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是公司日常经营中很常见也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正常来说,企业取得招标文件后,需要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及相关要求,并且按要求制作标书,反复审核标书,在中标之前都不能松懈。但有的时候,企业会面临因投标人与招标人相关串通投标报价,从而前功尽弃的情况。面临这种情况,利益被损害的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呢?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相关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天源公司董事长期间,指使担任该公司合约部经理的被告人张某,在某职工宿舍项目、某升级改造项目等八项工程的招标过程中,通过与招标人事先约定中标公司、联系其他公司陪标的方式,使上述八项建筑工程由赵某所在公司控制的某东城市建中标,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4.9亿余元。公诉人认为天源公司、赵某、张某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国家及公民的利益的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源公司能够构成串通投标罪,故法院依法判决天源公司、赵某、张某三名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赵某与张某对指控事实均不持异议,天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启律师说法
本案中,赵某任天源公司董事长,张某任天源公司合约部经理,二者均以天源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因此二人的行为均系单位意志的表现,并且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赵某与张某的串通行为均足以影响中标结果,且已实现了排除其他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目的,达到了限制市场竞争的结果,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天源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
文启律师建议
面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其他参加投标的企业或者有投标意向的企业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相应的证明文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相关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天源公司董事长期间,指使担任该公司合约部经理的被告人张某,在某职工宿舍项目、某升级改造项目等八项工程的招标过程中,通过与招标人事先约定中标公司、联系其他公司陪标的方式,使上述八项建筑工程由赵某所在公司控制的某东城市建中标,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4.9亿余元。公诉人认为天源公司、赵某、张某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国家及公民的利益的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源公司能够构成串通投标罪,故法院依法判决天源公司、赵某、张某三名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赵某与张某对指控事实均不持异议,天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启律师说法
本案中,赵某任天源公司董事长,张某任天源公司合约部经理,二者均以天源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因此二人的行为均系单位意志的表现,并且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赵某与张某的串通行为均足以影响中标结果,且已实现了排除其他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目的,达到了限制市场竞争的结果,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天源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
文启律师建议
面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其他参加投标的企业或者有投标意向的企业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相应的证明文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