 初步设计单位参与后续EPC | 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如果工程总承包不包含上述服务,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可以参与。 | 核心原则是避免利益冲突。初步设计不被视为“整体设计”,因此只要后续EPC不包含其他禁止性服务,前期设计单位仍可参与竞争。 |
这10个问答清晰地勾勒出当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实务中的几个关键点:
1法律适用:区分“勘察、设计、监理”是判断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的关键。
2合规操作: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IP地址一致等敏感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程序,避免越权,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3政策落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货物采购中,优惠对象是中小企业制造的产品,而非仅仅是中小企业投标人。
4竞争性:竞争性磋商必须保证足够的竞争,供应商数量不足应终止采购。
希望这些权威解读能帮助您在日常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