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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6年2月执行,行政垄断再无空间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2-29 11:24:00     0
重磅新规!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6年2月执行,行政垄断再无空间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剑指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突出问题,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筑牢制度屏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六)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一)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等信息;
(二)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
(三)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经营者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评分标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五)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等条件;
(六)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核心红线:两类行为被明确禁止

一、破除地域壁垒,保障商品自由流通

新规第六条明确划定禁区,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不得通过以下行为妨碍商品跨区域流动:对外地商品设歧视性收费、价格或补贴;搞差异化技术要求、重复检验认证等“双重标准”;在行政许可中设置不平等条件;通过关卡、软件屏蔽等手段阻碍商品进出;直接或变相要求优先采购本地商品等。这意味着“外地货进不来、本地货出不去”的地域封锁将被依法打破。

二、规范招投标行为,实现公平参与

针对招标投标领域的不公现象,第七条明令禁止六大行为:不依法公开招投标信息;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将本地业绩、纳税社保、成立年限等作为信用评价或评分依据;设定歧视性资质、评审标准;增设与实际需求无关的准入条件等。今后企业参与招投标,将不再受“本地保护”“关系门槛”的束缚,仅凭实力同台竞技。

新规亮点:强化刚性约束,提升执法效能


此次修订不仅细化了违法情形,更强化了责任追究——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或五年内曾被查处的单位,执法机构可建议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并抄送监察机关。同时,新规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未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政策,将依法立案查处,让制度“长牙带电”。

深远意义:激活市场活力,护航统一大市场

新规的实施,将有效清除市场准入的显性和隐性壁垒,让各类经营主体无论规模、地域、所有制性质,都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对企业而言,无需再为“地域门槛”发愁,可集中精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充分竞争将带来更多选择、更优价格。这既是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决策部署的关键举措,也是以法治手段规范行政权力、激发市场内生动力的重要实践。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随着新规落地,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任性之手”将被牢牢管住。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若发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均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共同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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