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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沈抚示范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2-29 11:35:54     0
关于公开征求《沈抚示范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示范区招标采购工作依法依规,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开展,现将《沈抚示范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2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联系电话:024-67980040

电子邮箱:784643082@qq.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金枫街75-1号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附件:沈抚示范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2025年12月11日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

管理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示范区管理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项目责任单位是指提出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示范区机关各部门、各驻区单位、各街道(乡、经济区)区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采取限额管理和目录管理,达到限额以上且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符合公共资源交易要求的场所进行交易,按照一网交易要求严禁网外交易,不得以签订战略合作、招商引资协议,或者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限额以上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及具体招标方式规定如下。

一、工程类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项目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五)除采用合理低价法等仅以价格因素作为评分依据的项目和单个项目需确定多家中标单位的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外,均可适用评定分离。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一)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30万元(含)以上项目

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30万元(含)-200万元可采用相应方式,货物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工程类限额标准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项目

对于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三)框架协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

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多频次、小额度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框架协议采购,减少重复采购,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

为提高采购效率,对于多频次、单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以目录清单为准),也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在适用多种采购方式的情况下,符合框架协议目录清单项目应采用框架协议采购。

各单位要制定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目录清单,由业务归口部门进行归类汇总,组织开展框架协议采购。要加强归口管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管理原则,落实好主体责任,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四)应急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或经管委会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可采用应急采购。项目责任单位需紧急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请示范区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应急采购完成后,采购项目的结果须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监督机构

第五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

长:示范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示范区管委会分管招标和采购的副主任、各行业分管副主任

员:发展改革局、办公室、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城市更新局负责人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金融局。按照职能分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工作设在发展改革局,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设在财政金融局。

第六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审查批准示范区各项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批准项目责任单位实施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审定实施时间实施流程等;

解决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监督检查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五)其他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传达落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示的决策部署,落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组织召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配合项目责任单位执行项目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全过程;

必须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流程

第九条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示范区年度城建计划或财政预算,在招标前,提出招标申请

(一)工程类超过100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需要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提交《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项目责任单位和分管招标采购的副组长同意,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二)工程类低于1000万元且在限额以上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需要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提交《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申请单》,报分管项目责任单位和分管招标采购的副组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如有临时或突发应急招标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提报示范区常务会审议批准,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责任单位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经批准的《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招标采购申请单》其中工程类项目需将申请单报送至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后,方可进行辽宁招标投标监管网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项目责任单位或其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工程招标中,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将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出具的资金证明等招标相关材料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公告。

工程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自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第十在符合公共资源交易要求的场所依法依规履行开标、评标程序。

第十工程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项目责任单位向中标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八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第四章开标、评标

十九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在符合公共资源交易要求的场所。

开标时,项目责任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监督人参加项目开标活动。

项目开标活动由项目责任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监督人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投标人配合完成开标。

第二十条评标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比较的行为。评标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项目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自主决定是否委派业主代表参评,参评业主代表由责任单位自主确定。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外聘专家担任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监督人对项目评标进行监督。招标代理机构配合完成评标。投标人供应商配合评标答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异议(质疑)由项目责任单位受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答复质疑人。对异议(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行业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在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投标人(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内控管理,严格落实内控机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招标采购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排查规定执行情况、发现相关问题、完善规章制度,抽查结果提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本规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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