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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清江浦区某食品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清洗废水案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3-02 17:33:56     14


案例曝光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守法,接受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法制意识,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本期,我们学习清江浦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清洗废水案。


案情简介

近期,淮安清江浦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在原料解冻清洗环节会产生废水,废水经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气浮池中废水已低于气浮最低位,涉嫌气浮装置无法正常使用,但据现场负责人所述,由于产品产量下降,废水日均产量仅有1吨,且厂区内还有3个隔油池(约20立方/个)存储废水,因此气浮池中水位较低。废水排口正在排水,清江浦执法局当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在该食品公司的废水排口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4600mg/L、氨氮123mg/L、总氮221mg/L、总磷53.3mg/L、pH值5.4,均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相关排放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依法对该企业予以查处,并处罚款。

【案件点评】对农副产品深加工行业而言,间歇性处理排放清洗废水,极易出现化学需氧量等监测因子超标的情况,按照“有水必测”的原则,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必然会组织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企业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如若发现超标排放的违法问题,将依法进行查处,为侥幸心理、麻痹大意的违法违规企业敲响警钟。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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