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举报信息,嵊州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嵊州市三江街道某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货架上及外设仓库中发现标示“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商标的白酒,经商标持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嵊州市市场监管局遂予以立案调查。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的最基本要求,关乎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本案当事人在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销售假冒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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