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依法对该企业予以查处,并处罚款。
【案件点评】对农副产品深加工行业而言,间歇性处理排放清洗废水,极易出现化学需氧量等监测因子超标的情况,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必然会组织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企业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如若发现超标排放的违法问题,将依法进行查处,为侥幸心理、麻痹大意的违法违规企业敲响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