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21〕40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持续优化本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全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为消除招标投标领域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做了大量工作。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则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但应当看到,与国家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的期盼相比,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主要是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性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增设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以上级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或会议纪要作为执法依据、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在一些市县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领域,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现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度不够。各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根本性好转。
二、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为促进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规定、规则的统一,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全省各级要尽快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充分发挥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协调议事范围,建立省级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
苏发改法规发〔2021〕40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持续优化本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全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为消除招标投标领域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做了大量工作。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则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但应当看到,与国家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的期盼相比,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主要是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性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增设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以上级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或会议纪要作为执法依据、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在一些市县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领域,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现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度不够。各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根本性好转。
二、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为促进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规定、规则的统一,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全省各级要尽快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充分发挥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协调议事范围,建立省级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